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近7个月的调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对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的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
知网方面的回应是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从年初起,很多科研单位及大学就因知网数据库高达千万元的订购费用而宣布不再续订,这些大客户尚且难以承受,对于想要维权的个人来说境况就更艰难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知网被处罚是今年中国学术界的大惊喜,而且是迟到的惊喜。
客观地说,此次惩罚力度对于具有多年垄断地位的企业来说,即便按照《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仍过于温柔。
这次判罚并没有提及对违法所得进行相应处理的信息,由此推断知网基本上只受到了针对上一年销售额做出的处罚。反观国外,司法机构一旦认定某企业垄断,做出的处罚都是非常高的。
客观地说,知网长期累积的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平行问题。其一,知识产权问题,它涉及作者、期刊与知网之间知识传递链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二,知网滥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抢劫”消费者问题。
由此又衍生出一个更复杂的合并问题,即知网通过垄断赚取了不当的超额利润,而这些钱并没有被用于解决知识传递链条前端的利益分配问题,导致知识链条前端的知识生产者(作者)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位于知识传递链末端的消费者则被垄断公司肆意“抢劫”,消费者非常不满。
这就导致知网滥用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对作者和消费者都构成了实际的伤害,所以在此次处罚事件中出现了所有当事方异口同声讨伐知网的局面。遗憾的是本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理的只是第二个问题,知网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未被触及,纠偏效果有限,充其量是安抚了处于知识传递链末端的消费者的情绪,而且这种安抚作用还要看知网在多大程度上执行处罚与整改要求。
那么,从长远来看,知网面临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要想从根源处解决以知网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对知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霸凌现象,需要对知识传递链的结构做个简单分解,以此寻找破解之法。
通常来讲,知识传递链条的结构如下:知识生产者、期刊、数字化平台(如知网)、知识消费者。就中国目前的知识生产流程而言,作者写出文章,经投稿、评审、录用到发表,只能获得期刊给予的象征性稿费(很多期刊甚至要作者缴纳数额不菲的版面费),而知网则以象征性价格独家买断期刊的知识版权,然后通过数字化平台向消费者出售知识内容。
在监管不到位以及知识链前端与末端的议价能力比较弱的情况下,数字化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垄断地位毫无顾忌地“抢劫”生产者与消费者。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研一刻也离不开科技文献,对数字化平台有刚性需求,由此造成期刊以及前后端的用户对数字化平台形成消费黏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化平台的豪横是建立于对市场以及用户需求的精准分析基础上的。
吊诡的是,知识产品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只有溢出才会产生广泛的意义,这项工作本应由国家提供,但是这件事情一旦轮到国家提供,很可能是低效的,也会造成激励机制缺乏,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我们知道知网霸凌消费者,也不能贸然建议将其收归国有的原因所在。
但是,作为企业必然会在市场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宗旨,这和不能要求狼不去吃羊一个道理。惩罚无非是让狼(数字化平台)形成一种条件反射,一旦触发就会有相应的后果(企业的组织记忆)。
为了使惩罚有效,必须保证惩罚的力度与频率,但是这样一来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与创新能力。那么,该怎样设计长效的解决办法呢?
处理公司的垄断行为通常有两种策略,即罚款和拆分。罚款是最常见的策略,如对于知网的处罚。如果企业的垄断程度更高,市场上已经没有可以制约它的企业存在,此时罚款的作用变小,毕竟这些超级垄断企业会转嫁成本,此时就只剩下对其实行拆分这一激进手段,以此消解垄断企业对于市场的支配作用。这种做法能够彻底解决垄断问题,但其后果不确定,往往会导致一家企业从此衰落下去。
历史上最有名的反垄断拆分案例是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其前身是成立于1877年的贝尔电话公司)的拆分。1984年美国司法部根据联邦反垄断法起诉并胜诉(金斯堡协议),电报电话公司被拆成AT&T和7家地区性贝尔公司。正所谓“一鲸落,万物生”,美国电信从此进入竞争时代。这种处理方案固然是把垄断问题解决了,但也导致电报电话公司的衰落(还有经营决策的连续失误等)。
那么对于习惯豪横的知网,除了单一的罚款或者拆分之外,是否还存在第三条路?
中国的数字平台型垄断公司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不易于直接拆分,否则会引起行业的整体衰退,但是可以通过拆分的变体,即培育竞争对手的模式来解决,比如扶持万方、维普等数字平台公司,以营造竞争环境。
基于这种考虑,为了从根源处解决知网的垄断性掠夺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代表第三条道路的二合一模式,即“罚款+培育竞争对手”,罚款是针对短期行为的,只要发现整改不到位就罚款,比如定期检查知网对于解除独家合作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这是其遏制竞争对手以及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主要手段),如果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就严厉处罚。
另外,可以通过多种政策工具加紧培育竞争对手,假以时日当竞争对手逐渐成长起来时,通过竞争就可以解决我们今天看来无解的问题。
这种二合一模式兼顾短期与长期的多方诉求与目标,短期内以知网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企业不敢再肆意掠夺知识链条上下游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如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独家垄断硕士博士论文等做法)。长期来看,竞争对手的大量存在令其无法胡作非为,否则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自杀行为。
(作者李侠,系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院长。原标题《从罚款到拆分中文论文平台还有第三条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