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能否做到守规则、知敬畏,是上市公司能否合规发展、稳健经营的重要因素。2022年,河北证监局针对辖区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行为开出了一系列“罚单”,既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涉及民营上市公司,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再一次告诫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要牢固树立上市公司姓“公”的基本理念,树立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基本意识,不得把见不得光的“坏”习惯带到上市公司来,不得无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大股东牟利的“帮手”。
冀中能源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相关责任人受罚
冀中能源在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意下,于2022年7月违规以预付款方式向关联方提供4亿元财务资助,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初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要求,违背上市公司独立性原则,严重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了相关主体的行为表现、违规动机、行为后果、改进举措、市场影响等因素,区分不同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违规情节,采取了包括认定不适当人选在内的多类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营管理责任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副总经理王某某,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组织者和直接负责人,在明知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真实意图下,组织安排其分管的冀中能源运销分公司与其关联方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提供财务资助,严重失职失责,影响恶劣,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本案查办为上市公司尤其是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敲醒警钟。首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理规范准则,确保上市公司独立规范经营,坚决抵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不当干预等行为,这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从2005年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到202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均将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内容,要求“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确保三会权责分明、有效运作,不能因股权关系纵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要强化合规管理和内部监督,在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规范经营等方面作出表率,切实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更不得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必须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更是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这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底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是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审议特别是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议,强化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切实防范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润调节、利益输送、资金占用等风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再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要履职尽责,不得怠于履职更不能成为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的“帮手”工具,这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是全体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要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决不能仅仅代表大股东利益、听命于大股东安排。对于纵容甚至成为“帮手”的有关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将进行严惩。
福成股份“拒签年报”事件 系列“罚单”开出
2022年5月,河北证监局针对上市公司福成股份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项涉及的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
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实际控制人应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程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董事会秘书邓某某对福成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报的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获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财务报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公司财务不独立问题,未恰当识别并评估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对该所及万某、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反复重申,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意识。实际控制人不能随意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任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要勤勉尽责,不能忽视基础性审计证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