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公事的作用及弊病分别是什么?——首先,我们要知道,宋代官员从政治世以理学为之道,居敬求是,传扬理学理念,并以理学理念指导实践,做到了知行合一。提点刑狱公事处理政事时,崇尚理学思想,并结合实际,主张兴利便民,善于针对问题具体分析。
提点刑狱公事将所管之事及时上报,将中央和地方有效连接在一起,拓宽了中央和地方的信息渠道,上下沟通链接高效,也促进了有关律令、治理方案的制定和颁行。如宋慈为打击盐寇实行保伍方案,成效显著,朝廷于是“下浙右诸路以为法”。
宋慈师从朱熹弟子吴雉,黄震师从朱熹三传弟子王文贯,二人自小便接受正统理学的熏陶。尤其是黄震对朱熹理学的继承和创新,并创立了新的分支东发学派,得到了钱穆、王夫之等人的赞誉,是理学发展历程中不可忽视的人物。
提点刑狱公事对宋代法制建设的作用
宋代提点刑狱公事虽然以司法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他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社会现象、法律适用等问题,利用自身串联中央与地方的作用,通过对立法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对司法中发现的弊病提出改进方案、总结自身和前人司法经验等诸多方式,使宋代的法制不断完善、进步,为宋代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提点刑狱公事推进立法建设
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以按察地方刑狱为主,这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并针对性地对有关立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提点刑狱公事对刑具规格、刑罚标准、律令内容都作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提点刑狱公事提出完善刑具的规格。太宗淳化年间,确定了徒罪、流罪、死罪的枷重,这也是首次对枷重作出规定。但除了徒流死罪,其他刑罚的枷重则没有明确规定。直到景德四年十二月,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提出“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杖罪及以下的刑罚才有了枷重的规定。
自此各种刑罚的枷重都有定制并为后世所沿用。刑具规格的完善,使司法官吏在使用枷锁时有法可依,不至于滥用刑具,使民蒙受不公的待遇,也避免了司法官吏借此名目贪赃枉法的可能。提点刑狱公事填补立法空白地带。
提点刑狱公事按察地方刑狱的依据标准是国朝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时便需要由提刑官根据现实情况对立法的空缺之处进行填补。
如神宗时期,侯瑾担任陕西路提点刑狱时,有百姓为了使父母合葬而掘其父之墓,这种情况依法应当判处死罪,但侯瑾认为应从轻处罚,便上书建议将此作为从轻情节,朝廷便通过令的形式将掘墓案件的从轻情形确定下来。
提点刑狱公事在详复案牍或审理过程中发现量刑不当的问题,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使当时的律令规定更符合宋代的社会现象。提刑官弥补法律滞后性的手段还有引律比附。如“铺兵依条不许别役,而无立定罪名”,时任提点江东路刑狱的张纲奏请“比廵附辖使臣私役法一等科罪”,并著于令。
提点刑狱公事通过比附的方法,使情况相似、缺少法律适用的案件有了定罪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提点刑狱公事通过履行职权还实现了立法价值。比如宋代在提刑官的建议下将户绝立继之子的继承权视同出嫁女,保障了户绝立继之子的权利,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虽然当时的公平正义不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但在注重伦理纲常、等级森严的宋代,这是人们在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提点刑狱公事也会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梓州路提点刑狱提出的“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永不差充法司”的规定。
提点刑狱公事肩负按察刑狱、司法审判的职权,这使他们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向朝廷提出建议,修改、制定诸如上述这些切实有效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律令,推进了宋代的立法建设,使宋代的律令更加完善。
提点刑狱公事推动司法检验技术进步
提点刑狱公事作为路级最高司法长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理大量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因为事关性命,审理公正与否显得尤为重要。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有赖于查明事实真相,查清事实除了依靠证人证言,还必须依靠客观的证据。宋代提刑官在证据领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司法检验方面的证据。他们在这方面作了大量探索,通过总结经验、整理成文的方式,推动了宋代司法检验技术的进步。
宋慈是提点刑狱公事中推动司法检验技术进步的最佳代表。他在担任提刑官期间,从司法检验技术层面出发,结合自身以及前人的经验,在对传统的检验手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编写成《洗冤集录》这一法医界的名著。
宋慈在书中详列了司法检验相关的律文、具体规则、检验纪律等总则性规定,针对性别、年龄、身份等不同特征的检验要点,还有对于各种损伤、死因的介绍和鉴定方法,同时还例句了相关案例作为说明,是当时司法官吏进行司法检验的使用手册。
书中包含的司法检验技术、知识,为宋代司法检验提供的比较科学、直观、全面的指导。《洗冤集录》出现使宋代的司法检验技术体系化,对提高当时的司法检验技术意义重大。如果说《洗冤集录》从技术上体现了宋代司法检验的进步,那么曾任两浙提点刑狱公事的郑兴裔创制的《检验格目》则从制度上体现了司法检验的规范化。
《检验格目》是尸检的相关文件,文件上必须载明尸检的时间、地点、死因、检验人等有关情况,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预防司法官吏徇私舞弊,也使宋代的司法检验文件有了固定的规格,使司法检验技术在形式上更加完善。
提点刑狱公事促进法制宣传
提点刑狱公事在履职过程中传播朝廷法律,促进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传播形式包括张贴公示、编纂官箴、劝俗文、刊印书籍等多种形式。
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法令朝廷会令各路监司作为信息渠道进行传达公布,使民众知悉。提点刑狱公事“常切体访觉察,出榜晓示,许人陈告”、“出给版榜,大字书写,行下逐州县,委自通判、县丞各于狱门钉挂,晓示被禁之人”,对朝廷法令进行张榜公布并监督施行,以保障朝廷法令能够上令下行。
受限于地方民众的文化教育水平,仅公布朝廷法令,民众对法令的理解能力及遵守程度存在局限性,影响朝廷法令的施行。
因此,各路提刑官通过张榜的形式公布案件的审理结果,使得案件当事人与当地百姓均对案件中所依据的法令产生了切实且深入的了解,具有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如刘克庄任江东提刑时就曾将案件的盘纠结过“榜县门”,用以告诫百姓。提刑官通过公布案件审理结果这一方式教育普通民众,培养法制意识。另外,两宋政府、官员编写刊行的法律书籍很多。
提点刑狱公事存在之弊端
提点刑狱公事是中央派出至路级的监司官,对一路各项事务均有涉及,这注定提刑官与各级官员交往都比较密切,也因而形成了繁杂的私人关系网络。但每一位提点刑狱公事的人品、才能、学识仍然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提点刑狱公事的正常履职受到无形的官场潜规则和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的影响。
当然,提点刑狱公事群体中也有众多如宋慈、黄震这般的仍能做到坚守信念、秉公执法,但是同样有大量的提刑官因形势所迫、个人私欲等陷入贪腐舞弊的泥沼,而由这些提刑官已与设立之初衷完全背离,使得提点刑狱公事制度遭到破坏。
如宁宗朝时期,就有臣子上奏称:“比年以来,州郡、监司务相蒙蔽,或市私恩、或植私党、或牵自己之利害、或受他人之嘱托,见赃不劾,闻暴不刺”。可见当时形势之严峻。当然,除外部腐蚀之外,提刑官自身也是良莠不齐,部分提刑官在任时更是渎职枉法,甚至违法犯罪。例如有些提点刑狱公事就因路途过于遥远或环境过于恶劣,常常只委派其他人前去辖区巡察,消极对待工作,最终导致蒙冤受屈之人无法寻得救济途径。
结语
总的来说,除上述提点刑狱公事外界、自身原因之外,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本应致力维护司法之公正,但其有时也偏袒、维护不法官吏,妨碍提刑行使职权。如真宗时,驸马柴宗庆“私使人市马不输税”,河东提刑奏请按劾其罪,真宗却置之不理。诸如此类的事件中,提点刑狱公事虽然主动履行职权,但因为统治者的冷处理反而导致提刑官的作用无法发挥。久而久之,提刑官也难以对这些特权者始终秉持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