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宗禄之制变更过一次。洪武九年,朱元璋定下郡王以下宗室的宗禄以永业田60亩为依据,洪武二十八年又改以不同爵位的赐予标准。初期,每位郡王每年可得米六千石、钱二千八百贯,郡王之子及其后代只能从60亩永业田内获取俸禄。量减后,每位宗室成员每年可根据自己的爵位等级获得200~800石不等的俸禄,人口基数的不断增长加大了宗室费用。
此后“宗禄不均”“游手好闲”“无以为生”三大问题日益突出。朱元璋只注重现实上的“量减”,未考虑到宗人“实质”上的增多,只顾虑到眼前的矛盾,却限制了未来的发展,使明朝诸多制度始终未与时俱进。明朝宗禄制度不合理的原因是缺少与呈几何增长的人口基数相关的制度改革。
一、削减宗禄
尽管每位明朝皇帝都想以多种方式量减宗禄,但是不明智的授予和有失远虑的制度增加了“坐縻厚禄,徒享安乐,于国家无利,于地方有害”之现象,激化了宗人内部因为财政问题而发生的矛盾,使山西、河南“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
1.折色法
在明朝的量减方法中,除明确的制度外,有折色法,即将粮食折成钱钞下发给宗室。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发放宗禄的方式从原来的本色制转变为本折兼支,这项改革似乎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
折钞虽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却引发政府舞弊、滥发滥印、官员受贿等的社会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宗禄问题,永乐时期,朝廷通过下达缩减岁禄的敕令以达到减少宗禄、消耗的目的。洪武间唐王的岁禄有一万石,后朝廷要求节俭而只给两千石,正统四年因唐王奏请王府财政困窘,朝廷复“增给唐王岁禄二千石,俱折钞”。
削禄、夺禄和绝禄也是行之有效的量减方法,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因犯过重罪而发配高墙或守陵的庶人、论死者,他们的子孙或多或少也受到播连,发配高墙之庶人及子孙会被支给一定粮薪以度日,如果有机会从高墙释放,朝廷仍会“岁给半禄赡”,而论死者和朝廷所忌惮的对象及其子孙会被处死或被永远禁锢,那么这部分的宗禄自然也就节省下来。
明政府夺禄、革禄、削禄、绝禄的措施均是从国家角度出发,而对于宗人,由于人口基数多、宗禄少的现实使他们的经济利益从原先“经济收入甚为优渥”转变为“故自郡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垢有司”。
2.有求必应
尽管明政府用尽方法节省财政,但顾及“亲亲”之道还是会对藩王采取有求必给的态度,同时要求宗长或管理者按级别层层下拨宗禄,将宗禄有计划、有条理地分配到每一位宗室成员手上,同时设置本府管理本府的方法以方便王府内部管理和监察制衡。
如果朝廷报给宗禄不足,只需让亲王或摄府事宗室上奏即可,再按程序下拨。当拨给宗禄过程中出现宗长贪污现象,宗人之间便相互联结进行反抗,进而传达到中央,因此下拨过程受到内外监视,并拥有极端的反馈机制。
楚愍王让拥有最高辈分的宗室——崇阳王之裔朱显休负责代理王府宗禄,结果这个罪恶累累的“会计”因涉及贪污被宗人揭发,镇国将军朱显桍向朝廷申诉,楚愍王反而“笞桍,毙(舍人)虎,罚桍千金”,并与崇阳王联手,与镇国将军朱荣湑等“无术之徒”将朱显桍打死。朱显桍长子在楚愍王死后联合武冈王朱显槐等140多位宗人上告,朝廷以楚愍王已死,只将作恶多端的崇阳王朱显休处死,其他涉案宗人幽禁高墙。明朝规定了各地本府管本府的原则,这在一定层面上缺乏必要的内部监察体系和处置措施。
而对于在王府内部出现的贪污宗禄、虐待宗人或延误上报宗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很多时候被朝廷所无视,这就更加激化了亲王派与普通宗人间的等级分野和派别划定,最终将朝堂从相互告讦的现场演变成“定罪议罚”的刑场。
二、摄府事的设置
摄府事宗室是宗禄的管理者之一,朝廷在宗室政策上实行的是王府自我管理模式,除去直接赐予者,洪、永、宣三朝王府宗禄由布政司给与亲王或所差使官,而郡王禄米俱于亲王府仓上纳,亲王层层下拨,下级宗室没有权利直接与朝廷对接,宣德以后允许王府自行收纳禄米,但仍以亲、郡王为主。
1.等级不同
明朝规定了每府每级的不同宗禄量,包括每府的本色禄米量、亲、郡王及袭封者、各级爵位的宗室岁支禄米量,由于多数“摄府事”成员的宗禄不能按正常的预定的藩王定量,于是增加了冒领、抢禄、劫禄等不法情况。首先管理府事的禄米按其爵位授予,管理府事是个笼统的名称,包括亲王和摄府事宗室,摄府事宗室只有袭王爵者按万历七年例“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正统十二年定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为始……于附近州县秋粮内拨给”,景泰七年定郡王将军以下禄米。最开始宗禄的真正掌握者和下拨者并非是上层宗室或摄府事宗室,虽然他们可以差人提出王府宫眷的禄米,但是朝廷要求,郡王禄米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于有司官仓贮藏,授予之时需由府县官员、王府长史监督官等在场,防止强索干预者。此外当亲王有余额,则设置仓官,可由布政司和长史共同管理,没有仓官由当地设置别仓存放。
郡王等禄米不许随意折色改本色,也不许派本府人员干预拨置折收银两,违者重惩。作为郡王,他们与兄弟之间与生俱来因为分封制的缘故存在一种竞争关系,因此对待兄弟侄甥会有所刻薄,如东安昭简王朱均鈽利用自己能调拨财禄的优势不分给自己的幼弟镇国将军朱均錭及其母吴氏衣食。
实际上嫉妒心在某些王府的爵位过渡期就已经有所显露,而在旁支摄府尤为明显。摄府事宗室通过截断提取禄米的份额可以达到挟怨揽权的目的,庆摄府事宗室巩昌王朱置銂欲擅府,利用手中对于宗禄的控制的权力裁损已废庆王朱台浤的宫眷薪米和供膳。万历十七年,礼部要求“郡王故绝者,所遗财产除量留宫眷养赡听管理府事居用外,一应田土查明置册,如遇荒岁,即以分赡贫宗”。
2.宗室内斗
作为亲王府管理府事,当本府宗室年龄已满而未有请名、请封者,需上奏朝廷请求封禄,如镇原王朱伸塇于万历年间为廷川端穆王庶长孙请封禄,当然其中的舞弊行为自然是存在的,而且愈到明后期愈形成一种不良风气,楚世子朱华奎面对楚府盛行的“摄府事”制度,尤其是其中舞弊结党行为深恶痛疾,上疏要求惩处与群奸一起侵扣钱粮的摄府事成员东安王,尽管朝廷认为这是世子在有意包庇而诬告,事后又引发亲、郡王之间的争斗,但是以摄府事带头侵吞财禄的情况在楚府中绝非少数。
即使摄府事宗室的职责在于维护,但也可能因食禄不治事而出现过于维护者,明朝王府内部拥有最高地位的人员除了藩王及世子、世孙外,还有作为辅弼的摄政人员,许多有志之士明白王府钱粮需要直接由朝廷监视,吴甡在评述六岁的沈嗣王为奸邪所蒙蔽双眼的同时请求朝廷择一郡王辅佐之以“奏请名封、钤束宗仪事件”,但是“钱粮止许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俱奏回避仰候”,非继承性辅佐宗室在财产方面的权力范围被如此受重视可见一斑。
楚府通城王朱英焀与武冈王朱显槐曾就摄政位置相互告讦。而代恭王也曾上奏饶阳王朱充暴悍险贼挟私凌长及囚殴辱公差等事,饶阳王随后揭发代恭王私事,朝廷派出的勘官多畏惧饶阳王,后查明除代恭王无法遏制王府左右侍卫与民争利外,饶阳王所言皆伪。抚按官员皆畏惧一郡王,可见饶阳王的势力非同寻常。
为了挟私报复、保住地位,他假装以陈言边事为名,先暴镇巡官之恶,世宗为之逮捕抚按,又不惜告发代恭王而采取极端方式,其才能可以从其诬告的策略中充分表现出来,可惜因为走上了歧路而永远被禁锢于高墙,这是国家对宗室“不治事”政策所引发的宗室内斗和人才流失。
由于宗室被要求不许从事四民之业,宗禄无形被认定是宗室的唯一经济来源,“惟恃岁禄为衣食”,多数人认为这种为宗禄而引发的宗室争斗是政治机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结果。
清代学者赵翼就认为明朝国家禁令过密,法令又不完善,阻止宗室谋生之路,是明朝宗室制度极其败坏的首因。赵翼的评论是根据明朝灭亡的结论来论宗法的实施,虽过于绝对,但也有一定道理。确切地讲,宗法制的破坏并不是明朝政府故意为之,而是与时代发展相悖的传统理念激化而成,人口的增长会带动经济的发展,继而会激增人们对财富的欲望,推动社会革命和时代发展。
结语
从传统的宗法角度看宗室内斗,凡是冲击旧制度的宗室都是“乱贼”,清人则从清朝宗室制度的角度出发,对明朝制度发动猛烈抨击,何况制度的施行必然坎坷而阻塞,实施结果也不一定能面面俱到,因此这两种认识都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与时俱进才是制度与人、法与德最好的结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