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当真是一波三折,自首的时候火了一把,两次审判都火了,宣判的时候又火了一把,遗憾的是我都没有跟到热点。
好不容易看到《长安十二时辰》中有关于血亲复仇的内容,合计蹭一下,结果小姐姐告诉我张扣扣的热点过去了。
一个写作者的悲哀,莫过于当热点出现的时候你无动于衷,当你想写的时候,热点已经凉了,人生之艰难不过如此,人间终究不值得。
我安慰自己,我们写文章的,终究不是为了蹭热点而蹭热点,今天我们就从《长安十二时辰》中何孚刺杀林九郎事件,来看看古代的血亲复仇。
《长安十二时辰》中何孚以血亲复仇名义刺杀林九郎
《长安十二时辰》这部48集古代反恐剧已经更新到29集了,在第28集中“幕后真凶”之一的何孚已经浮出水面,这一点跟原著不一样,在原著中,何孚是最后的boss大坏蛋,而在电视剧中,背后应该另有高人。
何孚要刺杀林九郎(原型唐代著名奸臣李林甫),是因为林九郎陷害了何孚一家,致使何孚自小流落人间,后被何监(历史原型贺知章)收养,何孚处心积虑,精心谋划,雇佣蚍蜉前去刺杀林九郎。
关于是否是何监亲自指使,在原著中没有直接表明,在剧中间接的表明应该就是何监暗示何孚去刺杀林九郎的。
何孚在剧中的人设是一个大孝子,是何监精心培养的一个棋子,正如林九郎所说,你有很多机会杀我,为何偏偏选在今天?
结果何孚读了一首诗:“十年心事苦,惟为复恩仇,两意既已尽,碧山吾白头。”题目为《董孝子黯复仇》,讲述的是汉朝人董黯为报杀母之仇,处心积虑十年,大仇得报,然而朝廷最终宽宥了董黯,最终得以逍遥山林终老。
何监平时给何孚读这首诗,分明就是在暗示何孚,为自己的父母报仇,何监知道何孚的真实身份,收养何孚,目的就是在有朝一日能够让何孚去杀掉林九郎。
只要何孚得手,以何监在当时文人中的影响力,必然可以根据血亲复仇的依据为何孚洗脱罪名。
估计当时林九郎得知这个真相后,那是后背都发凉,多亏自己心眼多,不然真有可能被杀了。
由此可见,血亲复仇是何孚刺杀林九郎的重要推动因素。
好了,下面我们抛开剧情,来看看何孚以血亲复仇的名义刺杀林九郎最后真的能够杀人不偿命吗?
中国古代的血亲复仇文化到底是什么样的?
中国古代的血亲复仇文化,可以追溯到儒家的“孝”文化中,《礼记》中就记载:“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思想是鼓励子女为父母报仇,以完成自己的孝。
《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曾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说:“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在《师觉授孝子传》中就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在卫国被人杀死,子路的儿子子崔长大后向孔子表示要替父报仇,孔子并没有反对,就说了一句,你去吧!
对于复仇,孟子也是认同的,《孟子》中记载:“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由此可见,无论是孔子还是孟子,在遇到父母被人杀了之后都鼓励子女前去复仇。
然而在先秦时期,儒家文化并非占据统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法家的思想,法家思想就禁止血亲复仇,《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
韩非子也表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董仲舒的思想应该是结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诸多思想,所以,在有些问题上是极为矛盾的,以复仇文化来说,对复仇行为是禁止的,但是儒家思想又提倡法外开恩。
在《长安十二时辰》中提到的“董孝子黯复仇”并非是杜撰的,而是汉代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事情,董黯就是董仲舒的后人,因为幼年丧父,因此跟母亲相依为命,董黯以打柴为生,侍奉母亲,因为孝而闻名乡里。
有一天董黯的母亲跟邻居家王寄的母亲拉家常,说自己的儿子董黯是如何的孝,王母因此抱怨自己的儿子王寄不孝,谁知竟然被王寄听到,在董黯出门的时候竟然到董黯家中去殴打董黯的母亲,董黯母亲因此在不久后去世,董黯在王寄的母亲去世后,杀死王寄,然后到官府自首。
这件事最后惊动了汉和帝,汉朝皇帝一向标榜仁义,因此宽宥了董黯的罪名,还要征召他为郎中,被董黯拒绝,最后拿着皇家的俸禄,终老于山林。
何监整天给何孚讲这个故事,何孚听后要不去刺杀林九郎都出鬼了。
事实上,汉朝血亲报仇的事情比比皆是,东汉有一名叫做阳球的人,因为郡吏侮辱了他的母亲,他就带人杀了这名郡吏以及全家,阳球却因此被朝廷征辟。
在汉朝时期,血亲复仇被当作是一种美德,除了有子为父母报仇,还有女子血亲复仇的案例,东汉赵娥的事迹最为出名,汉灵帝时期,赵娥杀死仇人李寿,随后到都亭自首,结果当时地方官员上表朝廷请求对赵娥法外开恩,最终赵娥遇大赦而回乡。
以唐朝徐元庆案来看唐朝对于血亲复仇的态度
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又有亲亲之道存焉。”
可以说,复仇之风是极为落后的一种行为,在两汉时期越演越烈,到魏晋时期就开始抵制,曹魏政权曾经下诏:“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晋成帝曾经下诏说:“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崩坏,儒学没落,因此血亲复仇得以消停。
在唐朝时期,对于血亲复仇也是制止的,《唐律疏议》中关于血亲复仇的记载为: “诸社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由此可见,虽然在《唐律疏议》中对血亲复仇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但是仅限于父母被杀当日,等到子女日后报仇,则并不是法理上所支持的。
根据可查的唐代血亲复仇的案例有16个,其中有7人被处死,9人被赦免,由此可见,尽管法律中禁止复仇,但是在实践当中,血亲复仇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而在量刑的时候,往往也会法外开恩。
唐代最著名血亲复仇案,当属武则天时期的徐元庆替父报仇案。
徐元庆的父亲因为与人打架斗殴,闹出人命,当时主管此案的是当时身为县尉的赵师韫,最终将徐元庆的父亲处死,徐元庆将仇恨记到了赵师韫的身上,为此不惜隐姓埋名,长年潜伏在驿站,等待赵师韫的出现。
苦心人,天不负,最终徐元庆成功的将赵师韫杀死,随后到官府自首。
这件案子发生后,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方面赵师韫是朝廷命官,在古代民杀官是重罪;而另一方面,这个案子是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而杀人。诸多因素叠加在一块,使得本来很简单的案情变得极为复杂。
唐朝言论比较自由,民间士人开始以此向朝廷发难,这也可以看作是儒家为了重塑影响力而进行的努力,在多方舆论压力之下,武则天为了笼络人心,决定以儒家“父之仇弗与之共戴天”为根据赦免徐元庆。
然而当时仅为八品官员左拾遗陈子昂(“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作者)却即使制止了武则天的决定。
陈子昂当时写了一篇《复仇议状》上书武则天。陈子昂:“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主张不能以礼屈法,决定处死徐元庆,但是在“礼”与“法”的两难选择中,陈子昂最后和了一个稀泥:“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
也就是,先是把徐元庆杀了,再进行表彰。这种处置方法被武则天所采纳,并且当作案例为后世参考。
由此可见,唐代时期对“礼”和“法”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唐代的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唐代法律的基础也是以儒家礼教统治为根本而进行的。
回过头来,再来看《长安十二时辰》中,利用何孚以血亲复仇的名义去杀掉林九郎,再将何孚父亲的案子翻过来,然后以舆论对朝廷施加影响,最后还真有可能杀人不用偿命。
当然,作为一名有思想的历史创作者,我们是否能够再深入一下古代的“礼”与“法”的冲突呢?不管你同不同意,反正我是写了。
古代为何总是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实血亲复仇的问题并不复杂,复杂的在于“礼”与“法”的冲突,到底谁才能占据主导的地位,如果“礼”大于“法”那么血亲复仇就是无罪的,如果法大于礼,杀人就偿命,没有什么异议。
在徐元庆案件之后,过了一百年之后又出现了转折,当时的一代大家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来驳斥陈子昂和稀泥的方法。
他认为徐元庆的案子还是应该看当初赵师韫判徐元庆父亲案子的时候有没有徇私枉法,如果有的话,那么血亲复仇就是可以的,不应该判徐元庆死刑,如果赵师韫是公正执法,那么徐元庆就必须死,而且不应该表彰。
其实,柳宗元的说法等于没说,如果当初的案子能够说得清楚,徐元庆也不会亲自去杀人了,柳宗元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是在指责复仇,而是在说明武则天的统治思想没有原则。
与柳宗元同时代的韩愈也写了一篇复仇案的文章,只不过针对“礼”,“法”到底选择哪一个,韩愈也没有说明,而是说应该让皇帝来裁决。
可以说,在古代再开明的人,也不敢主张用“法”而忽视“礼”,因为在他们本身就是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天天背的就是四书五经,从内心深处,他们就认为道义应该凌驾于法律。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说,他们并不懂得法,在古代刑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实在是太多太多,能够维系这样一个大一统的政权依靠法是不够的。
在法之外,依靠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依靠礼来控制人的行为,唐代的治国思想被人归纳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经常讥讽古人“徇私枉法”,经常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其实是因为我们压根就不了解我们自己,即使是放到今天我们也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合不合理?”而不是“合不合法?”
遇到事情,首先要讲道理,当讲道理不通的时候才讲法律。
一个“讲理”的人是备受社会尊重的,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做一个讲道理的人。
走向真正的法治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否定过去的自己,也是一件令人无法接受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