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一直远远不如男性,而且随着礼教束缚和封建思想的不断发展,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越来越低下,到明清时期已经极为严格的礼俗约束女性多方面的自由。
而这个源头有多方面,其中大家比较普遍地认为是宋朝理学思想的提出,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再一次加深,让中国古代在这个思想方面反而是越来越落后!实际上,在宋朝时期,女性的离婚和再嫁的方面是很有自主权的。
宋朝女性可自主离婚和再嫁的原因
1,宋朝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宋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经济发展的巅峰时期,表明当时的人们对于经商是非常认可的,而商人的根本是“逐利”,既然逐利,说明是以自我为中心,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损。
把这一点放在男女的社会地位上来看问题,即可知道宋朝的男性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女性对婚姻权益的自主性,因为婚姻权益也是关乎女性的重大利益,不应该完全违背女性的意愿,不应该毫无底线地损害女性的自主权。
同时,在宋朝的经商大环境下,宋朝的女性并不是大门不出 二门不迈或者只能在家相夫教子,恰恰相反,当时的女性一样可以外出经商。
由此可见,宋朝对女性的束缚并没有像后世流传的那么严重。因此,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宋朝女子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2,上层因素直接影响整个社会
为什么在宋朝时期,对于女性自主再婚的观念是非常宽容的?因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统治阶层的看法和做法,即皇帝都允许甚至都在做的事情,其治下百姓肯定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根据史书记载,宋朝第三位皇帝-宋真宗的正妻刘娥是一位二婚女性,这位历史上鼎鼎大名的刘太后在嫁给宋真宗之前早已结过婚;另外宋真宗之子宋仁宗的第二位皇后也是一位嫁过人的女性;
通过这两个帝王的婚姻现象,即可看出宋朝对于女性的婚姻观念没有太大的束缚,连高高在上的皇帝都能迎娶二婚女性,那普通老百姓为何不可以?既然男性能娶,女性自然就有了再嫁的自主权。
3,宋朝法律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其实宋朝能够在法律上体现对女性婚姻权的保障,一个重要因素是继承了唐朝的婚姻法,而且在唐朝的基础上宋朝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对于保护女性婚姻权益更有帮助。
根据在《宋刑统》这本宋朝法典中规定:女子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并且女性也可以主动再嫁;不过这些都是在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实现。
因此,宋朝法律上对女性婚姻权的保护是相对保守的,总体上还是因为封建思想的局限性导致对女性自主权的保障只能停留在一定程度上。
宋朝女性可自主离婚和再嫁的表现
根据历史资料显示,在北宋时期,文字记载有52位女性是已婚妇女再嫁与改嫁的,其中37人是改嫁者,15人是再嫁者。
这个数据只是文献中记录并流传下来的数据,但是宋朝几千万人的朝代,封建王朝不可能把所有的婚姻数据都给统计到位,同时也很难保证完全流传后世,因此宋朝女性的实际再婚情况肯定是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
在宋朝时期女性的婚姻只是在初嫁的时候,需要遵守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但是当成为寡妇、或者是离婚妇女,此时再决定自己婚嫁之事,父母和他人没有太多的干涉权力,主要是看女性的自主意愿,即使是宋朝官府也不能强迫寡妇或离婚女性再婚。
例如郑绅,是一位在宋朝汴京当官的,在工作当中因为犯错,被上司开除官籍,回到家被妻子知道后,他妻子二话不说就决定与他离婚,并且很快就再嫁了,理由是嫌弃男方没有了工作!
例如在北宋时期一位叫曹咏的户部侍郎,他的妻子厉氏在嫁给他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当时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例如宋朝一位叫做元弼的文人,长相很一般,因为过于热爱钻研文学,便冷落了妻子,因而他那漂亮的妻子以“他长得丑,又不怜惜自己”为由离婚而去。
包括历史上有名的才女李清照,也是一位离婚之后再嫁者,根据史料记载,当时李清照离婚前先是举报丈夫在科考中营私舞弊,因而成功离婚。
还有范仲淹的母亲谢氏为了养活自己和范仲淹,决定改嫁,因为范仲淹生父病逝了,留下孤苦伶仃的母子,所以做出这个选择,而范仲淹当时还在襁褓之中。
以及唐宋八大家之一的王安石,作为宋神宗时期的宰相,对自己儿子王雱虐妻的行为极为气愤,也不忍心儿媳遭遇更悲惨的厄运,于是自己亲自出面让儿媳庞氏提出离婚,并且还帮助儿媳找到一个富商家庭再嫁了。又例如宋朝名将岳飞的前妻刘氏也是在后来改嫁。
宋朝法律上是如何体现女性婚姻权益的
1,感情不和可离婚
关于这一点应该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离婚因素,因此宋朝在《宋刑统》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之间如果在感情上出现不和谐的情况,女方可以提出和平离婚,而且不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还规定在协议离婚之后,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把嫁妆归还,以及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只要不过分,官府是可以出面协调的。若是不能满足女方正常要求,是要接受官府惩处的。其实这个做法就是希望给予离婚后的女性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2,定婚三年后还未迎娶可离婚
“定婚”并非“订婚”,因为宋朝定婚是受到官府认可的,即男方向女方下婚约聘书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已经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但是还要举行周公之礼。
但是在古代会存在一种情况是黄道吉日和男方家也许存在一些其他什么迷信想法,所以婚礼短时间内不会举行,当然双方会商谈清楚,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而且人心多变。
所以宋朝从法律上保证女性的婚姻权益,即在定婚三年之后,如果男方还未举行周公之礼,即标志女方有权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3,男方长期不归即可提出离婚
在宋朝的婚姻法中有一条规定,即丈夫出去之后,长达三年以上都未回家,妻子就有权提出离婚,并且可以直接改嫁。
类似这样的问题恐怕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只是当时的宋朝如果不提出法律保护,在封建社会的女性就只能独守空房,一旦长期如此,即有可能让女性憋出疾病,严重者恐会导致女性选择自杀等悲剧产生,因此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非常人性化的设立。
4,丈夫亡故后可改嫁
也许在印象中,古代女性在丈夫去世之后,就应该死守节操,但是在宋朝并没有这样的强迫性规定,当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法律上规定妻子在丈夫离世27个月之后才能改嫁。
但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宋朝法律上海会考虑到女方的生存问题,于是还备注一条法律规定,即妻子在丈夫身亡后,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维系长达27个月的基本生活,如此情况下可以在守孝100天之后改嫁。
5,丈夫犯罪被流放的情况下离婚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仅次于死刑的重罚就是流放他乡,就是把犯罪人员由官府押送至王朝最偏远的地区或者是容易发生战争的边疆进行劳役等戴罪立功的处罚。
一个家庭面对这样的情况,肯定无法再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宋朝从法律上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允许女性在此种情况下选择离婚。
6,若丈夫把妻子卖掉即可提出离婚并改嫁
其实不说宋朝,应该在中国古代肯定会有人存在此种违背人伦的行为,因此宋朝在法律上规定若妻子被丈夫卖给他人当作奴仆,女性可以直接离婚并且改嫁。
7,男方若逼迫女方卖淫即可提出离婚
关于这一项条款,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丈夫逼迫妻子卖淫,为了获取钱财,这种情况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第二种情况是妻子遭到丈夫家族某位男性的性侵害,也可以提出离婚。
以上宋朝的法律措施,其实可以看出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能有如此权益保障,已经是超出人们对封建王朝的认知。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宋朝时期上到皇帝下到百姓对女性婚姻的自主权比较宽容,同时也表明宋朝在维护女性权益上的划时代意义。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宋朝理学的提出,严重束缚女性,但实际上理学只是在南宋提出,对南宋的确存在一定影响,但是真正作为官学进行全国范围传播并不是在宋朝,因此在宋朝的整个历史阶段,女性的婚姻权益都较为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