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002592,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诉讼公告,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2022年11月14日晚间,ST八菱发布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就印象恐龙公司与相关被告的合同纠纷,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桂林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桂林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告披露,相关被告为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风公司)。
公告显示,印象恐龙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于2019年4月19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约支付逾期交付租赁标的违约金482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356.46万元。
ST八菱总部位于广西南宁,成立于2001年7月,2011年11月上市,实际控制人为顾瑜。截至2023年1月5日收盘,ST八菱总市值为15.6亿元,股价为5.50元/股,上浮0.18%。
作为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ST八菱主营业务为热交换器及汽车保险杠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散热器、汽车暖风机、汽车中冷器、汽车保险杠等,客户包括上汽通用五菱等多家车企。
ST八菱与《印象刘三姐》总策划对簿公堂
ST八菱与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夫妇的业务往来始于2015年。当年7月19日晚间,八菱科技发布公告,拟与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夫妇签订文化演艺事业服务协议。
ST八菱称,公司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拟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积极发展文化演艺事业。 贺立德、覃晓梅夫妇为著名营销策划人,曾担任大型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禅宗少林音乐大典》等项目的营销总策划,在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创意、编剧、策划和营销经验。
按照双方协议,大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为八菱科技提供专业服务,负责甲方在国家体育馆《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的创意、编剧、策划、制作。八菱科技按照协议的约定设立日常运作管理项目公司,即印象恐龙公司。
2016年12月14日,新华社曾以“演出《远去的恐龙》为奥运场馆赛后利用开辟新路”为题报道了该项目。
新华社报道,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整个国家体育馆主场馆,都将作为《远去的恐龙》专用剧场向公众开放。作为一场与北京演艺集团、国家体育馆合作的长期驻场演出,《远去的恐龙》将与鸟巢、水立方结合,形成更具竞争力的旅游生态链,为奥运场馆的赛后利用开辟新路。
2018年5月15日,大型全景科幻剧《远去的恐龙》在北京国家体育馆正式上演。
2019年4月7日,因冬奥会需使用国家体育馆,《远去的恐龙》停演,并迁出国家体育馆。
中新社《中新经纬》报道,2019年4月19日,印象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筹资建设符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专用剧场,并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恐龙项目专用剧场。
受桂林市政府邀请,双方决定将《远去的恐龙》项目搬迁至桂林。2019年8月,贺立德等人与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签订“桂林市临桂区六塘柚子湾《远去的恐龙》演出剧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2022年9月26日晚间,ST八菱发布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披露,八菱科技与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收到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书》等材料。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和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恐龙谷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八菱科技及印象恐龙公司诉至临桂区人民法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公告披露,原告方于2020年12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桂林《远去的恐龙》项目用地,于2021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原告方尚未完成剧场建设。原告方以建设需要为由, 要求印象恐龙公司在剧场屋面尚未封顶前提前进场进行演出设施、设备的安装施工。双方就此发生分歧,原告方因此起诉公司与印象恐龙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及2022年3月1日《会议记录》、判令被告印象恐龙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00万元等6项内容。
2022年11月14日晚间,ST八菱发布提起诉讼的公告。ST八菱声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就印象恐龙公司与相关被告的合同纠纷向桂林中院提起诉讼。
ST八菱实控人被指签署阴阳合同
ST八菱与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夫妇的业务往来始于2015年。当年7月19日晚间,八菱科技发布公告,拟与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夫妇签订文化演艺事业服务协议。
ST八菱称,公司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拟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积极发展文化演艺事业。 贺立德、覃晓梅夫妇为著名营销策划人,曾担任大型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禅宗少林音乐大典》等项目的营销总策划,在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创意、编剧、策划和营销经验。
合作7年后,双方对簿公堂。
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贺立德透露,早在2022年9月1日,己方已就与印象恐龙公司的项目合同纠纷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桂0312民初8272号),该案件立案在先,尚未审结。两个月后,印象恐龙公司就同一事实在桂林中院提起诉讼。
贺立德称,针对双方合作的文化项目,2015年7月16日,八菱科技实控人顾瑜(甲方)提供了两份同名、不同内容的合同,要求其签署。
按他的说法,这两份协议的区别包括:第一份协议(编号20150715)有八菱科技盖章、法定代表人顾瑜签字,而第二份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包括八菱科技、顾瑜,但只有顾瑜签字,没有八菱科技公章。第二份协议约定了双方合作的主要条款,其核心内容是双方的业绩补偿条款。
2015年7月19日晚间,八菱科技仅公告披露了第一份协议(编号20150715),并未披露前文提及的“第二份协议”。
贺立德展示的“第二份协议”第四条,乙方承诺《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4年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4519万元,《印象沙家浜》大型科幻演出项目4年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6815万元。若低于上述承诺金额,乙方须以现金补足,累计不超过1亿元。
“第二份协议”第五条,甲方承诺,乙方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八菱科技的1000万股股份的收益,在限售期(3年)届满后的1年内,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若乙方低于上述承诺收益,则由甲方控制人予以补足,由于上述期限内乙方自身不出售股票的原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所谓的“第二份协议”第十二条还约定,八菱科技与大风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编号20150715)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3年1月4日,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的邮件采访时,ST八菱方面称,2015年八菱科技与北京大风、贺立德、覃晓梅签署了服务协议(编号20150715),经查该协议已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告,“我司与贺立德、覃晓梅没有签订过您邮件中提及的第二份协议。”
贺立德说:“双方实际是执行了第二份协议。”顾瑜本人没有接受采访。
没有公司印章或者假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纪要第41条显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多次信披违规被罚
值得一提的是,ST八菱近年在信披问题上曾遭过监管处分。
2016年5月18日,八菱科技发布深交所对八菱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深交所对八菱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八菱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黄生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监管部门列举了八菱科技在信披领域的两项违规事实。
2015年9月30日,八菱科技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八菱科技拟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黄生田共同设立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八菱投资基金),再由八菱投资基金与深圳前海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嘉实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6.01亿元的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业(简称并购基金)。
经查实,嘉实资本在关注到八菱科技公告后,于10月13日致电公司核实具体情况, 称嘉实资本并不清楚与八菱科技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一事。 八菱科技在嘉实资本就设立并购基金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披露该事项的重大进展,且继续于10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相关事项。
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还包括:2015年11月26日、27日,八菱科技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11月30日,八菱科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八菱科技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同年12月1日,八菱科技相继披露了多份投资公告。经深交所查实,八菱科技在2015年11月27日前,已经筹划并拟定了对八菱投资基金增资、八菱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盖娅八菱及认购盖娅互娱定向增发股票事宜。八菱科技11月30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不真实,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不真实、不完整。
2021年9月2日晚间,八菱科技公告称其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八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安祥、顾瑜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监管部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八菱科技应当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分别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相关事项,八菱科技未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