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子
自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以来,中国女性的地位起起落落,但是无论如何演变,男尊女卑的局面还是不改的。即使是以开放著称的唐代,在武则天为帝的时候,占据朝中绝大多数职位的还是男性,武则天最终还不是落了个“牡鸡司晨”的骂名,由此可见,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地位之低下。
但是我们揭开历史的面纱,可以发现,本以为被程朱理学束缚的宋代女性,其经济地位在封建社会史可谓是超然。女性不仅可以参与娘家财产的继承,以嫁妆的名义分割大笔娘家钱财,还在婆家享有奁产的独立权。以宋代的富民阶层为例,女儿出嫁,父母族人会为其置办大笔嫁妆,其中就有最重要也是最贵重的一项-----随嫁田。田地作为中国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宋代父母费尽心思为女置办,陪女出嫁,拳拳爱女之心可见一斑。
一、为何会有随嫁田:不过是爱女心切罢了
俗话说得好:养儿一百岁,长忧九十九。对于宋人来说,养女亦是如此,为了保证女儿出嫁后的婚姻生活美满,不至于在婆家受太多委屈。宋人不说十里红妆陪嫁出门,但是也是尽其所能的置办上一份丰厚的嫁妆,好让女儿可以在婆家挺直腰杆。
田为根本,更具价值
奁产有许多中,有压箱钱、金银珠宝、古玩珍奇、古书孤本等,这些都是世人眼中的贵重之物,为何我们偏偏只例举随嫁田一项呢?这是因为在封建农业社会,田产是百姓最根本的保障,只要有一份田产,便是旱涝保收的保证,而田产也很少有贬值的时候,无论是租赁出去还是卖出去,都不会贬值,从此以后也不愁生计。
而宋代的许多富民正是因为抓住了时机,大肆兼并土地,才赚下大批家财的,可以说,田产是他们发家的基础。而依仗手艺、权势发家的其他宋代富民,在发家致富之后,也往往会在家乡或是全国各地置办一份不菲的田产,留作后路。所以,可以说田产是封建农业是社会最具价值也是最为保险的一份投资。富民阶层为女置办随嫁田,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其中的爱女之情,从这一份不菲的奁产上可以窥见一斑。
蓄田成癖,以此表达诚意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的朝代,不仅在于历代君王对于文人的包容,还在于他们对于财富的渴求和毫不掩饰的率真。据史料记载,宋太祖为解除石守信等人的兵权,杯酒释兵权之时就提出“择便好田宅市之” 作为交换条件之一。其中不仅承认了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还鼓励土地买卖,承认其合法性。
因此,“田既为庶人所擅,然亦为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 贵者有力可以占田。”
既然土地买卖已经合法,那就不再局限于权贵之间,平民百姓也可以参与土地买卖,在当时,禁令一解,就有许多不法之徒把侵占别人田产作为其致富的重要手段,“泸州合江县赵市村民毛烈,以不义起富。他人有善田宅辄百计谋之,必得乃已。”
读书风气盛行
在“以末求富,以本守之”的观念之下,田产就是一个富民家庭的根本,既是退路,也被看做是财富的标志。故此,宋代富民争相蓄田,甚至达到了上瘾成癖的程度,为此不惜违法犯罪,采取不义手段也要获得,南宋官方修撰的诉讼判决文书《清明集》中就记载有大量此类占田案件,如“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等。
故此可以说“随嫁田”对于宋代妇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众所周知,宋代婚姻不求门当户对,但看资财。就算是这样,婚姻也是结两姓之好,随嫁田等奁产的丰厚与否不仅代表了娘家对自己的看重,也是两家婚盟契约最重要最有诚意的保证,也是父母能为出嫁女尽到的最大的一份心意了。
为女谋算,田产难以被夫家夺走
记得曾经有人说过:婚姻是女子的第二次投胎。第一次投胎是没得选,父母尽心与否皆由天定,但是夫家是否忠厚老实、善待妻儿,还是有选择的余地的,所以在宋代,很多爱女心切的父母,在选婿方面是极为慎重的,不仅关乎家族颜面前程,还关乎爱女的终身幸福。所以他们为女儿置办丰厚的奁产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通过“奁产”显示妻家的势力
为出嫁女在夫家赢得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保驾护航。宋代名臣蔡襄曾说过说:“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所以据考察可知,以“奁产”为基础的宋代出嫁女,其资财的厚薄确实决定着她在婆家中的特殊价值和作用。所以富民阶层在嫁女是往往会置办属于动产的“奁具”和属于不动产的“随嫁田”两种,最大程度上保证女儿的婚姻幸福。
新婚之夜
田产属于不动产,难以被夫家巧取豪夺
生活实践向宋代的父母反复证明了一点,那就是“奁具”这种动产对于出嫁女而言,是极为不安全的,因为它们时常会被夫家以各种名义悉数卷走,在用完钱财之后,又休弃妻子,使得出嫁女人财两空,也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和保障,而“随嫁田”就不一样,作为不动产,动用是需要经过官府备案的,相对来说不是那么隐秘安全,安全系数大得多。父母之爱女,为之计深远,因此,为了变被动为主动,也为了爱女以后不失去生活保障,凡富家女出嫁时,其娘家或陪送“随嫁田”和“奁具”两种,或说服其女以妆奁购置田产。如当世大文豪欧阳修的妹妹就曾用自己的妆奁购买田产。
以上种种,都是父母或是出嫁女为保证婚后在夫家的经济地位而陪嫁“随嫁田”的重要原因。其中蕴含的生活智慧不容小觑,宋代父母的爱女之情更是融在那一份份价值不菲的奁具、随嫁田里了。
二、法律严谨,保障出嫁女的经济地位
自古以来,我国古代虽然是个人治社会,讲究德政为主、法治为辅,但是我们都无法否认法律对于中华文明所起到的作用。都说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宋代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律法的维护,不仅使得她们可以参与娘家财产的继承分割,也保证了奁具奁产在婆家的独立权。
对娘家:继承权的确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男尊女卑,这是基本不变的定理,对于古代封建家长而言,女儿终究是要出嫁成为別姓人,所以,女子是不能直接参与娘家的财产分割的。但是女儿终究也是自己的一分骨血,所以为她们挑选一个好夫婿、配送一份丰厚的嫁妆也是每一个宋代百姓都会尽到的责任,不独是权贵富民阶层。而这份嫁妆,就是女儿对娘家财产的间接继承,而这份间接继承权写入法律中,由此成为宋代在室女维权的重要依据。
《知否》剧照
宋代《户婚律》规定:即使是“父亡母改嫁”或是“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分家的兄弟也要为在室女留下一份嫁妆,“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宋律有专门维护未出嫁女儿的条文,这说明当时的女性的经济权益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地县令知府也能秉公执法,《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中就记载了这一案例:“其处女亦蒙首执碟,自诉于府庭,以争嫁资。”在室女能理直气壮的上公堂为自己的经济权利发声,可知这条律例不是一纸空文。法律对于出嫁女和在室女对娘家财产间接继承权的确立和认真执行,是宋代女子底气的来源,也是保障出嫁女经济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婆家:嫁妆的独立性
嫁妆是古代封建社会时期一个女子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她们来说,嫁妆是最为可靠的存在,嫁妆的多寡不仅体现了娘家父母对女儿的爱意多寡,决定了女子在婆家是否有依靠,同时也决定了婆家对女子的态度。
而在当时,宋朝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子对于嫁妆的归属权,奁产奁具都要登记在夫主的名下,不能独立拥有。但是其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类别,在实际操作中,出嫁女对其嫁妆拥有绝对支配权和终身所有权,在登记时也要以“妻财”的名义明确标示出来,其陪嫁的奁田和奁具等物都要与婆家的财产区分开来,其独立权是毋庸置疑的。
据《宋刑统·户婚律》的记载:“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合卺酒
即使是夫主,也不能替妻子支配其嫁妆,“妻财”作为女子独的奁产奁具,是独立于婆家财产之外的。在宋代许多司法案例都体现出出嫁女对于嫁妆的独立权,如北宋著名文臣刘拱辰在与同父异母的两个弟弟分家时,“以母郭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这是符合宋朝法规的,女子在世,其嫁妆由自己独立支配,过世之后则分配给其亲生子女,不分予同父之子女,亦是合乎法规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女子资产独立权的保护,也说明了宋代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
对夫君财产的继承权:不容侵犯
而对于夫君的财产,女子都有权利参与分产,在夫亡有子的情况下,“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儿子即男性继承人尚且不能自己做主,尚需征求母亲的首肯,否则便处以笞刑、杖刑。夫亡无子,一日为夫守节,一日可以继承夫家财产。宋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诸分财产,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妇人夫在在日已与兄弟叔伯分居,各立户籍,之后夫亡……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使是夫亡无子,寡妇的继承权也是毋庸置疑的,可见宋代女性的经济地位之超然,在历朝历代中都是罕见的。而在具体实施中,官员并没有因为歧视等原因借口剥夺寡妇的继承权。
如《清明集·检校馨幼财产》此案例中,夫方天禄亡而无子,其妻子仅十八岁。其族人控诉,方天禄的妻子年龄小早晚会改嫁,不应分得财产,然而主审此案的官员认为“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其妻只要为夫守节,一日未改嫁,一日就可享有继承其夫的财产的权利,而其一旦改嫁,则断绝夫妻之情,不再享有其夫的财产继承权。
对自己夫君财产继承权的不容置疑,表明当时的宋人也认可了女性的经济权利,其经济地位较之前朝后世,都有所提高。
新婚礼
三、总结
以上种种,都说明了宋代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虽不能与男子相较,但是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也是罕有的。而在这背后,是宋代父母费尽心思的一番谋算,既想爱女嫁得良人,从此顺心遂意。若是不小心看走了眼,也能凭借着这一份份丰厚的嫁妆,有了充足的底气,脱离旋涡,再觅良人。
而光凭父母的一份爱女之情尚且不够,凡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是一个女子安身立命、寻求公道的一个最佳保证。索性宋代的出嫁女,不仅可以拥有着爱女心切的父母,也拥有者法律对她们的维护。两者相较,还是律法更为可靠,倘若不幸没有遇上这样的父母,那也能凭借法律的维护之意,寻求庇护。这是宋代女子较其他朝代的女子更显幸福的原因了吧。
参考文献:
1、《“随嫁田”与宋代富家妇女的经济地位》
2、《宋代妇女财产权研究---以婚姻关系为视角》
3、《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4、《唐宋时期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