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华录中,宋引章因为身在乐籍,纵然被称为江南第一琵琶高手,成为了京都教坊司琵琶部的教头,也自觉低人一等,一心想要脱籍。赵盼儿本是官宦之家的大家闺秀,因父亲获罪而堕入乐籍,后来得以脱籍,但也被人所嫌弃。资助欧阳旭,但欧阳旭中了探花之后便不顾三年的感情以及婚约要她做妾;心属顾千帆,却因顾千帆是官而自身为脱籍的乐人而自卑;顾千帆虽爱慕赵盼儿,却在赵盼儿质问如何待她时无法给出答复,这一切的原因仅仅是赵盼儿曾经是乐籍在册的乐户。
乐籍制度从北魏开始到清朝结束,乐籍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有阶级性,在唐代乐籍下的乐人属于贱民阶级,他们在婚姻上不可以和普通良民通婚,然而宋代乐籍制度却有了一些本质上的不同,宋代的乐人在社会地位上有质的提升,参与音乐活动的乐人身份也有了很多改变。
甚至由于教坊乐人的薪俸、赏赐耗费巨大,还多次引起朝臣议论。《庶斋老学丛谈》卷四,吏部尚书张熹因对,论甲库:‘萃工巧以荡上心,沽良醒以夺官课。教坊乐人,员数日增,傣给赐贵,耗费不货,皆可罢。’朝臣谏议缩减教坊乐人人数,以减少开支这说明作为教坊乐人有着颇为丰厚的酬劳。教坊乐人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财富,其经济地位之高是普通人无法相比的。
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进步,乐人的阶级地位的改变,社会地位也随之改变。另一方面,传统习惯与乐人以艺事人的职业特点,又使他们依然受到社会的歧视。如《西溪集》卷六:“教坊使杜仁经等加恩敕:‘某等海内治安,朝廷穆然。……其各推之宠名,以示溥博无外之恩。’”在给教坊使的加恩敕中,皇帝认为教坊乐人劳动具有价值,承认了乐人们的劳动成果,而不再是一种奴隶性质的劳作。
按朝廷的规定,宋代教坊的乐人在教坊任职一定时间,都可以出任低级官员。宋朝乐人可以随意婚配,其孩子也不会受到制约,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十七中记载,宋朝有个官员名为陈舜封,其父亲是教坊乐人,而陈舜封任职大理评事。陈舜封没有因为父亲乐籍的身份受到阻碍,可以参加科举出任官职。由此可见,宋朝教坊之乐人并非贱民,以上史料都充分证明宋代教坊乐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由此可见,从北魏时期开始的乐籍制度发展到宋时期已大不同,宋时期乐籍制度下的乐人身份地位都有普遍的提高,乐人的出身也不再是犯人或奴隶,逐渐摆脱了法定的贱民身份,乐人可以出任官职、自由婚配,乐人所拥有的乐籍身份也不会对子女以后的发展造成影响,此外乐人的职业收入也要高于一般百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乐人在宋时期各方面地位都有提升,但总体还是受到社会的歧视,不过这个歧视已经和唐之前的性质不同,唐代乐人是贱民阶层,世世代代都无法摆脱卑贱的身份,阶级区分非常明显,而宋代的歧视可能出于习惯或是乐人的职业特性,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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