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教育腐败问题严重,当政者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洪武三年五月初一,明太祖朱元璋在继承并改革前朝科举制度的基础上,推出科举保结制度,颁布了《初设科举条格诏》。主要目的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品学兼优的士子,以保证国家官员的德才水准。主要内容为:
其一,放宽科举应试者的资格。与元朝相比较,《初设科举条格诏》废除了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级制度和科举取士的“左右榜”制度,规定各民族士子均可参加科举考试。其二,放宽保举条件,取消了应试士子的年龄限制。与宋朝、元朝的制度相比,放宽应试士子的保举条件和保举者的责任。
其三,规定应试士子的条件。具体而言,防范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及匿丧之人参加科举考试,防止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士子应试。保结制度使人才选拔的范围更广,利于筛选优质人才为国家服务;管理上更加完善公平,最大程度上杜绝冒籍应试者参与考试,也防范了仕宦子弟在其父任职地冒籍应试。同时,对教育腐败的惩罚措施也更加严格,对违反《初设科举条格诏》的应试者和保人都处以严厉的处罚,在惩罚措施的基础上还增设了监察御史监督复查的监督机制。
洪武十七年颁行的《科举成式》规定,为了防止考试作弊,试卷送达阅卷官手中之前必须得先后经过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四个环节。并且对负责考场纪律、提供保障服务的外帘官的选用和职责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另外,在答卷、誊卷和阅卷等不同环节实行异色笔制,即:“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用墨,毋致混同,防范措施可谓严密。”明代的防范和惩治作弊的制度空前严备,也为选拔德才兼备之才提供了保障。
严格考试审核程序
负责审核的官员对考生身份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如在乡试之前,审核官要对全省生员的应试资格进行审查,剔除冒籍、替考、出生娼门等不符合应试规定的生员。但由于生员人数众多,审核官员为了早点结束审核,往往疏于职守,使一些奸邪之人有机可乘。
谨慎选拔提学官
正统元年,明朝开始特设提学官一职,专门负责地方的教育行政。教育腐败往往是由于一些官员自身素质低下、抵制不了诱惑。而当时最重要的岁考、科考皆由提学官主持,如果提学官素质不佳,品行欠缺,则会严重败坏教育风气。明政府选拔了大批德才兼备的提学官,魏观敦劝诫生徒要讲礼义廉耻,他在位时即使受人欺侮,也不曾后悔;李梦阳以身作则,引导士子要有高尚的气节,力戒萎靡之风,使诸生得以好义忘利。
另外,科考中的监考官、阅卷官、誊写官等也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关系的都尽可能回避。提学官选授依据经明行修的标准,若达不到标准,不以滥充,随意授职。同时还加大对官员的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嘉奖,对不合格者予以废黜。各地巡抚、巡按御史负责考核提学官,吏部、都察院根据考核情况,决定他们的黜陟。
淘汰生员并申明学规
因明代生员生活优渥,导致顶替入学者众多,各地儒生泛滥成灾,因而难以得到教养之实效。对此,张居正要求对生员实施更加严格的考核制度和淘汰标准,并且下令取消景泰以来生员纳马、纳粟、纳银就可进入国子监的不良做法。
严格控制府、州、县学生员和国子监生的数量,不许借各种名目增加廪膳、增广、科贡、附学生员名额。对现有生员进行考试,学业期满通不过考试的发充胥吏或罢黜为民。凡是发现荒废学业、无所事事者,或年迈平庸无为者,难以培养的,立即罢免,绝不姑息。同时还对童生的入学条件和数量也做了严格的限制。
施行教育监察职能
因财富的诱惑、利益的驱使、功名的引诱,许多官员徇私枉法,如果没有监察这些官员可能会随时腐化蜕变,定期考核官吏很有必要。如果提学官不举行岁考,不巡历所辖学校,巡按御史可以据实劾奏。同时也鼓励官吏相互监督弹劾,尤其鼓励下级弹劾上级。明确官职的职责并以此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过程中,依据标准淘汰不称职的官员,任用德才兼备的新人。如此,促使各官员尽职履责,使他们不敢虚以委蛇、敷塞责。洪武四年,吏部建议对地方官吏3年考核一次,朱元璋同意并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作为制度确定下来,称为“大计”。其后又制定对在朝京官每6年考核一次的制度,称为“京察”。
按照考核的结果对官员进行奖罚。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章制度、严格监察监督以及落实奖惩机制是明代治理教育腐败的主要举措。我国正在施行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也离不开教育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当前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大多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治理教育腐败,不仅要在思想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提高整体教育工作者的道德素质,增强他们反腐拒变的能力。还要参照明代治理教育腐败的思路和做法,选拔优秀的教育工作者、设立监察人员、提高惩奖力度等,最大程度遏制教育腐败。要想使教育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唯有不断探索和完善防腐措施,坚定改革的决心,不断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