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纵观历朝历代,各个时期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监察制度在经历了各个朝代的更新发展以后形成了一套完整详备的监察体系,对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以及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唐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比较完备的,唐朝统治者在沿袭前朝监察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更新,将监察制度的发展推动到一个新的巅峰,对后世监察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朝中央监察系统
唐朝时期的监察体系分为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两个组织,御史台是唐朝中央的监察机构,唐朝时期的御史台可分为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机构,御史台长官是御史大夫,下辖两个中丞,四个侍御史,六个殿中侍御史以及十名监察御史。唐朝的御史台负责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皇帝政令的颁布,当遇上有冤屈的唐朝百姓时,他们也可以向御史台提出申诉;在弹劾官员及其相关事务上,涉及事情较为小的可由御史大夫直接执行,遇上大事件时,则由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由皇帝进行处理。
(1)台院。唐朝御史台下辖的台院官员是四名侍御史,这些侍御史主要负责监察朝廷百官的行为规范,一旦有官员出现失职失德行为,侍御史就会对他们发起弹劾。除此之外,侍御史还会参与大理寺以及刑部的案件审理等其他事务,侍御史是御史台众御史中职位最高的,一般由宰相和御史大夫商定,或者直接由皇帝任命。优秀的侍御史在中丞下任后还有升任御史中丞的机会。
(2)殿院。唐朝御史台的殿院由六名殿中侍御史,八名令史和十八名书令史组成,殿院主要负责在上朝以及国家举行各种盛大仪式时监察百官的言行举止和形容仪表,对举止不端庄的官员进行纠察;殿院的监察官还需负责监察都城内外的失职官员,同时殿中侍御史还可以监察其他两院的官员行为,形成一种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监察系统。
(3)察院。察院由十五名监察御史组成,察院主要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并对地方进行定期的巡按监察,虽然监察御史在御史中的职位是最低的,但是权力却很大,监察御史在实质上是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可以越过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
唐朝的御史台制度虽然沿袭自前朝,但是相比前朝,唐朝的御史台明显规模更大,人员也有了明显的增加,御史台分为三院,各院负责不同的事务处理,分工明确,编制固定,系统性和条理性更强。
二、唐朝地方监察系统
(1)唐朝建国初期的地方监察制度。李渊一统江山后在地方设置了行台尚书省,作为唐朝最初的地方监察机构不光负责监察地方官员,也负责处理地方的军事事务。在唐朝改郡为州后,唐高祖任命刺史作为州的长官,刺史主要负责地方各项事务的统筹,并对地方的其他官员进行监察。
(2)唐太宗年间的地方监察制度。唐太宗李世民登基以后,在地方又增设了巡按监察制度,唐太宗将国家按区域划分为十道,任命巡察御史按所划分的道进行巡察,这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早的巡察监督体系。
(3)武则天时期的地方监察制度。武则天执政以后,唐朝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武则天在地方监察机构里大量使用酷吏进行监督,这些酷吏在惩治官员方面不择手段,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监察效率,酷吏的使用也成为了武则天统治时期对朝廷官员的主要控制手段。同时武则天也会对告密者予以奖励,由于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女皇帝而且是从李唐皇室手中夺得的政权,所以她很担心朝廷和民间的流言蜚语影响自己的统治,武则天鼓励官员和百姓进行告密,对于告密的人武则天会给予他们丰厚的奖励,甚至赐予官职,所以在当时的唐朝也掀起了一股告密之风,这也是一种另类的监察方式。
三、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
唐朝监察官员大多都是选拔自地方的低级官员,唐朝在对待监察官员的选拔上十分慎重。在人品学识方面要求官员刚正不阿,清廉正直,学富五车,对于唐朝的各项法令能够熟记于心。在考核方面注重多重考核并举,选拔推任和考试检验缺一不可,而且监察官员必须经过一定的任期才有资格进行升迁。
唐朝的考核分为岁课和定课,岁课是每年一考由地方长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朝廷会对其增加俸禄,反之则减少俸禄;定课则是每四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下的官员又吏部进行考核,三品以上的则是直接由皇帝亲自进行考核,在定课考核中表现优秀的会得到晋升的机会,不合格的则会被降职。由此来保证选拔出来的监察官员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是上乘,构成的监察体制可以更为优秀突出。
四、唐朝监察官员的职权行使
(1)唐朝监察官员是由御史大夫商定或者直接由皇帝任命,不受吏部的管制。
(2)监察御史在行使弹劾权力时可以越过御史大夫直接上奏皇帝,禀明弹劾对象的各种情况。
(3)监察官员不仅可以行使监察权利,还可以参与大理寺以及刑部的案件审理。
(4)御史台可以设置独立的监狱机构来审讯罪犯。
五、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唐朝的监察机构独立性增强。唐朝时期的监察机构是独立于行政系统而存在的,监察官有权对朝廷百官进行监察并对其失职行为直接发起弹劾,中央有御史台,地方有巡按监察等,构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体系,可以保证对于国家的系统监察,有利于封建统治的稳定。唐朝御史官员在进行监察时不受到任何官员的约束制约,甚至有时可以越过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进行报告;唐朝御史在进行监察工作时可以从多方面获得资料方便工作进行;唐朝的御史官员在任免时不受吏部的管理,而是由御史大夫商定或者直接由皇帝亲自任命。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察工作。唐朝监察官在执行监察工作时严格按照唐朝律法的规定,唐朝统治者为了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还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来规定监察机构的职责,机构内的监察官员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察工作,这也让唐朝的监察制度趋于规范化和系统化,更加有利于国家监督体制的完善发展。
(3)监察范围广,监察官员分工明确。唐朝的御史台分为台,殿,察三院,每个院都负责不同的监察工作,三者分工明确相互监督,而监察的范围则是涉及整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甚至部分监察官员还可以参与大理寺和刑部的案件审理,监察官的职权范围广,监察范围大,内部也有系统化的分工。
(4)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十分严格。在选拔监察官员时要进行品行学识双重考核,平时还会有定期的考课来考核官员。
六、唐朝监察制度对于今天国家监察的借鉴意义
(1)注重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在如今的现代中国,我们可以尽可能加强监察机制的独立性。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处于行政系统内部受到行政长官的领导,这会导致在进行监察工作时监察官员由于职权限制无法真正完成监察工作,缺乏独立性。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参考明朝是监察体制拥有的独立性,将监察机构从政府内部抽调出来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体系,这样可以更好的监察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2)完善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于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监察对象程序以及行为规范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在具体的实施中有明显的滞后性,会影响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借鉴唐朝的监察法规,在监察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监察体制的顺利运行。
(3)注重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在我国目前的监察体制里,监察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选拔时忽略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养,整体素质偏低,对监察工作的顺利完成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严格把控选官系统,保证监察官员的整体素质。
唐朝的监察制度虽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集权统治,但是其中的进步性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后世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唐王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