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唐代的审计建制,比世界上最初设立审计学院的西班牙更是早出现了一千三百年之久,可以说,唐代比部的设立不仅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更为世界审计发展史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么唐代的比部在审计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比部:司法机构向审计机构的演变过程
最早“比”字在政治中的解释出现于西周时期,《尚书·周书·禹刑》载:“上下比罪,无儹乱辞,勿用不行”可见西周时期的“比”可做比附论罪之意,可以理解为“比对、比较”的意思。《史记·张垂相列传》也有记载,汉初时期张苍曾“以比定律令”,说明在古代“比”字带有法律相关的含义,通过比较相似的法律规定去制定新的律令。另外《文献通考·刑部》注文说:“宋时比部主法制,齐、梁、陈皆有比部曹,后魏亦然。”因此根据文献记载,早期的比部应该是作为司法机构而存在。
而到了唐代时期,比部的职能逐渐发生了变化。《旧唐书》记载:“天宝十一年(752),又改比部为司计”,《唐会要》也提及:“掌内外诸司公廨及公私债负、徒役公程、赃物账及勾用度物。”
可见,唐代比部逐渐由司法职能转向审计职能,主要行使是审核、统计物资用度的职责。而“比部”这个原本的司法机构也就变成了掌管审核统计工作的审计机构。
追溯历史,比部这个机构最早出现于曹魏时期,《文献通考》记载:“魏尚书有比部曹,晋因之。”说明在这个时期比部已经作为一个政府机构而出现。而在唐代以前,比部一直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应当时的统治者需要执行处理公文,比附定罪,兼管审计等职能,并未担任着较为重要的角色。直到唐代,比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待遇”。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比部成长至此呢?
1.会计业的成熟——审计工作的推动者
唐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相对统一的王朝,经济的繁荣促使国内各阶层经济往来十分频繁,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以及工作的专业化,导致唐代的会计业得到了更快更成熟的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审计程序的形成。
当时的理财学家陆蛰曾这样描述:“其出纳数,则每旬申闻;现在之数,则每月计奏......月月相继,明若指掌,端如贯珠,财货多少,无容隐漏。”
这足以说明当时审计程序的严谨和高效;部门之间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也进一步体现了唐代审计部门的完善和相对成熟。
唐代经济繁荣,政府各种支出、预算也就成为一个较大的项目。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唐代采取了记账的方式,通过对各种物资财政登记在册进行预算。以唐代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水平来说,这种预算形式在当时已经算是较大进步了。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较大弊端。据史载唐代计帐“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可知,唐代预算的工作也是相当麻烦,程序繁琐。另外,史书中也有记载:“岁为纸符,遣使一告,费纸五十余万,条目既多。”
当时计帐所用纸张浪费颇大,若非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做支撑加之当时纸张价格降低,根本不能承担这一庞大的资金投入。好在后期《长行旨》的出现简化了这种方式,最终达到“每周不过二纸”的效果。推动了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成熟。
3.庞大的工作量——审计机构应运而生
唐代经济政治的发展较为迅速,繁荣的经济带来的繁杂而庞大的财会工作,单由原先的丞相、御史兼职批复已不再可能,朝代统治者急需新机构的出现。
《唐六典》中规定:“比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司诸司百僚体料、公麻、赃、赎......凡仓库出纳,营造佣市......亦勾复之。”这就说明比部逐渐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开始作为重要的审计机构而存在。
由此也可看出唐代比部意味着掌握国家财政监察的部门也需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比”也有财政法律相比是否符合的含义。若有不符,依法查处。正是审计监察之职。
1.比部:财政的监管者
《旧唐书》载:“初,国家旧制,天下财富......尚书比部覆其出入......”唐初,比部职能是对天下财富做一个收支统计,承担着审核的职能。比部财政司法两手抓,是天下财富记录的掌管者和监督者。
比部设置的初衷就是审核统计、财政监察。一方面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起到一个督查的作用。可以说,唐代的比部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财政系统,上下之间的职能交接完成的较好。也就是“上下相辖,无遗失”。
2.比部:法律的监查者
《唐六典》上载比部官员是:“掌印;省署抄目。受事发辰;纠正非违,勾检稽失”。也就是说针对所有的行政事务、财务收支的勾检稽失进行审计检查。而勾检的对象便是各机关,各州县的会计账簿。
史籍载:“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账等格,每月诸色勾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子细勾会,其一年句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可见勾检实际上只是比部用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员的清正廉洁起着监查作用。
比部虽然是独立的审计机构,但是它仍然处于唐代整个官制系统之中,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那么这些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名义上的“独立”机构
比部名义上虽是独立的财政机关,但实际上受尚书省的领导,隶属于尚书省下的刑部。因此,比部勾检全国账簿完毕后,需要送至尚书省存档。史载:“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账,使纳于都省”这说明比部的最终结果都要交由尚书省保管,其独立性受尚书省的制约。
也就是说,所谓的“独立”是在一定的权利管辖之下的。比部所掌握的只是尚书省监察下的审核统计工作,最终的记录还是由尚书省管理,而比部自身也无法保留对审计工作的在册文档。由于唐代的政治系统相互制约共同服务于统治者,所以比部在一定的管制下,只能成为相对独立的财政系统。因此,比部的“独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唐代疆域辽阔,州县诸多,如果比部的审计设计全国各州县将会是一件庞大的统计工程,因此比部不可能对全国各地的州县进行一一核查。《唐六典》载:“京师......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勾复之。”这说明比部并不负责审核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州县,只负责等级较高的区域,如京师、诸州层次较高的地方。
由此也可看出唐代比部对财政的审计仍采用上计制,比部对财政的审查根据不同等级地方采取不同时间段审核的制度,比部只检查到州级以上地方,州级以下财政情况则由当地的部门统计上报管理。这也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州级以下地方比部并不直接管理,那这些地方的财政相对的就有漏洞可钻,地方官员的廉洁,记录的正确性有待考证,而自然汇总到比部的最终审核档案的准确性也就有了令人质疑的空间。
3.模糊的权限——审计权and司法权
唐代的比部按理说属于审计机构,行使财政监督职权,但不属于户部,而隶属于刑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比部在当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仅监察国内财务收支,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模糊了比部的审计权和司法权的界限。
史载:“元翰曲服延龄,劾治府史。府史到者,虽无过犯,皆笞决以立威。”由此看来,比部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比部机构集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于一身,也表明它自身权力的一个模糊性,审计权在尚书省的监管之下并不独立,司法权相对较小并不完善,加上统治者并没有对比部的权利给予明确的定论,因此,所谓比部最终也是为了方便了统治者的管理而设。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比部的发展和完善,是应时代而生,由最初的司法机构到最后的审计机构,由原先的制定法律,比附定罪的职能到承担着唐代繁琐严谨的审查监督工作的转变。比部相当于唐代财务的“纪检委”,它的存在简化和保证了唐代全国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也监督了官员的清正廉洁。比部职能的变化,也正印证了一句话:时代在召唤。
但同时它的局限性又是不可避免的,名义上的独立、审计上的缺陷、权力上的模糊,到头来比部的产生总是服务于中国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它的存在只是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的一种手段。应时代而生,为统治者需要而设。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比部的存在的确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对我国乃至世界的审计发展史都具有重要的参考和研究意义。
参考文献:
1.《旧唐书》
2.《唐会要》
3.《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