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朝有庞大的寄生集团是个严重的问题,可有比这个更严重的问题

明朝有庞大的寄生集团是个严重的问题,可有比这个更严重的问题

元末天下大乱,人口急剧减少,大量土地抛荒,于是明朝初年就有了大量的官田,即把土地授予已在从事耕作的农户,每年国家收取税粮。甚至还有一部分土地被当作永不纳税的私田赐给农民。明初天下初定,朱元璋赏赐勋臣、公侯、丞相大量庄田,多者有一百顷,宗室赐田更多,按照洪武间的定制,郡王诸子也有定额赐田:“郡王诸子年及十五,每位拨给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业。”,因为洪武年间宗室最多只到郡王这一代,所以定额赐田也只规定到郡王诸子为止。而赐给亲王的庄田可达一千顷之多。不过在明英宗之前庄田问题还不很突出,一来宗室人口还不多,二来总人口也不很多,土地资源较富裕,三来朱元璋大杀功臣,赐出的庄田又被没收为官田。明英宗之后问题开始严重起来了,甚至连宦官也开始接受赐田,庄田制度的弊病越来越明显。除去赐田外,诸王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连有权势的太监也抢夺老百姓的产业,占为庄田。

后来,皇帝也把官田变为私产。天顺三年(1461年)司礼监曹吉祥和养子曹钦发动叛乱,被镇压下去后,没收了他的庄田,作为官田。宪宗即位就用这些土地建立皇庄。当时给事中齐庄就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民较利?”朱见深对这种正确意见不予理睬。到弘治二年,根据户部尚书李敏所奏,京畿皇庄有五处,一万二千八百顷,贤明如孝宗也没有想去解决这问题。皇庄之制的极度膨胀是在正德年间(1506—1521),武宗朱厚照即位刚满月就在京畿增建了七处皇庄,后来更是各地建皇庄,总数达到三百多处,仅在京畿之内,其皇庄就占地37595顷。上行下效,诸王勋戚也乘机扩大自己的庄田,侵占了大量民田。因为土地资源的枯竭,犯罪而被没收的勋戚大臣的庄田有限,朱厚照即位以后,这一没收政策也被广泛运用于一般平民的土地。这种做法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事实上,人们完全可以用16世纪中原及南方富户的庄园堡垒来证明,皇帝正开始失去强夺乡绅土地的能力或愿望。

直到武宗去世,朱厚熜以外藩入继大统,在从湖北到北京路途的三十七天中,首辅杨廷和利用这个权力真空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消了皇庄,改为官田,所收租米纳入国家财政,并退还许多土地给百姓。朱厚熜即位后被杨廷和说服,认可了这些措施,取消了朱厚照增设的皇庄,在京畿之内将26693顷土地退还给私人或官府,皇庄的规模回到正德朝以前的情况。他的儿子朱载垕对诸王勋戚的庄田实行了类似汉武帝的推恩制,每继承一次就减少一些庄田,减到二百顷为止,并且要受赐者向国家财政缴农业税,不交税则没收庄田,这样问题才稍微得以缓解。可惜好景不长,就在嘉靖四十年(1561年),景王朱载圳就藩,要求多给庄田。在明朝初年,亲王初年俸外,酌量给一些草场牧地,其中有以荒地河滩请求多给的,最多不到一千顷,而且户部(财政部)大臣有权上奏驳回,不完全听从其请求。就在百余年前,朱见深始建皇庄的时候,还有言官出来反对。到了这个时候,亲王占有大量土地作为庄田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再加上景王的封地德安(现属江西九江),当时‘楚地旷,多闲田’,所以户部讨论后就同意景王的请求,皇帝也批准了,开了很坏的先例。不仅如此,荆州的沙市不在景王的申请范围之内,景府派了太监去收租,知府徐学谟坚决不给,又在汉阳的刘家塥收取柴火税,推官吴宗周坚持反对,徐,吴二人都受到处分。当地其他土田湖陂被侵夺了数万顷,朱载圳飞扬跋扈可见一斑。四年以后朱载圳死了,朱厚熜对首辅徐阶说:“这个儿子一直图谋夺取太子的地位,现在总算死了。”(朱厚熜虽然没有立太子,按照长幼的次序应该是哥哥裕王朱载垕继位)。朱载圳没有儿子,死后妃妾都回到北京的府邸居住,封地被撤除,庄田重新收回为官田。

穆宗朱载垕的第四子朱翊镠是神宗朱翊钧的同母弟弟,四岁就被封为潞王,万历十七年(1589年)就藩河南卫辉。开始朱翊镠因为是皇帝的同母弟弟就住在北京的府邸,他的王店、王庄遍布畿内。就藩以后,统统还给官方,财迷的万历派了太监接管,于是就变成了皇店、皇庄。皇族不仅占有庄田,并且开始把手伸到商业领域。朱翊镠就藩,认为经济损失太大,要求当皇帝的哥哥弥补。先是要多给赡田(赡养家口的庄田),他看中了从前景王的庄田共计四万顷,反正这本来就是亲王的庄田,户部就同意了,皇帝当然批准。朱翊镠觉得还是亏了,再要求把国家专营的食盐分给他一些,由他自西淮、河东运盐行销取利。明朝的盐法是这样的:沿海产盐人家称为“灶户”,政府自灶户收买的盐称为官盐。招商运销有特定的地界和数目,这类商人称为“引商”,运销的地界称为“引界”。“引”有两种意思,可以解释为“运销官盐的许可证”,亦可以解释为“盐的重量计算单位”,一“引”为四百斤。

盐的收买方法是:各盐场定出每年生产的数目,由公家收买,称为“正盐”,支给工本。正盐每引四百斤,支给米一石。洪武十七年以后,改米给钞,两淮两浙每引两千五百文钱,其余各处两千。官盐的运销,招商承办,以引为单位,每引纳米若干,收米入仓后,发给盐引,注明数量、取盐地点、运销区域。贩卖完毕,五日内应将盐引缴销,以防一引两用。在正盐中又分“官盐”与“客盐”两种:运至官仓,以供政府正用的,称为官盐;由引商凭引支取,合法运销的,称为客盐。此外便都是私盐。客商贩盐,盐不离引;否则亦作私盐论,处罚甚重,贩卖者处绞刑,买私盐食用的,罪减一等,也要充军。明初定制,以盐课收入充当边境军饷及水旱饥馑救灾之用,因此潞王这一项请求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对于国计民生和边防军饷的影响,后果极其严重。迫于太后和皇帝的压力,户部不得不同意。明史上还说对于潞王的要求‘无不应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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