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唐五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唐初相比较有十分大的变化,唐朝在中国历史上代表着繁荣富强和开放,但在中晚唐时期也因为长期的战乱破坏殆尽。
晚唐与北宋交接之时以社会经济的残破景象与腐败分裂的政党为背景图,腐朽景象之中弥漫着暴力的气息。
战火纷飞,国家司法制度的主体者从以唐初三部制度到后期变成军人主狱,军人不仅是军队更意味着攻击力。
局势混乱,军人最具有话语权,也因此我们看到了主导法律制度为军人的画面,即军人主狱。
一、五代军人主狱概述
历朝历代所实行的各种制度都出于皇帝加强权力的考量,也正是因为如此,晚唐五代十国时期,军人主狱现象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规律。
所谓军人主狱,指的是由军人管辖的司法机构即涵盖了唐朝初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
当初分为三个部下的最高机关在唐五代时统一为军人主狱,也正是因为如此,军人主狱背后所形成的司法机构权力甚大。中晚唐时期已经失去稳定的政治环境,但是仍需要社会秩序和稳定人心,在各种社会角色当中,能够动摇皇帝的军人担当了这一角色。
在动荡的社会环境当中,中晚唐时期频频发生战争,社会秩序动荡加上百姓生活流离失所民不聊生,上层内部的矛盾也加剧严重,横空出世的军人主狱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时代下产生的特殊政治现象。
它们作用就是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强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经济发展也不能依靠这种强横野蛮的方式。因此看似在表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治标不治根的方式也无法挽救唐朝瓦解的结局。
二、司法制度的变化
军人主狱作用于司法制度,纵观唐朝初期到中晚期的司法制度变化,不同的社会背景对司法制度的更改起到直接作用。
唐朝初期堪称繁荣盛世,统治者对司法制度有明确的分配和管理。刑部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同时也是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从官职上来看,掌管刑部的刑部尚书位列正三品。
因此,刑部具有对重大案件复核和驳正的权利,倘若皇上昭告,刑部可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
而大理寺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审核各种重案,御史台作为最高的监察机关同时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其职责表现在对官员行为的纠察以及肃正纲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如此分工明确地分配虽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案件清查,但也能够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到了中晚唐时期,支撑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处于混乱状态当中,社会秩序也被打破,当朝皇帝为了能够尽快稳定混乱的局面,选择赋予中央军队许多权力,这也促使其形成军人主狱的情况。
三、军人主狱现象的成因
混乱的时代背景之下,统治者不思根本原因,渴望短时间之内平息混乱并将这种希望寄托于中央军队。
皇帝借此对其赋予大量的权力,由此延伸至司法制度的军事司法机构控制和司法权主导都由军人接管。
(1)社会大乱导致皇帝抛弃宽容法律
安史之乱是一切改变的开始,原本的百姓安居乐业,统治者提倡力求宽广的法律思想管理社会,但是在环境改变的情况下,统治者的想法倾向于用更加严峻的刑法来加强自身的统治。
唐初的开元盛世在安史之乱之后不复存在,一片废墟之上,人民流离失所哀鸿遍野。
当时的唐朝可谓是内忧外患,内部藩镇割据,宦官专政,文官当政的政治严峻形势,整体对外还要受到各少数民族侵犯的统治危机。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民休养生息的时间极短,战争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旋律。
从安史之乱延续到北宋建立,战争彻底颠覆了唐朝前期留给后人的印象。
中晚唐五代的统治者们也陷入到恶性循环当中,也因此抛弃了最初体恤百姓的法律思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2)职业军人的诞生
开元八年,玄宗为了能够防范契丹曾经作出加强军备的命令,命其中的两万骁勇者充当幽州军。
这两万人专门为战争做准备,其他人不得随意役使,这就是最初的职业军人,也是即将在五代十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上“大展身手”的主体。
他们的出现替换了之前的军队,并且潜意识中认定军人就是职业的一种。职业军人能够成为后期拥有一定强势地位的社会成分正是依托于五代十国战乱的背景,战争是职业军人存在的理由。
职业军人在五代十国时期的权势甚至能够动摇皇帝的地位,贞元二年曾经发生士兵动乱的前例,原因不过是运粮没能及时抵达。
皇帝一旦满足不了军队需求的时候就会变成众矢之的,更何况是地方藩镇节度。
四、军人主狱的特点
随着这种社会动荡不安,国家政局不稳的时代背景持续无法得到缓解,中央各种职能也开始出现交叉混乱的情况。司法机关与军事机关职能相交叉,也因此将司法职能固化到军事机关以内。
在军人主狱的情况下,军事司法机构的职能已经跳脱原有的范围,除去普通的案件以外,上至重大刑事案件,下至普通民事皆可被管辖,可以说“军人主狱”就是当时司法体系的总称。
五、军人主狱的影响
(1)军人主狱对司法制度的破坏
对比唐初体系完善,分工明确的司法体系,中晚唐时期的军人主狱将职能混在一起并过分上升主体的权利。
原有的唐朝中央司法机构在安史之乱以后,权威性和公信力呈断崖式下降。社会局势开始改变,三司职能的丧失实际上也意味着唐初建立的司法制度已然解体。
(2)发挥有限的职能
军人主狱本身没有考察主导者的素养,其是否具备同时拥有完成行政、审判和监察三大职能的素质完全是一个问号,这种本身素养并不完善的行动者,所做出的审判结果并不能够对社会秩序稳定起到良好作用,甚至会引起百姓的怨声四起。
尤其当时的军人大都对法令并不熟悉,甚至连基础的文化素养都不具备,因此产生的冤案错案频频迭至,严重的后果无人解决。
这些糟糕的情况让司法在整个社会群体认识中的严谨性不断下降,加重环境的混乱性。
(3)酷刑下的人心四散
对宽容刑法失去信心的统治者倾向将酷刑视为主流,这种方式在军队当中已然无法聚拢军心,因此致使百姓的认可度更加低下。其强制性和残酷性使得统治者被视为暴君,百姓纷纷对当今统治者的管理失去信心。
原本在唐代贴合慎刑思想所作出的死刑复奏在中晚唐五代时期被彻底摧毁,尤其是在地方藩镇割据的属地当中频繁发生。
按照当时各地的表现,唐朝各藩地已经成为各自为政的独立王国,中央政府与地方发生的脱离也预示着唐朝毁灭的结局。
结语
从五代十国的军人主狱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十分依赖军权维系自身的政治统治。也是因为统治者的过分依赖,前者已经无法控制后者,在战争频繁,士兵乱动能够影响皇位的情况下,不可谓是饮鸩止渴的行为。
这一现象确实加深皇权的统治,但也给皇帝带来更多的任务。在进一步控制军队以后,皇帝也要通过诏令的方式将国家司法部门的各项任务悉数处理,后期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一一上奏由皇帝裁决。
从五代十国对后期的影响,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缺陷成为后期北宋历任皇帝的心中阴影。中晚唐五代发生的军人主狱遗传给宋代历朝帝王对军权绝对控制的习性,北宋冗兵冗官与其有不可割断的关系。
纵观唐朝整个时间的司法制度变化,唐初统治者实行宽仁厚义政策带来一段盛世,以安史之乱为转折点,中晚时期的军人主狱实际上是在司法制度上奉行以暴制暴的处理态度。
前期的国泰民安对比后期的民不聊生,两种比较更能使后人感受到军人主狱背后的粗暴。
当初为了司法制度所建立的三司职能被不断削弱,最终被军人主狱取代。从原本职能明确,分工完整的合作关系到后期的横行霸道也确实警醒众人制衡的重要性,而在这一政治现象下,酷刑是当时民生当中十分冰冷的二字。
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中晚唐统治者被推翻不过是时间问题。施以仁政得民心,施以暴政丧民心,民不聊生怨声载道的社会终究要统治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参考文献
《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论析》
《五代军人主狱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