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帝国
是古代印度版图最大的奴隶制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统一帝国。它的社会形态表现了古代印度奴隶制的许多特点。
这些特点使孔雀王朝的社会形态成为“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类型的奴隶制社会。本文仅就其奴隶制的特点及其与土地关系的联系略论其表现形式。
公元前四世纪初,印度在月护王统治下,结束了十六国列国时代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
古代印度的奴隶制到了孔雀王朝时代有较大的发展,奴隶占有制已经是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
一、
孔雀王朝奴隶制的主要是家内奴隶制这种奴隶制形态的特点是宗法性的父家长制奴隶制,使用奴隶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家族自身的产品需要。
因此,古代印度的奴隶制经济不是直接地,而是以大家族为中心环节,间接地构成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
恩格斯
强调指出,“家内奴隶制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东方: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构成生产的基础,作为家庭的组成部分,不知不觉地转入家庭。”
对此,
马克思
进一步说明,“这种制度势必要引起只为个人消费而生产。根据麦伽斯梯尼观察到的孔雀王朝居民的阶级构成是:七个种姓中以自由农民人数最多。
而且,古代印度的村社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因此社会生产劳动的主力必然是广大的农村公社成员:吠舍、首陀罗以及贱民,而不是奴隶。
这些公社成员主要是下层吠舍和首陀罗等低级种姓。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不同,广泛流行的主要是“家内奴隶制”。
这类奴隶分散在奴隶主的家庭经济和小农庄中,从事家务劳动和生产性的辅助劳动。特别是有一大批充当宫廷和富豪的侍应奴隶,供奴隶主生活和享乐。
孔雀王朝的内宫和显贵们的府邸中有各色各样的奴隶,如侍从、女侍卫、宫女、舞女、歌手、乐师、按摩者、看门人等。女奴比男奴多。
二、
奴隶主与奴隶的阶级关系较为宽缓柔和,奴隶有某些人权由于古代印度的奴隶制具有宗法制的父家长制性质,所以,主奴关系较为宽缓柔和。
麦伽斯梯尼之所以误认为所有印度居民都是自由人,其原因之一就是印度的奴隶能获得比较人道的待遇。
阿育王
在弘扬
佛教达摩
时也主张仁慈地善待奴隶。
虽然这不过是说教而已,但也反映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在对待奴隶的关系上表现得不是露骨的残暴。在奴隶主杨的庭生产劳动中,奴隶与宗法制大家庭中的晚辈成员及普通仆役一样,都从事相同的劳动,地位与他们相差不大。
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往往表现为宗法制关系,奴隶主带有父家长式的纯朴色彩。《
摩奴法典
》规定,奴隶主应把奴隶与自己家内的妻妾儿女同等对待。
三、
古代印度的奴隶制与种姓制有着盘根错节联系种姓制是宗法制等级关系在印度的特殊表现形式,它与奴隶制同时产生并平行存在。
古代印度的奴隶制是以种姓划分为基础的,带有明显的种姓制烙印,奴隶制受到种姓制的制约,两者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总的看来是种姓制强化了奴隶制。
在奴隶主和奴隶阶级内部都有种姓划分;这十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用来加强对奴隶和所有劳动群众的剥削和压迫。
因此,可以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看作是奴隶制的补充形式。按种姓规定,婆罗门有权利占有出身其他各瓦尔那——刹帝利、吠舍、首陀罗等的奴隶。
违誓的苦行僧如果是属于刹帝利和吠舍,则要迅速被剥夺自由,沦为奴隶。然而在某些方面,种姓制又约束了奴隶制的发展。
婆罗门连在自己的瓦尔那代表家里也不能作奴隶。一般说来,奴隶主阶级主要是由婆罗门、刹帝利和上层吠舍组成的,奴隶阶级主要是首陀罗和下层吠舍以及贱民种姓。
但由于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阶级分化,某些种姓出身的人的经济地位必然会发生升降变化,因此也有极少数高级种姓沦为奴隶,和低级种姓上升为奴隶主的情况。同时,也有极少首陀罗占有奴隶的现象。
由于种姓制度规定的限制,奴隶主必须敬重种姓出身比他本人高一级的奴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对高级种姓出身的奴隶的剥削和压迫。而且,种姓制也限制了高级种姓沦为奴隶的可能性,因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高级种姓的人才会沦为奴隶。
婆罗门出身的人也只可在婆罗门奴隶主家庭作奴隶,而且只能委派他做“洁净”的工作。与刹帝利和吠舍不同,违誓的苦行僧如果是婆罗门的话,刑罚只限于流放,不能把他变作奴隶。
高级种姓出身的奴隶被释放的条件更宽大,例如,这类种姓出身的奴隶如果受到主人的欺压就有出走的权利。
所以种姓制在某些方面,限制了新兴的刹帝利军事贵族和上层吠舍工商奴隶主新兴阶层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积极性。
奴隶制与种姓在关于首陀罗与奴隶的关系上更表现了盘根错节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古代印度的文献记载得非常含糊,而且前后矛盾。
四、
奴隶普遍都有赎身权,释放的条件较为宽大《政事论》规定:“奴隶赎纳了他的身价之后就可获得自由。”“凡是生来为奴隶和被典押为奴隶的人都有赎身的自由。
它规定奴隶只要具备较宽的条件就可以解放,随时脱离主人,奴隶主无权阻挠,奴隶一旦释放就获得新生。不再对原主人有任何依附关系。更不得将奴隶再度出卖。
而且他一旦被释放,就立即受到社会的完全的“接纳”,并立即与社会完全“结合”,和自由人一样地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在古代希腊,奴隶即使在释放以后,仍旧不得再作公民,被剥夺了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一切权利。同时,自由人身份的首陀罗和各种贱民,由于“不可接触的习俗的日渐流行,身份、地位比以前更加恶化。
奴隶还有解放之日,而首陀罗及各种贱民被侮辱被压迫的命运不但是终生不得见天日,并且传之子孙后代,世世代代永远无法摆脱。
在孔雀王朝时代,奴隶主对奴隶占有的支配权逐渐受到限制和削弱,奴隶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某些保障,这反映了古代印度的奴隶制已经达到了它发展的顶点,并开始出现了危机和解体的现象。
五、
奴隶的买卖受到法律和传统的严格限止,而且奴隶的价格昂贵在孔雀王朝时代,奴隶的买卖受到国家严厉的监视。
由于古代印度奴隶制的上述特点,影响印度的奴隶制经济不象古典的希腊、罗马那样充分发展起来。因此奴隶制的阶级关系也未发展到激烈的对抗程度。
《政事论》中只记载着,国家晓谕奴隶们必须遵守法律,服从其主人,不准有越轨行动。政府还责成官吏和密探监视和防范奴隶及广大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反抗活动。
奴隶的反抗斗争还只限于低级的斗争形式。例如,在劳动中消极怠工、逃亡、聚义于山林、抢劫官豪。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未充分发展起来。
因此奴隶与奴隶主的阶级矛盾没有达到激烈对抗的爆发程度。
由于古代印度的奴隶制与村社制度交织在一起,所以孔雀王朝的奴隶制还带有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普遍奴隶制”的特点。
普遍奴隶制也可以看是作古代印度奴隶制的补充形式。孔雀王朝时期的印度社会是上有专制国家,下有农村公社的奴隶制社会,具有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
马克思根据古代东方土地国有制和村社占有制下的阶级关系的实质,把这种社会形态称作“普遍奴隶制”。
这一概念泛指古代东方专制国家的君主对他所统治的农村公社成员的普遍奴役关系。因此古代印度社会也可以说是建立在普遍奴隶制基础之上的。
普遍奴隶制的阶级成分包括村社内部的广大农民、手工业工匠、差役以及各种贱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通过农村公社取得“份地”。
由于古代印度的土地关系表现着双重所有制的形式,普遍奴隶的身份是通过公社隶属于专制君主的,他对专制国家和农村公社处于双重的隶属和半依附关系。
他虽然尚未丧失生产手段,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但他不是土地财产的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只掌握土地的占有权。
而且,他本身即是别人的财产,通过公社,他成为那个体现社会统一的专制君主的财产和奴隶。在古代东方,阶级剥削的特点之一。
统治阶级主要不是通过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个媒介及对直接生产者的人身占有,而是利用土地国有制及农村公社,使普遍奴隶受专制国家即整个奴隶主阶级的剥削。
由于古代印度的奴隶制是奠基于农村公社结构之上的,所以奴隶制在这里既不破坏农村公社的劳动条件和从根本上改变人与劳动的关系,也不改变农村公社内部生产关系的本质。
因此,也就不能促使奴隶制生产关系在农村公社内部深入扩展,从而限制和延缓了整个孔雀王朝奴隶制的发展。
造成孔雀王朝奴隶的以上特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从盘根错节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及其交互作用,综合考察其对古代印度奴隶制发展的消极影响。
在劳动分工方面,尚未出现与商品交换紧密联系的、较高级的城乡劳动分工,种姓制的原始性的劳动分工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利的消极作用。
由于古代印度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结果,必然没有客观的经济需要,使奴隶主阶级把大量的奴隶劳动投放到大农庄的农业经济、手工业作坊、矿山、内河及海上运输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去。奴隶主阶级利用村社经济结构及种姓制迫使普遍奴隶专职从事农业、手工业。
由于他们在社会总人口结构中数量上占压倒多数,在社会生产劳动中起着主力军作用,因而取代奴隶劳动在生产领域中应该占有的主要地位。
于是,在客观上排斥了大量奴隶劳动力使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手工业生产部门的可能条件。由于奴隶劳动不能代替自由劳动,古代印度的“家内奴隶制”也就不可能发展和转化为“
劳动奴隶制
”。
古代印度的,普遍奴隶与希腊、罗马古典奴隶制下的奴隶不同,也与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农奴制相异,在普遍奴隶制下,只存在着人格上的变相的和半依附的隶属关系;并不存在人身的占有关系。普遍奴隶也并不专属于某个具体的奴隶主,他们都是属于专制君主的“集体奴隶”。
这种奴役形式与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相比较,“并不具有更严酷的形式。”这种普遍奴隶制在阶级关系上能缓冲和缓和某些阶级矛盾和冲突,但因此也延缓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普遍奴隶制这个概念也是古代东方专制制度的另一种表述。在古代东方专制制度下,专制君主居于至尊地位。
为了行使其政令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深入全国农村公社的、代表专制君主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并由此而形成了一整套家长制的官僚政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