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明朝嘉靖年间出现的一个官职,在这之前,统称土官。土司是管理统治西南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类似于清朝的督抚。
影视题材中的木府风云中里面对土司这个职位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民风、民俗都有所描述,多多少少带入我们了解了下西南地区的社会生活特色,本文也将讨论一下,明代处理西北少数民族政务的独特方法。
一、明代土司制度的名目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朝廷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一种与内地经制有异的特殊地方政治制度。明代正式确立的土司名目在元代皆已出现,土司的官职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
虽含义有所不同,元代仍算是建立了一套与土司制度相应的土司土官名目,土司制度在此时正式确立。明代在此基础上将土司管理确立了专门的土司职官名目、职衔、等级,制定了一整套的政策法令。
明代高层政区仿宋制,分军事、行政、监察于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此三司并立,各掌其权,相互牵制。中央高层政区的此类划分对西南土官地区的政区划分有很大影响。
土司系统被归口于布政司系统的土府、土州等等。归口于都指挥使司系统的土司就相对复杂,一类是宣抚司、安抚司等朝廷为土官特设的官职,一类是内地也普遍设立的都司卫所等军事组织,在边疆地区,由于有土人管控,遂被称为土千户、土百户等,这成为明代的羁
縻
卫所制度。
明代在西南、西北地区建立了很多类似的土千户、土百户。千户这个词大家可能不是十分熟悉。在电影《新龙门客栈》中驻守西北大漠的千户大人是不是就熟悉了,这部电影的背景正是明王朝时期。
二、土司制度与土流共管
土司在明朝的统治策略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西北、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中原内地文化不尽相同,治理上并不是完全的遵从明朝的统治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土司起到稳固明朝国家统一,避免战乱发生。
土司有点类似于土皇帝,山高皇帝远,实际的权利是很大的。在明朝初年,土司的选任要赴京城才能授予的,由于山高路远,交通非常不便利,于是明朝后期新上任的土司开始不用来京直接世袭,并且土司一般都由当地的少数民族选任。
这个土司制度的变化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认同,于是归顺和拥护明朝的政府统治。土司如立战功,封赏往往要比中原地区大的多。明代时候,中央朝廷为了继续笼络土官,维稳地方稳定发展,土司的升迁渠道有军功、忠勤、纳米、进献四种方式。
纳粮、纳木价升授是明代土官职位升迁的重要途径之一。纳粮很好理解,缴纳粮食实物来代替赋税。纳木价其实是上缴木头。西北、西南地区经济上还不发达,在古代可以叫做蛮夷之地。
那里多的就是原始森林,所以明朝政府特允许可以上缴木材代替其他方式来进行升迁、世袭等特殊的要求。明朝廷意识到中央在管控边疆地方时的鞭长莫及,而封授土官恰好弥补了中央的这一方面的不足,甚至是空缺。
随军出征立下战功成为土官升职的又一条重要途径。明代西南土官时常叛乱,归顺土官除会亲自领兵立下战功得以升授之外,还有另一种方式也可升职,即土官可以听调前去招抚叛乱土官,招抚得逞也会加授职位,成为土官升职的重要途径。
明代的土司制度是中央朝廷遵循因俗而治,安抚土官地方的重要手段。土官升职保奏人一般皆为土官地方乡老,朝廷为安抚地方势力,一般都会准许此类升奏,因此顺应民意保奏而升任土官职位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这种情况平常是写一封举荐信,给举荐的准土司要一个五星好评呈给明政府,明政府一般不会去验证真伪,直接会给予批准的。土司还有一个特点是要保证长期的地区政治、军事上的稳定。
如果授职变化也会引起地方势力的变化,因此在土官升授职位的事例中,我们也会看到因
某家
土官升授而带来的地方权力变化。而地方土官为应对此类变化,非常重要的一个对策就是要求照某某例升授。
上面所提到的土司升迁、任命的渠道还是军功这个方面占的比例最重。土官子孙在承袭过程中,虽然不尽严格但还是基本按照由嫡及庶、从长到幼的次序安排袭职。
总的来说,借职是土官承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官职权有别于流官的世袭其职位的优抚政策,也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朝廷对西南夷地的控管。
土司制度在明代成熟完善,逐渐形成一套定制,这是明代中央对土司地方控制加强的表现。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这一制度的确定是由中央单方面决定并强加与地方土官实施的。
西北、西南地区远离朝廷中心地区,加之内部情况复杂,使得原本订立的土官管理规章制度难以确实执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作出些许调整,中央朝廷与地方土官双方势力不断磨合,土司制度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修订。
明代中央朝廷为应对一时突发事件的权宜之计往往会被引用来处理类似事件,表现出中央对地方的适应。还有一种特色被叫做土流参治。土就是土司,流是流动的官员,是明朝政府派遣的定期轮换的官吏。
也就是正职和副职的关系,明朝政府的含义很明显,委派官员到地方去监督、考察当地的政治、军事、社会、经济状况。流官虽然掌握着官印,但实际上的实权是很小的。为了避免共同管理可能会引发的矛盾,规定各自管理一摊,互不相扰。
正常情况下流官是负责民政方面,土管是负责军事上的行动。土流参治即在同一区域内既有土官的统治,又有流官的统治,土流两种政权同域,同时进行统治,土官、流官都起作用,这是西南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政权形式。
不管是土流官员协同办事还是土流分职,各自专管某一方面,此种情况下的流官都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土官起监督效力的工具,是促使土司制度走向与内地经制接轨的流官体制的重要一步。
三、土官底簿独特的政策
明代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土司制度在是两汉以来形成的羁縻政策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明朝中央处理土司地区的方式手段毕竟与内地经制有异,而对少数民族地区怀柔管控的思想一直还在。
《土官底簿》所记乃是明初至嘉靖十九年(此一时段内广泛设置于西南边疆的文职土官授职、请袭等信息,该文献还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的土官设置与土司制度的诸多特点。
土流并治的例子在《土官底簿》中出大规模出现,可见中央对西南土官地方的控制加强。在内地实行省府州县制的同时,还为土官设置了一整套与内地经制相类的土府州县系统,任用少数民族当地的土酋为土府、州、县长官并使之成为定制。
尽管如此,相较于前代对土官的管控力度,明代中央朝廷对西南土官的管控显然已经非常严密了。改土归流并最终改流成功的例子在明代毕竟是少数。
明代中央朝廷对土官管理控制严密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土官地区流官的安插,即前文所说的土流并治。土司制度发展的过程即是其不断制度化,规定严密化的过程,但在不断制度化的过程中,土司制度又不可避免的向着内地经制化的方向迈进。
土官世袭本是土司制度最重要的表现特征之一,但《土官底簿》中常见的记载形式却是,土官授职之时,必称其不与世袭,以示中央对地方管控的权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土司制度一方面通过制度的规定强化了土官的利益,使其对本地方的统治获得权威认定找到了合适便利的途径。
明朝中央制度和土司制度是双方实力与战略需要发展变化的结果,也是互为依存、互相利用的。
但无论土司制度富有多大的特点和多丰富的变化也好,势必要归大统一,直到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完全被废,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统治权已经归于中央政府,官员的任用也都开始了从中央委派,明朝时期的土司辉煌只停留在记忆的深处。历史就是这样,浪淘沙,一波替换着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