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既下放权力,又体现帝王制衡之道,探析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兴衰

既下放权力,又体现帝王制衡之道,探析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兴衰

法律在中国有漫长的发展历史,虽然后人多认为古代王朝多是以儒家为正宗,讲究以礼治国,对法治的重视不是特别高。但毕竟一个社会想要正常运行,法律还是最有效的手段,了解宋代法律制度的创新,对后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创新,宋代的鞫谳分司制度

按照现代观念看,法律的执行似乎就是依靠警察,检察院与法院来完成,警察负责审讯,检察院负责起诉与辩护,法院负责判决。

而宋代的法律界人士对此也有留意,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他们设置了鞫谳分司的制度,如同现在的警察与法院,将审讯权与裁判权分开。其中的“鞫”意为鞫狱,代表审讯,“谳”意为定谳,表示审理。

从中央到各级地方都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与办事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复核。其中在中央一级有大理寺,御史台与刑部,进行三级办案,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督审判部门,而刑部则负责最后的审核。

地方上也各有配置,有法司、推司两套系统,当中的主管法官分别为检法官、推勘官,由不同的人充任,保障独立办案的精神。

对于宋朝的这种鞫谳分司制度,也许我们事后观察,感觉没有什么大不了,并非多么超越。但回到过去的历史阶段,根据宋朝之前的法律情况,可以看出这确实是创举,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才有了眼下的雏形。

而我们之所以能建立如此完备的法律系统,就是借鉴了前人的经验,因此可以说宋朝的这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当代法律制度的缩影与雏形,鞫谳分司既相当于警察与法院的关系,也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有重合接近之处。

审讯判断与法律判决都分开进行,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履职,尤其是对于定谳的检察官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冤案的发生,给古代法制树立了楷模,其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座丰碑,供后人垂范。

二、鞫谳分司制度的由来

1.五代十国战乱后的时代背景

宋朝经历了长期的战乱才得以建立,统治者对此感触颇深。

在唐末大乱后,百姓流离失所,军阀混战,中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而这时的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时期,各个地区分崩离析,没有长久的统一,加上少数民族入侵,人与人之间的仇杀十分严重,超越了前代。

据说,当时的战争都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就是野蛮征伐,双方凭借势力互相攻击,你死我活。而在北方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五代有几朝都是少数民族建立,他们并不珍惜生命,只是野蛮嗜血。

各个政权在对战时,都时常发生吃人屠城的惨剧。而且这种习气流传甚广,使得北方军人特别彪悍,尽管战斗力彪悍,却下手狠毒,到哪都是烧杀抢掠,生灵涂炭。

在赵匡胤统一北方,挥师南下时,当时军中有一位良将名叫曹彬,熟知北方军人的作风,害怕他们的做法会引起南方人士的激烈反抗,于是在进攻南唐时,称病不出。

当时的部将很奇怪,因为城池指日可下,为何现在出了意外的变数?原来当时按照军队的惯例,如果攻城之前归降,那缴枪不杀,就放过全城的人,凡遇抵抗,则城破之后,立马屠城,发泄怨气,斩草除根,片甲不留。

曹彬向大家“陈情”,说明自己的苦衷,希望在功成之时,能够放下屠刀,给其中的黎民留下一条生路。

众人眼看大帅苦苦相求,心中不忍,便慨然允诺。果然曹彬征伐南国非常顺利,而且军纪严明,秋毫无犯,没有在江南制造屠杀事件。

但是其他地方就没那么幸运了,当年宋军在经略南方时,对占据河北、山西的北汉政权也发起了进攻,攻破晋阳(今太原)之后,为毁败当地的龙脉,对当地实行了大破坏,惨烈至极。

整个北方五代时期,国家遭受了极大破坏,人民如同蝼蚁,水深火热。因此当时的法律制度更加荡然无存,完全凭借个人意志,一言堂来处置,在这样灰暗的环境中,宋朝对此吸取了教训,希望恢复正常的社会局面,因此在法律层面作出了积极改进,符合人民的福祉,避免重蹈覆辙。

2.统治者宅心仁厚,依法治国

宋朝历史上的名声不太好,因为他在对待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胜多败少,后世史学家都认为是民族耻辱,但事实上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发展的黄金时代,并不体现在对外征伐时,而是对内励精图治,人民生活水平高。

也许是经过了一段惨烈的历史时期,导致宋朝的统治者特别懂得爱民如子,赵家子孙普遍宽厚仁德,创造了一段稳定的发展时期。

宋太祖赵匡胤就是一个比较宽宏大量的人物,他虽然经过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算是通过篡位上台,但是对前朝后裔却没有痛下杀手,赶尽杀绝,而是妥善安置,并且要求后代子孙循例善待,赐予丹书铁券,表示恩宠。

此外在对待功臣时,也是循循善诱,杯酒释兵权,给了出生入死的伙伴兄弟一条安稳的出路,在帝王层面也是仁至义尽,出类拔萃了。

后来的太宗,真宗,仁宗也是遵依前贤之风,兢兢业业,虽然在处理一些问题上显得比较软弱,可比较心地善良,为人厚道。

纵观历朝历代,个人素质最高,最为敬业的皇帝属有清一朝,而要论杀戮最少,管制最宽松,思想最自由,文人最活跃的,就是两宋了,他们吸取前代经验,重文轻武,事实上在民间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盛世,思想盛世,文化盛世。

因此由于宋代统治者的治理,对人治的成分有所摒弃,而是注重法律程序,才能让官僚集团创造了这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应用不怠。

3.防治专权,消解民怨

当然在中国古代,皇帝的权力是无限大的,为了防止臣下专权,确保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必须要想方设法避免臣子权力坐大。

于是在法律方面,开始推行了这种鞫谳分司制度,将审讯与审判的权力分开,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威,阻遏大臣借机蒙蔽,专权独揽。

此外,法律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需要慎重处理,如果轻忽对待,难免会造成不少冤假错案,因此设置多重结构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防止错漏,一举两得。

而且对于官员本人来说,审案与判案其实是两个问题,对专业素质的要求比较高,如果统统交给一个人,不仅对官员会造成巨大的压力,而且会拖延办理,久而久之,容易欺上瞒下,应付差事。

所以将两者分开,既分担了官员的压力,又使得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也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有鉴于此,宋代对于法律的制度创新既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又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安排,二者并行不悖。

三、有宋一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兴衰

整个宋代,统治者励精图治,在国家治理层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对于鞫谳分司制度也是非常看重,并且出台了多部法典进行补充治理,使得社会的运行比较良性。

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独立的检察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真宗年间,某地太守抓住了两个盗贼,捕获赃物,证据确凿,却由于数额不足,无法判处其死刑。

不知这位太守为何苦大仇深,非要置其于死地,因而虚报数额,上书请求处决。

碰巧当时有一位名叫西门允的司法参军在复检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于是向朝廷禀明真相,避免了冤案的发生,这两名歹徒最终未被处死。由此可见这种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确实有独到先进之处。

不过这样完美且优秀的“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在宋亡之后却随即遭受遗弃。元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习惯使用部族治理的方式,对法律并不重视。

而明清两朝则是君主专制发展的顶峰,皇帝对于官僚集团极为防备与敌视,因此对他们的权力无限削减,将所有责任收归自身,因而在法律建设方面始终停滞。

自从到了近代,由于西风东渐,外国将其先进的法律制度介绍到中国,法律在中国才又有了发展的机会,然而回看宋朝时对法律的重视,其实已经与现代非常相似了。

宋朝作为一个开放的国度,在法律层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除了鞫谳分司这样的司法创造,还有《宋刑统》这样的规范文书,代表了古人法治思想的璀璨精华,值得后人开拓挖掘,为推动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元:脱脱《宋史》

2.宋:窦仪等编《宋刑统》

3.宋:欧阳修《新五代史》

4.张其凡:《两宋历史文化概论》

5.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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