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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刘侠 陈科 科技日报实习记者 李诏宇

14日,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日前该省科技厅等18个部门印发《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常见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

2022年,科技部等22个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四川省在此基础上新增了3种失信行为,包括违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办法》规定,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得到最终认定后,将取消其获得的专家、人才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并纳入四川省科研失信记录,汇交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终止或撤销被调查人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四川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财政资金,并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承担或参与四川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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