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标志王安石与君臣遇合之道、势合一的外在化

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标志王安石与君臣遇合之道、势合一的外在化

政治改革的指导机构“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标志神宗与王安石君臣遇合之道、势合一的外在化。

王安石领导的变法,不仅存在反对者观念上的分歧,还存在权利场域上的掣肘。宋室“异论相搅”之祖训,本就是以朝廷官员之异见,达到制衡官僚集团内部各派的权力运行。

而王安石改革则力图统一思想观念层面的“异论”,这主要由教育的内化手段来化解。在其变革中,表现为通过经典解释和经解著作之颁行,以教化、培育观念一致的政治新人来实现。

而政治场域的掣肘,则是通过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以保证异议官员在权力运作上无法干预变革来完成。

简言之,“得君行道”反映了政治运作起始时行政者权力的来源问题,也规定了君主这一“权源”不宜径行其“势”。二者若不能合一,就只有寻求其他方式来实现,制置三司条例司就应运而生。

一、势、道合一的制度保障

势、道合一的制度保障就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以及这一机构设置的完备。一方面,尽管三司条例司从设立到废罢历时仅一年又三个月,但在短期内其人员配置却极为完备,它主要由长官、属官、吏人构成。

完备的官员设置,隐含着该机构的运转与政务推行的迅速。另一方面,人员配置所对应的次级机构,才是新法推行的关键。兹以条例司属官的设置为例子,说明条例司得势行道的表现。

条例司属官有检详文字官与相度利害官两种。据考,任条例司检详文字官的八人除少数人外,多为“新进少年”,且多为王安石荐引,这些属官虽然未必与安石主张一致,且事实上在政令主张的研讨和推行中,确实表现出时时的抵牾。

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淘洗出新法所需的人才,以占据执政要津、研拟新法内容,则是重要收获。

譬如,检详文字官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变法事宜之文字工作,其权责是参与变法方案之研议,以及文字起草的拟定,关键之处或许在他们对变法的讨论,实际可以预见立法工作的完备。

如青苗法之立,《宋史》记载王安石以青苗法示之,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

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

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食货志》)条例司检详官研议或有不同于安石所提出政令的地方,但这些检详官的异议,却在某种程度上点出新政存在的疏漏及其容易诱发的弊病。

另外,与检详文字官不同,相度利害官则是三司条例司派至地方,访查“农田水利、赋税科率、徭役利害”的官员(《宋史·食货五上》卷一百七十七)。

如果说检详文字官是变法政策的审拟和制定者,那么,相关利害官则为由中央派驻地方以对新法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和信息反馈。

如元丰八年“访闻本路铁炭短缺,上下劳费,欲乞并权令住罢”,而先以人“相度了当”,行使监督之权,再发布行政上的决定。

故而,检详文字官与相度利害官是从内外不同职能,保证新法顺利推进,这构成新法依凭道、势合一的制度保证。

二、从“异论相搅”到“人无异论”

此外,朝廷内部的“异论”也是影响“行道”的关键因素。熙宁变革过程中对士大夫集体“异议”的反对,呈现了他们对变法推行的考虑。

历史地看,重视朝廷派系势力均衡,是宋室的祖宗家法。故利用朝臣之间的“异论”来达致势均,是其中最为常用的手段。

概言之,大臣之间的异论不仅反映权力集团内部派系间的利益纠缠,同时,异论的长期存在的缘由,是最高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手段。

在王安石行道变革的过程中,针对变法的次第与程序、理财的内容、官制的设置、人才的擢用与培育,甚至经典诠释权等诸多方面,一直产生或隐或显的“异论”。

面对宋室“异论相搅”之家法,王安石并不是一开始即力主压制异论,而是尊重此一政治传统,并表达了某种程度地容忍,这表现在他所启用的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属官之擢用上面。

除神宗与陈升之各自推荐一人外,其余皆为王安石推荐,且这些人长期担任变法具体运作之职位,表现王安石与神宗皇帝完成的“势”的借代。

但从检详官成员之政治倾向看,则有一半的成员对新法持保留意见甚至对立态度。如苏辙因上书言“三冗”事而为神宗赏识、荐引,本来受神宗改革弊政之托,然而苏辙与王安石之变革以“理财”入手存有很大不同,故其“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动皆不合”,最终请辞求去。

王子韶为王安石荐引出任检详文字官,但他对王安石的理财也有微词,他说:“青苗实不便,但臣先与此议,不敢论列”,另外,王汝翼虽为王安石擢举,在三司条例司存在的后期已主动请辞,表明他对新法之推行愈不赞同。

而李常虽亦为安石所荐,然明言“不欲青苗收息”(《宋史·李常传》),这与王安石理财缓解中央财政之弊的目的,有很大出入。

以上所列四位持异议或保留意见的条例司检详文字官,有三人为王安石本人荐引,这一情况说明:在变法的过程中,“异论”总体是受到尊重和容许。

若说苏辙是神宗“有意”放入变革的集体,以存“异论”,那么王安石荐引的人中,有一半也对安石治理之术心存“异论”,且安石所推举对象,实际多为故旧,他们皆自求去,非安石所迫,这就表明王安石最开始也不以这些人的异论为非。

事实上,在设立三司条例司时,陈升之、王安石即有尊重异论的表示,据载,陈、王曾联名发表声明,称:“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

乞诏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诸色人听于本司陈述。”这则声明表明,熙宁革新运动实质在其机构设计的构成人员方面,就内在包含着异论的可能。

王安石对“合众智”以求“天下之理”的认可,暗示在改革初期他对异论的尊重。在这里,“三司判官”与“诸路监司及内外官”之有理财之能者,“具事状闻奏”且“听于本司”,在职权架构上,条例司完成了理财权的整合,三司条例司虽侵夺了三司之财权,但构成这一机构的人事部分,则包含着“异论”。

就异论而言,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实践中,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异论”本来屡见不鲜。但在宋代,异论却成为赵宋皇室约制朝臣的“祖宗之法”。

邓小南教授指出,在宋代,笃信“祖宗之法”不仅是一种政治实践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思想文化模式,它作为一种规范,往往见于宋代君臣的观念之中,对于现实政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变法逐步推进时,逐渐表现出负作用。

因此,王安石在变法前期尽力尊重这一家法,企图在“异”中求“同”,故对三司条例司内的属官,能够使之以才。

但“异论”一旦成为新法推行的掣肘之力,王安石就从尊重“异论相搅”的家法,一变为“人无异论”的政治要求。

甚至在这个转折中,他多次以“避位”不出,逼迫神宗表态支持。君臣之间的“道—势”融合,在异论这一家法中出现了裂缝。就“异论”而言,本就是维护皇帝所拥有的“势”,如果“异论”一旦消失,臣下就会构成威胁皇权的力量。

因此,神宗不得不优先考虑“势”的稳固。而王安石的新法推行,又不得脱离君之“势”的支持,而“势”的分离其因就在“异论”的掣肘,所以在新法推行下去以后,他表现出由统“异”而趋“同”的“人无异论”的执政风格与自然过渡。

三、“异论相搅”到“人无异论”的形成

那么,这种由“异论相搅”而至“人无异论”的转变,是怎么形成的呢?事实上,改革开始推动之时,即遭受各方的异议。

这种不同意见,不仅见之于改与不改表现出的“因循故事”还是“祖宗不足法”,也见于如何改、依照什么方式改的多方面之彼此纠缠。

熙宁二年十一月,迩英阁经筵讲席就针对是否应该变法展开争论,其代表分别是司马光和吕惠卿。然而这场观念之争,并非直接自讨论新法开始,而是体现于文化行为中,此在前文已有引用,故简言之:司马光所著《资治通鉴》,讲读内容为西汉早期历史中著名典故“萧规曹随”,其借古喻今之意明显,故而引发神宗“使汉常守萧何之法,久而不变,可乎”的追问与反诘。

这次讲席内容和皇帝的追问,可以理解为以司马光为“宗主”的“异论”向变法的一次试探。故吕惠卿借讲说《尚书·咸有一德》之机,列举儒经所载多个变法案例来针对司马光之异论。

吕惠卿指出“萧规曹随”并非因循苟且,向司马光等“异论”发起挑战,他指出:“愿陛下深察(司马)光言,苟光言为是,则当从之;若光言为非,陛下亦当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

显然,此时变法派已经意识到“异论”对变法推进的负作用,所以表达“使议论归一”的要求。但如果说此时尚且还存在着政治上的理性,只是表现为各派之“道”的较量,力图以研议经术义理将异论归为一统,那么,变法愈至后期,就变为以自己所据之“势”,抗压别家之“道”的激烈方式实现“异见”的统一。

总结

在王安石新法推进过程中,异见凸显的负面影响迫使变法成员对“异论”改变态度。在变法的初期,制止三司条例司的设立除了保证权力的巩固,还有防止异议的作用。

熙宁三年五月,神宗决意废罢三司条例司时与王安石交涉,就点明变法派防范“异论”这一目的。

显然在熙宁二年至三年,变法派在面对“异论相搅”的祖训时是尊重、防范多于排抵。但及至三司条例司在熙宁三年被废止,其权重并入中书,变法派对异论的态度发生天翻地覆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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