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中期,随着均田制的逐步瓦解,唐朝的社会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他们或者给大地主当佃农,或者逃籍参军,最惨的就是生活无着的流民。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国家的财税体系在崩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社会矛盾在累积。
尽管在唐玄宗统治初期,唐朝正处于开元盛世之中,但这一危机已经在酝酿,唐朝变府兵制为募兵制就是一个例证。府兵是拥有一定财产的自耕农,他们需要自备武器去参军。
但是,由于均田制的破坏,府兵们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成为破产者,无力再负担兵役,因此只能流亡。府兵兵源因之枯竭,国家不得不改革兵制,由国家出钱招募士兵入伍,而这也可以吸纳一部分流民。
危机已经在酝酿,只不过还没有迎来爆发,突然发生的安史之乱掩盖住了唐朝社会的这一根本性问题,但却产生同样的作用。
在剧烈的社会动荡之后,旧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冲击,唐王朝一直以来奉行的财税政策也无力施行,唐朝的君臣不得不对此进行改革。于是,两税法应运而生。
中国历代王朝都必然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问题。在封建时代,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运动变化的本因,任何一个王朝在立国之初都需要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以尽快的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但是,随着王朝的传承,其必然遭遇人地矛盾的困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口增殖使得土地不足,一方面是土地兼并激化社会矛盾。
土地是最根本的生产资料,而当土地大量集中的部分群体手中之时,意味着本来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益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其他人失去了占有土地的权力,只能选择帮别人种田或者另谋出路。
其实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世界其他国家,英国著名“圈地运动”其本质就是一场土地兼并。但是,在这场运动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进入城市,在手工工厂做工人,这反倒促进了英国社会的进步。
中国古代的农民没有这个命,中国古代的商业规模十分小,制造业基本是家庭式的小作坊,不需要太多的人力。失去的土地的农民没法被吸纳进新的行业,就成为失去生计的流民。
百姓都变成了流民或者成为佃农,对于封建官府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官府的税收主要来自于自耕农,这些人大量破产会影响官府的税收。
唐朝在立国之初建立了一套经济制度,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均田制,只要是国家公民都有分地的权利;在税收上实行的是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向国家缴纳赋税或者从事徭役。
为了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唐朝会给天下百姓造册,将其户口、人丁变动的信息详细录入,以此作为分田、纳税的依据。
实质上,借助这些措施,封建官府将农民束缚在了土地之上,使得其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加强,而这正是为了便利封建王朝攫取利益。但是,由于唐朝社会的发展,人地矛盾逐渐突出,百姓不得已脱田逃籍。
唐朝的户籍制度太过详细,使得这一工作工程量十分繁巨,维持这一制度的运行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但是,随着唐中期以来,唐朝的吏治逐渐败坏,脱田逃籍现象越来越普遍,唐王朝的户籍制度错漏百出,已经不能作为分田、纳税的依据了。
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也就无法实行,到了朝廷想要收税却不知道怎么收的地步,整个税收工作就十分混乱,这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同时,因为唐中期以后,唐朝面临藩镇割据的问题。一些骄藩不服从中央的管制,还垄断地方的税源,拒不上交给朝廷。
唐朝本来就存在税收缩水问题,这下还被人截取很大一部分税源,皇帝当然不能容忍这一局面的存在,但是怎样从地方手中将财权拿回来成为一个难题。
杨炎是凤翔府天兴县人,以文入仕,在代宗朝官拜中书舍人,后来受到宰相元载的赏识被提拔为吏部侍郎。
元载倒台后,作为元载心腹的杨炎受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此后,受宰相崔祐甫举荐,在德宗朝担任中书侍郎,官至宰相。
杨炎之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出名,是因为他主导了唐朝著名的“两税法”改革。杨炎是一个财政学家,与他同时期,唐朝还有另一个财政学家——刘晏。刘杨二人虽然都有才华,但却势同水火。
在肃、德两朝,唐朝一共有两场经济改革,分别由刘晏和杨炎推动。
刘晏主持了漕运、盐政、平常法等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而作为政敌,杨炎想要借助一场由己方发起的改革来打击刘晏,以削弱刘晏的财政职权。于是,两税法便在杨炎的主持之下诞生了。
杨炎的两税法的内涵是将以往名目繁多的税目合并,合为户税和地税,在夏秋两季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法。
在税收原则上,两税法改变了以往按人丁征税的原则,改为按财富多寡来征收,富者多收,贫者少收,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此外,杨炎一改历代“量入为出”的税收原则,变其为“量出以制入”,就财政预算向各地进行摊派,以此作为收税的依据。此其所谓“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此外,两税法改变了以往按照户籍进行赋税征收的方式,其不分主户和客户,所有居民一律在居住地进行纳税。这就将国家流失的税户重新纳入税收体系之下,增加了财政收入。
农民纳税的标准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税率与之相同。在外行商的人也要纳税,税收的标准为三十税一。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两税法并不确定统一的税率,而是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两税法同时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问题,其由中央派人到地方确定税额,并划分上供、留使与留州的比例,解决了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难题。
两税法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其所体现的三个原则:简化税制原则、税制的公平原则、税制的效率原则。
两税法将之前名目繁多的税目统一为两个税目,避免了杂税,提高了行政效率。两税法在实行之时是以财产多寡为准绳,所谓“户无主客,一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一贫富为差”,对占有大量地产的地主多征税,对地少的农民少征税,从而实现纵向公平。
所谓税制的效率是指税收的征收要能促进经济发展,还要符合最少征税费用原则。通过合并繁杂的税目,官府一年只要运输两次即可,这极大的节约了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两税法确定的一些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即使是今天也值得我们借鉴,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没有缺陷。事实上,两税法存在很大的制度性缺陷问题。
我们之前说两税法在地方征收赋税的时候并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税收标准,而是要对各地情况进行考察,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税负。
尽管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原则却暴露出了问题。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各州县之间,州县内部之间的税负是不均衡的,它们本来有一个固定的税负,现在要进行重新分配。
对于同一个农民来说,在改革前后,他的经济状况没有发生变化,但前后两次的税额却不一样了,如果税负增加,他不愿意负担,那么他就有可能逃籍。
并且,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作为依据,但经过这么多年的变化,很多农户的实际占田数与当年并不相同,这一标准制定并不合理。
而我们说租庸调制得以实行是以详细的户籍为依据的,在两税法这里,传统的以人丁为本的征税方式变成以财产为准。
但是,财产也会发生变化,一个人今年与明年的资产情况并不一定相同,这就需要组织人员对人们进行定期的资产审查。
可实际上,唐朝并没有这样做,这样做的行政成本很高昂。而缺少这一制度,这一原则根本就无法真正落实,并无法真正照顾到弱势群体,反而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因为唐朝中期以后,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通货膨胀严重。两税法是以钱为纳税方式的,但因为这一缘故还是只能用实物缴纳,官府将钱折算为绢帛等实物进行收税。而因为有了折算这一环节,就给了官员操作的空间,使得百姓的实际税负要高于官府的定额。
我们之前说两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名目繁多的税目合并为两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但在后来,官府还是会派发杂税,不断的追加税额,给老百姓带来负担。
再者,两税法却疏漏了赋税损免政策,一旦地方发生灾情,按旧例皇帝要给予其免税的优待,但两税法却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并且,两税法将地方财税一分为三,却没有给地方百姓留下应急钱,一旦发生灾情,地方百姓便会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之中。想要活命,全凭官老爷的人品。
两税法是适应唐中期以来的变化的社会现实而出现的一项税收制度,其被视为中国税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两税法之所以这么有名,主要是因为其确立的几个原则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这些原则包括“量出为入”的税收计划原则、税制简化原则、税制效率原则、量能负担原则,其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意义重大,影响也十分深远。
但是,两税法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两税法诞生的时代是唐朝由盛转衰的历史转变期,受制于社会现实,唐王朝对于财赋的渴求是迫切的。
两税法从诞生开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出现的,也就是说,它的直接目的是为封建王朝敛财,其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根本特征从其计划原则就可以看出,量出为入,这就注定百姓的负担只会加重。
参考资料: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论唐两税法与杨炎的税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