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飙车”,我们就会想到那价格不菲的香车、美女、以及那拉风的富二代们。当然,豪车历来都是令人艳羡的一道景色,虽然劳苦大众十分讨厌,但是这其中的心理相比你我都是清楚的,多少有点吃不上葡萄说葡萄酸的感觉,但也没办法啦,这都是命嘛。
翻看历史,发现宋朝时有一本法律叫《宋刑统》,这基本就相当于宋朝的宪法了。在这本《宋刑统》中有一条法律是专门针对“飙车族”的,当然宋朝时的“飙车”不是我们今天使用的汽油汽车,那时候的车一般都是指马车或骑马。这个镜头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一公子哥驾着马车飞驰而来,在街市中横冲直撞而过,吓得街边做买卖的仓皇逃躲,甚至把一些老百姓撞翻在地,然后嚣张地扬长绝尘而去。但是在历史上真的如此吗?别的不知道,尤其在宋朝这样的事情基本是不太可能经常发生的。
在《宋刑统》这本宋朝宪法中是这么写的:“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在此需要补充一点小常识,即在宋朝时期,文章或条例中的“走”字不是我们平常理解的“行走”之意思,而是“疾驰、疾跑”。因此说条例中的“走马者”并非走,而是骑马疾驰或驾着马车疾驰,就是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飙车”。
而飙车如果是在“人众”的地方,此处的“人众”,在宋朝的的法律解释中,以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即是众。所以说在宋朝对在公共交通方面的条例规定是非常细化的,从飙车的行为到飙车的环境。因此为了保证街市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能够正常开展,宋朝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除了特殊紧急公私事情之外,比如军情、病危等,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在城市中的街道上或者有3人以上的地方玩“飙车”,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进行“飙车”,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惩罚的方式是“笞五十”,也就是在屁股蛋上打五十小板子。基本类似于今天的司机开车超速,然后进行响应的扣分惩罚是一个道理。
但还不算,宋朝的法律非常细,还有进一步的,即把对方撞成更严重伤害的,比如把人家的腿脚都撞粉碎了,连愈合的可能也没有了,失去了康复可能的,甚至把人家的脑门撞坏了,撞傻了,这就严重了,被判处的刑罚是流放到三千里之外。其实就是我们常在《水浒传》中看到的“刺配沧州或江州,以充军”之类的。比如武松杀了潘金莲,结果就是被刺配孟州,这里处理的依据是“斗杀”,即打斗造成误杀,而非故意杀人,所以其结果的处理方式就不同。可是根据《宋刑统》,如果在宋朝街头“飙车”,如不慎撞死人,其后果比武松杀潘金莲还严重,要被判死刑的。
当然我们都知道马匹有时候会受惊,有不可控制的因素在其中,如果是因为马匹的原因造成了伤害,也就是说并非马车主人的本意,马匹受惊造成的伤害,并未生命危险的,《宋刑统》也考虑到了,因此也对这种意外情况给出了响应的处罚方式,即“过失伤害罪”,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但是若因公事,比如快马送军情急报,马匹受惊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并没有生命危险,则由宋朝政府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总的来看,宋朝在“交通规则”这方面的立法还是非常严格、细化的。可是我们都知道,在古代,马匹都是非常贵重的交通工具,价格昂贵,一般人家根本没有能力享受。能够在街市“飙车”的,也都是非富即贵之人,要么都有雄厚的个人背景,那么宋朝法律真能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处理吗?这真是一个令人好奇的谜。
不过根据目前的史料记载,以及案例来看,宋朝的法律还是很有分量的。司马光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皆不可宽假。”那么如果真能做到,可是非常了不起的。比如有这么一个记载,说北宋时期,长安有很多公子哥和贵族子弟经常聚在一块玩耍,他们兴起的时候就喜欢去街市上玩“飙车”,其中有一个公子哥叫李衙内,他老爸是长安市长陈尧咨的铁哥们,但陈尧咨毫不留情处理了这批公子哥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那个李衙内也没有被网开一面。
还有一个记载,这个主人公名气非常大,即我们非常熟悉的朱熹,他在任一方父母官期间,当地有个公子哥在街上玩“飙车”,结果不小心踏中一个小孩子,而且情况十分严重,因为这个小孩子的生命出现了问题,快死了。朱熹接到报案后,立即命人将这位公子哥给抓了起来,丢进了监狱,命令负责审理的官员按照宋朝法律严格审理,先打五十板子再说。
但是这个负责审理的官员知道这个公子哥背景很强大,吓得不敢审理,而且这位公子哥的家人还给负责审理的官吏送了很多好处。这样以来,负责审理的官吏只好敷衍了事,回复朱熹说处理好了。但朱熹不相信,到监狱亲自查看,结果大怒,立即免除了这位官吏的职务,让他卷铺盖滚蛋回家了。
依照《宋刑统》的各种条例来看,穿越到宋朝去“飙车”撞死、伤人的后果真的还是非常严重的,要么赔钱(属于扣分)、要么杖刑(属于拘留)、要么流放三千里和砍头(属于死刑),等等如是之类。看来穿越到宋朝进行“飙车”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还是收回这个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