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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唐代手实制度新探

来源:“吐鲁番文书研究”微信公众号

唐代手實制度新探*

張恒

本文原刊於《中國經濟史研究》2023年第4期,如需引用請核對原文。

摘要

秦漢以來成年男子上報年齡信息的傳統,是唐代手實制度的主要來源。唐代手實,是籍帳體系中的基礎性文書。唐代多數時期一年一次的團貌,須將結果及時登載於手實之上;計帳與户籍的攢造,也需要以手實爲基礎;唐前期的府兵亦依據手實一年一簡點。手實只有一年一造,纔能爲唐王朝計帳、户籍的攢造以及府兵的簡點提供及時且準確的信息。受中唐以來籍帳制度和文書制度變化的影響,唐前期的牒文逐漸變爲唐中後期的帖文和狀文,手實的某些功能也被户帖或户狀所取代。北宋、金及西夏各個時期内,雖然登載内容和信息載體等方面各有差異,但手實制度實質上仍在間續推行。這種關乎民户信息的統計與上報制度,在中國古代存續已久,它是官府開展賦役征派與人口管控的基礎,同時對研究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具有重要的價值。

關鍵詞

唐代手實出土文獻户帖演變

一、引言

手實,又可稱爲手狀,意在强調親手書寫,如實申報,是中古籍帳制度中的基礎性文書,對當時及後世都產生過極爲重要的影響。王國維最早指出“‘手實’者,是前後所具丁口、田宅,皆出人户自供矣”;[1]池田溫稱其爲“户主自報户口田宅的申告書”;[2]朱雷則稱之爲“唐宋時在基層官吏監督下居民自報户内人口﹑田畝以及本户賦役承擔情況的登記表册”;[3]宋家鈺將其視爲“民户按期向官府呈送申報户口、年齡、土地的牒狀”;[4]凍國棟認爲“手實是官府責令其治下的民户户主如實申報當户人口和土地狀況的文簿,爲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主要的依據之一”;[5]楊際平認爲“手實的最主要特點就是民户按官府要求申報自己的家口年紀與田土,民户應爲其所自通手實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6]

20世紀80年代,朱雷、宋家鈺二位先生曾先後撰文探討唐代手實制度。宋家鈺主要研究了手實制度的起源和内容,手實文書在唐代的演變,手實制度與貌閱制度,載初元年(689)手實文書與手實、户籍編造的時間,以及手實、計帳及户籍三者之間的關係等問題,提出“三年一造手實”等重要觀點。[7]朱雷基於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主要分析了手實與貌閱之間的關係、手實的攢造年限、手實與鄉帳的關係、手實所涉及唐代人口丁中等問題,提出“一年一造手實”等獨到見解。[8]幾乎在同一時期,池田溫及堀敏一等日本學者對唐代手實問題也多有論述,主要認同唐代手實一年一造。[9]

近年來,隨著新獲吐魯番文書等文獻的公布,學界對唐代手實問題又有了新的討論。張榮强曾就唐代手實編造年限及“鄉帳”的性質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支持唐代手實一年一造的觀點。[10]他還依據新發現的唐代貌閱文書,重新探究了唐代貌閱制度、手實與貌閱之間的關係、丁口虛掛等問題。孟憲實利用吐魯番新發現的《唐神龍三年(707)正月高昌縣開覺等寺手實》,就唐代寺院手實形制及唐前期手實文書分類等問題展開探究,支持唐代手實三年一造的觀點。[11]楊際平則從唐代籍帳的實際編成過程入手,對唐代手實、户籍及計帳三者的關係做了重新探討,亦持唐代手實三年一造論。[12]此外,李正宇對《吐蕃子年(808)沙州百姓汜履倩等户籍手實殘卷》個案的研究,[13]閆廷亮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資料,從民户手實、里手實、縣手實及州手實四個層面進行的分類研究,[14]以及王克孝對丘古耶夫斯基研究敦煌吐魯番所出某些籍帳文書的介紹,[15]同樣值得關注。

概言之,學界已有研究爲進一步探究唐代手實制度奠定了扎實基礎,然而,有關唐代手實的制度淵源、攢造的年限、與户籍及計帳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尤其是唐代手實的攢造年限,因《新唐書》及《唐會要》等史籍記載含混不清,一年一造雖得到部分學者的認同,但仍有學者堅持三年一造的觀點。有鑒此,筆者擬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參據出土文獻及相關傳世文獻資料,對唐代手實的制度淵源、唐代籍帳體系下的手實、中唐以後手實制度的變化等關鍵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二、唐代手實的制度淵源

學界一般認爲,中國古代的户籍制度大概形成春秋戰國之際。《管子》卷19《地員》載:“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瀆田悉徙,五種無不宜。其立後而手實。”房玄齡對此處“手實”注稱:“謂立君以主之,手常握此地之實數也。”[16]宋家鈺曾指出,此乃“手實”一詞最早之所見,“這與唐代的‘手實’,涵義不同,二者是否有源流關係,尚難確認,姑録此備考。”[17]唐代手實的本意,重在强調親手書寫,如實申報,吐魯番出土唐代手實文書末尾的保證辭即爲明證,房玄齡所注“手常握此地之實數”,也意在强調實數。加之,《管子》卷18《度地》有引某令“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别男女大小……上其都”的内容,[18]我們或許可將此理解爲當時基層官員造户籍并上報中央之制。若從這一層面考慮,唐代手實的詞源當取意此,重在强調上報内容之實數,乃造籍帳之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地方基層社組織主要以里社爲主,且有“書社”之制度。梁方仲認爲,“書社制度”的逐步普遍與“上計制度”的嚴格執行,是户籍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獲得較大發展的具體表現之一,而“社是鄉村基層組織,‘書社’就是它的户籍制度”。[19]由此可見,春秋戰國時期,存在一種以里社爲基本編制和統計單位的户籍上報制度,且以“書社”爲名。

秦漢時期的户籍上報方式多爲“自占年”。有關“自占年”,最早當見雲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其中有喜“(秦王政)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的記載。[20]《史記·秦始皇本紀》則載:“(秦王政)十六年九月,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初令男子書年。”[21]“自占年”應是當時秦國“初令男子書年”政策的具體執行,即要求民户男子上報年齡,也是目前所能見到的最早以法令明確要求民户上報其信息的記載。里耶秦簡中有目前能見到的最早的户籍實物,爲便討論,茲録文如下:

K1/25/50

1 南陽户人荆不更黄得

2 妻曰嗛

3 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4 子小女虜 子小女移 子小女

5 五長

K2/23

1 南陽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

2 熊妻曰□□ 衛妻曰□

3 子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4 子小女子□

5 臣曰[22]

有關該户籍的年代斷限,張榮强認爲在秦占領楚地後不久。[23]從登載内容來看,主要包括該户家庭成員户人、妻和子女等人口信息,每個人所獲爵位亦有注明,另有反映基層管理人員的“五長”著録。值得注意的是,前論“書年”規定上報的年齡信息此似乎并未得見。但里耶秦簡中還有一些簡的内容與“書年”制度有所關聯,具體如下:

J1(16)9A

1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啓陵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

2 劾等十七户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問之劾等徙□

3 書,告都鄉曰:啓陵鄉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彈劾等產至今年數,□

4 □□□,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敢言之。

J1(16)9B

1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建手。□

2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貄手。[24]

該簡文主要涉及啓陵鄉與都鄉之間移送遷移民户的年籍登載不清之事,最終遷陵縣要求都鄉自行核對并查問移民的年齡信息。張榮强認爲,里耶出土的這批户版,應該是秦占領楚地伊始,正式登記年齡、攢造年籍的“書年”制度還未嚴格執行之前的過渡階段的產物。[25]從官府管控人口的角度來看,此簡至少可以表明,在秦代基層民户遷移過程中,需要有登載移民年齡的年籍存在。再聯繫前文的“初令男子自書年”和“自占年”,這份年籍很有可能最初是由民户“口占”,再由官府胥吏代爲書寫,最後由官府進行户籍彙總與核實。

有關漢代的“自占年”情況,張家山漢簡中存有幾處重要内容。《二年律令·户律》記載:“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產爲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產年,不以實三歲以上,皆耐。產子者恒以户時占其□□罰金四兩。”[26]這種“民皆自占年”制度與秦代一脉相承,且同樣强調成年男子應據實上報其年齡,否則會受到相應處罰。《法律答問》所引令文中亦有類似内容,“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爲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27]可見漢代令文同樣强調,民户中無名籍者,必須依照令文“自占書名數”,且須到縣級衙門去上報年齡,不按期如實上報或有隱匿之行爲,同樣會受到責罰。張家山漢簡中還有“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爲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禒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禒”的内容。[28]當時奴婢若成功逃離主人,亦可以通過“書名數”,重新成爲普通民户。臧知非認爲,此處“書名數”是户口登記的總稱,“占數”則是“書名數”的方法和程式,按照户口登記的各項内容逐一核實之後登記在册,即必須“占”之後纔能“書名數”。[29]就史料而言,此種“據實上報”的現象應當是秦漢時期推行“書年”制度的體現,亦是官府令民户“自占年”的本質。

從户籍攢造流程的視角來看,民户“自占年”應是當時户籍攢造的基礎。《漢書》卷8《宣帝紀》地節三年(前67)三月的詔令中有“流民自占八萬餘口”的記載,顏師古注曰:“占者,謂自隱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30]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亦載:“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户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罰金各一兩。”[31]每年八月造籍當爲秦漢時期的通制,此處“案户”當指案比户籍。《後漢書·江革傳》記載:“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每至歲時,縣當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搖動,自在轅中挽車,不用牛馬。”唐人李賢則注曰:“案驗以比之,猶今貌閱也。”[32]元初四年(117)詔“方今案比之時”,李賢又引《東觀記》提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的内容,并注稱:“謂案驗户口,次比之也。”[33]由此可見,漢代民户上報年齡後,縣級官員還要親自案驗,以核對信息真實與否。如果核查不夠認真,則會受到責罰。[34]相比之下,唐代縣令進行貌閱,則是以核查“諸户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的内容爲主。[35]

魏晉時期處簡紙更替之際,書寫載體的變化對中國古代户籍制度的發展影響深遠。[36]在此背景下,秦漢以來逐漸形成的民户上報年齡的“自占年”制度會呈現怎樣的發展狀態?又會以何種樣式出現?據《三國志》卷35《蜀書·諸葛亮傳》注引《魏略》記載,諸葛亮曾建言劉備:“今荆州非少人也,而著籍者寡,平居發調,則人心不悅;可語鎮南,令國中凡有游户,皆使自實,因録以益衆可也。”[37]蜀漢爲了提高著籍人口,令游户自實,這與秦漢時期的“自占”户口制度當是一脉相承。《晉書》卷70《劉超傳》稱:“至超,但作大函,邨别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訖,送還縣。百姓依實投上,課輸所入,有逾常年。”[38]劉超所採取的令百姓自書家產、據實上報的方法,亦可視作秦漢以來强調登載户口實數的“自占”户口制度之傳承與延續。

魏時期的道民,亦仿照俗世進行編户著籍。《陸先生道門科略》記載:

奉道者皆編户著籍,各有所屬。令以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一年三會,民各投集本治,師當改治録籍,落死上生,隱實口數,正定名簿。三宣五令,令民知法。其日,天官地神,咸會師治,對校文書……道科宅録,此是民之副籍,男女口數,悉應注上,守宅之官,以之爲正,人口動止,皆當營衛,三時遷言,事有常典。若口數增減,皆以改籍;若生男滿月,賚紙一百,筆一雙,設上厨十人;生女滿月,賚掃帚糞箕各一枚,席一領,設中厨五人。娶婦設上厨十人。籍主皆賚宅録詣本治,更相承録,以注正命籍。三會之日,三官萬神,更相揀當,若增口不上天曹,無名減口不除,則名簿不實。[39]

漢魏時期的道民編户著籍,主要强調“落死上生”“對校文書”“口數增減,皆以改籍”。另有性質爲“民之副籍”的“道科宅録”,便“注正命籍”,其最終目的都是爲了“隱實口數,正定名簿”。凍國棟曾據此判斷,“道民之‘宅録’乃是對漢魏民間制度的比擬。即在造籍之前,事實上存在著一種類似後代‘手實’的文簿,此文簿由户主(約當道科中所言之‘籍主’)自報,注明其家口數目的升降變動情況,案比日攜帶本簿赴縣,通過案檢,逐一核實無誤,然後制訂户籍。假如這一推斷可信,則此家長自書的文簿(約當道民之‘宅録’)實爲後世手實之先驅。”[40]此結論無疑揭示出漢唐民户據實上報家庭信息制度的基本發展脉絡。

有關南朝時期的民户上報,《南齊書》卷34《虞玩之傳》記載了建元二年(480)齊高帝與朝臣之間的討論。詔令中提到,面對户籍登載混亂的情況,官府通常會嘗試“却籍改書”的辦法,但“終無得實”。虞玩之則列舉元嘉年間“故光禄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的例子,建議選舉勤明的令長來解決當時户等登記混亂的問題。[41]南朝時期的户籍已主要改爲用紙書寫的黄籍。官府主要强調盡力掌握民户之實數,因此採取州縣檢勘、“却籍改書”之措施。傅隆雖是以左民尚書的身份“手自書籍,躬加隱校”,[42]但結合南朝前後民户上報户口信息制度的承襲與流傳狀況,有理由推測此時期依然存在民户上報家庭信息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簡紙更替的逐步完成,紙本户籍得以逐步推行,目前所能見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紙本户籍雖僅有四種,但其意味著更爲完善且具有系統性的籍帳制度將會很快形成。其中,最早的一種是吐魯番出土《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該籍登載内容主要分爲三欄,第一欄著録該户家庭成員,另兩欄分别登載家口分類統計和家庭資產,每户之間的末尾還有單獨一行“建元廿年三月籍”的内容。[43]就登載内容和格式而言,該籍已是非常完備的户籍樣式。敦煌藏經洞所存《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每户五行,主要登載户主籍貫、身份、年齡,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的年齡,每户下的丁口統計(是其重點),以及該户的居住地信息;户與户之間還單獨登載有“建初十二年正月籍”的内容。[44]德藏吐魯番出土《北涼承陽二年(426)十一月高昌郡高寧縣殘籍》,所存内容較爲殘缺,但其與西涼建初籍年代相近,二者内容格式當無太大差别。[45]另有《西魏大統十三年(547)瓜州效轂郡(計帳)?》文書,其性質究竟是户籍還是計帳,雖還存有爭議,但其主要登載内容以人口、田土及課役爲主,當無疑問。[46]就以上四者的著録格式和内容而言,户籍制度逐步趨向多功能化和系統化。而隨著西魏時期蘇卓創立計帳、户籍之法,籍帳制度在隋唐時期得以完善。

概言之,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古代户籍制度初見雛形。“社之户口,書版圖”的“書社”制度即是具體表現,“手常握此地之實數”之“手實”一詞亦在此時期出現。秦漢時期,作爲攢造户籍基礎性工作的民户“自占年”制度成爲主流。魏晉時期,無論是民户層面的“自實”,抑或是道民群體的“宅録”,皆是秦漢以來人户“自占”户口的延續與傳承。此種民户上報家庭信息的傳統,即可視爲唐代手實制度的來源,“手實”不過是這一制度在唐代推行的稱謂而已。

三、唐代前期籍帳體系下的手實

唐代籍帳體系主要由團貌、手實、計帳、户籍等文書構成。但若以安史之亂爲界限,唐前期與中後期的籍帳系統還是有所不同的。隨著唐代均田制、府兵制的逐步瓦解,唐前期的籍帳體系亦走向崩潰。由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籍帳類文書多以唐前期爲主,因此本部分主要圍繞唐前期籍帳體系下的手實攢造問題展開。作爲唐代籍帳體系中的基礎性文書,手實與貌閱、計帳、户籍等籍帳文書聯繫緊密,但其攢造年限究竟是三年還是一年,學界爭議較大。本節以唐代手實的攢造年限問題爲切入點,擬從手實與計帳、手實與户籍、手實與團貌、手實與府兵簡點這四個方面入手展開具體分析,進而對唐代籍帳體系進行重新梳理與探究。

(一)手實與計帳

據《唐六典》《通典》《資治通鑑》《舊唐書》等記載,唐代有“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户籍”的規定,[47]但手實究竟幾年一造,以上唐代基本史籍的記載中并未明言。唐代手實與計帳之間究竟是何種關係亦很模糊。因此,若想要進一步若想要進一步解決唐代手實的攢造年限以及手實與計帳間的關係這兩個問題,還需要回到問題最初產生的地方去繼續尋求綫索。

《新唐書》卷51《食貨一》記載:“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爲鄉帳。鄉成縣,縣成州,州成户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48]這條史料雖是理解唐代手實制度的核心材料,但内容存有一定缺漏,含混不清,尤其是其中“鄉帳”的實際意涵究竟何指,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朱雷認爲,唐代鄉帳是鄉或以鄉爲單位攢造的計帳類文書。[49]宋家鈺則將此處的鄉帳理解爲户籍。[50]張榮强從唐代户籍與計帳的不同攢造方式入手,指出“鄉成縣,縣成州,州成户部”的攢造過程,明顯是說計帳而非户籍。[51]楊際平則提出,“爲鄉帳”是指鄉司將各里基民户手實的户籍稿粘連在一起(或重新抄録一遍)而成爲鄉户籍稿的行爲,并非手實、户籍之外還有一種名爲“鄉帳”的簿籍;他還進一步指出,這段話雖有明顯缺漏,但先說手實,繼說户籍,最後說計帳,其邏輯順序還是清楚的。[52]由此可見,學界對《新唐書》所記“鄉帳”的性質判斷,存在計帳或户籍的不同理解。

從史料文本的角度看,既然歐陽修與宋祁撰修《新唐書》時,唐朝的律、令、格、式具存,那麼他們對唐代的籍帳制度應較爲瞭解。歐陽修在上奏撰修《新唐書》時曾提到:“自漢而下,惟唐享國最久,其間典章制度,本朝多所參用。所修《唐書》,新制最宜詳備。然自武宗以下,并無實録,以傳記、别說考正虛實,尚慮闕略。聞西京内中省寺、留司御史臺及鑾和諸庫,有唐朝至五代已來奏牘、案簿尚存,欲差編修官吕夏卿詣彼檢討。”[53]唐代前期的實録以及唐武宗以後所保存的奏牘與案簿,實際構成了編撰《新唐書》所需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歐陽修當不會通過另創名詞“鄉帳”,用解釋唐代攢造籍帳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鄉帳”一詞雖然僅見《新唐書》,但應該有所據,并非歐陽修所獨創,應理解爲唐代官府依據手實而攢造的計帳類簿籍文書。

從唐代籍帳文書的編造角度來看,户籍的攢造以手實與計帳爲依據,在造籍之年的正月上旬即由縣官開始著手,具體在州級衙門編造,每鄉爲一卷,總共編造三份户籍。據《唐會要》卷85《籍帳》所載,開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别爲卷,總寫三通。”[54]唐代計帳的編造則注重“率以歲終爲斷”,“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進行。如《唐六典》卷1《尚書都省》載:“凡天下制敕、計奏之數,省符、宣告之節,率以歲終爲斷。京師諸司,皆以四月一日納都省。其天下諸州,則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審之,連署封印,附計帳使納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諸司令史對覆,若有隱漏、不同,皆附考課焉。”[55]日本學者大津透所拼接復原的《儀鳳三年度支奏抄》中記載:“(諸州)所申計帳……[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户[部]應支配丁租庸調數,七月[]到度支。”[56]又如《舊唐書》卷8《玄宗紀》載,開元十四年五月癸卯,“户部進計帳,今管户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管口四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七百一十二。”[57]

唐代手實作爲户籍攢造的基礎,當在正月上旬造户籍之前完成。《新唐書》載:“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爲鄉帳。”據此可知,唐代手實一般應在“歲終”編造。吐魯番阿斯塔那一五二號墓出土《唐殘手實》中有“當户來年手實,件通知前,無有加減,若後虛妄,求依法□罪。謹牒”的内容;[58]哈拉和卓三九號墓出土《唐貞觀年間(公元六四〇——六四九年)西州高昌縣手實二》亦有“□□通當户來年手實,具注如前,并皆依實”的内容。[59]將此處“當户來年手實”的文書登載内容與《新唐書》中“歲終”造手實的記載結合來看,“歲終”爲唐代官府編造手實的時間,“來年”則是手實完成的時間。換言之,唐代手實應是在每年年末開始編造,所編内容其實是下一年的手實。進而言之,在唐代籍帳文書體系之中,“歲終”編造的手實無疑最早,每年四、五月間編造的計帳次之,根據手實、計帳攢造的户籍則最晚。

就唐代籍帳文書的運行而言,唐長孺早在20世紀80年代即對吐魯番所出西州諸鄉户口帳進行過非常精湛的研究。唐先生從文書格式的角度將其分爲“簡式”與“繁式”兩種。其中,“簡式”户口帳與日本《阿波國計帳》一致;“繁式”户口帳則與日本《延禧大帳式》基本相符或類似。出謹慎考略,唐先生并未將其確定爲唐代計帳類文書。但朱雷不僅復原了唐代鄉帳的基本書式,將此類户口帳推定爲鄉帳,還推斷“‘計帳’是諸縣依據‘鄉帳’,合一縣之‘計帳’報州,州據之再上報尚書户部,户部據各州之‘計帳’,合爲全國之‘計帳’”。[60]

唐代計帳的編制還具有逐級攢造的特點,即先由里正責民户通報手實,再根據此手實製作鄉帳,縣、州及户部再逐級攢造各級計帳,最後由户部負責編造全國性質的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換言之,前引《新唐書·食貨志》所載内容,實乃唐代計帳的攢造過程。

以上分析,我們認爲唐代鄉帳應當是計帳攢造的基礎。《新唐書·食貨志》所記載的這段内容,實際上是唐代計帳體系的具體内容和逐級攢造過程。明乎此,則唐代計帳既然是一年一造,作爲其攢造基礎的鄉帳也應是一年一造。那麼,作爲唐代鄉帳的攢造基礎,唐代手實也應該或者說只能一年一造。

(二)手實與户籍

唐代手實不僅是計帳的基礎,亦是攢造户籍的基礎,三者皆爲唐代重要的籍帳文書。《唐律疏議》卷19《賊盗律》“諸盗制書及官文書”疏議,在解釋“重害文書之類”時稱:“稱‘之類’者,謂倉糧財物、行軍文簿帳及户籍、手實之屬。”[61]此處將手實與户籍二者并舉,一方面可見手實與户籍同屬唐代的重要文書,其獨立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也足以顯現二者之間的緊密關係。另據《唐會要》卷85《籍帳》,景龍二年(708)閏九月敕:“諸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若庸調不入京,雇腳運送,所須腳直,以官物充。諸州縣籍、手實、計帳,當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遠依次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62]此可見,唐代以州爲單位,將該州所攢造的籍帳送至尚書户部。其中,户籍、手實及計帳同時并舉,說明三者是受到同等重視與對待的。

唐代基層社會中籍帳文書的攢造一般由里正具體負責。《唐律疏議》卷12《户婚律》 “里正不覺脫漏增減”下疏議曰:“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實,造籍書。”[63]此處明確記載,唐代里正肩負“案比户口”的職責,且體現爲兩個方面:一爲收繳民户手實;二爲協助官府攢造各種籍帳文書。這里實則暗含唐代民户所申報和里正所收的手實,乃官府攢造各類籍帳文書的基礎。[64]另外,在大谷文書中,《西州高昌縣退田關係文書》爲開元二十五年(737)四月里正請退田牒文,其中有“籍帳未除。户俱第六、家有母及叔母二人丁寡”的内容,[65]《西州納大稅·計帳錢文書》中還有里正前往各户抄行計帳錢的記載,[66]《唐開元二十九年(741)冬西州高昌縣給田關係文書》中則有“檢當鄉并無籍”的内容。[67]又,敦煌所出P.2979號《唐開元二十四年(736)九月岐州郿縣尉□勳判集》中,亦提到該縣里正據簿徵收地稅的内容。[68]凡此種種,皆可說明唐代里正負責地方籍帳的攢造以及據籍帳徵收賦役。所謂“收手實,造籍書”,即是里正的重要職責。這一内容與前引《新唐書》中“凡里有手實”的記載相符,可見唐代手實乃由里正負責收繳。

按唐代造籍定户的相關規定,“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69]據筆者初步統計,目前敦煌吐魯番文獻所見唐代手實文書共計13件,但有明確紀年的手實文書僅有5件:敦煌所出S.514號《唐大曆四年(74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阿斯塔那78號墓出土《唐貞觀十四年(640)西州高昌縣李石住等户手實》,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武周載初元年(690)西州高昌縣甯和才等户手實》,阿斯塔那398號墓出土《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阿斯塔那607號墓出土《唐神龍三年(707)正月高昌縣開覺等寺手實》。而《甯和才等户手實》中“載初元年一月日”的手實落款時間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張榮强根據《唐大詔令集》、《舊唐書》及《資治通鑑》的相關記載,力證《甯和才等户手實》的攢造時間當爲載初元年一月某日。[70]而此年干支爲庚寅,既非唐代的造籍之年,亦非唐代的定户之年。可見唐代手實并非僅在三年一次的造籍之年纔進行攢造,而是每年都進行攢造。

此外,近年來阿斯塔那398號墓新出《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編號2004TAM398:4-2及2004TAM395:4-7)文書,亦是基當年手實所攢造的户籍稿。

(前缺)

1 堂兄進初年貳拾叄歲 白丁 永昌元年帳後

2 堂兄進逖年拾壹歲 小男 永昌元年帳後死

3 堂姉曹貞年貳拾伍歲 丁婦 永昌元年帳後

4 右件人籍後身死

5 弟伏行年伍歲 小男 載初元年括附

6 右件人見漏籍

(後缺)[71]

該文書中每位人名後皆有“永昌元年(689)帳後死”及“載初元年(690)括附”之類的注記内容。據題解者稱,“文書正面墨書部分由其格式判斷,應爲手實。而以朱書在人名下添加注記,并刪去‘右件人籍後身死’、‘右件人見漏籍’兩行之後,格式則變爲户籍,說明這件手實是用來製作户籍的草稿,時間應該在造籍年。載初之後第一個造籍年是天授三年(692),故本組文書應爲天授三年户籍稿。”[72]此件文書乃唐代手實向户籍轉變的中間產物,從中可以反映出唐代由手實到户籍的實際攢造過程。張榮强引據該件文書認爲,永昌元年爲唐代造籍之年,而載初元年正是造籍過後的第一年,既非造户等的第二年,亦非造籍的第三年,故得出“手實一年造的觀點更有說服力”的結論。[73]概言之,唐代官府在690年、692年皆編造手實。那麼,其間的691年也當存在編造手實的可能。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唐代存在連續三年編造手實的情況。此亦可作爲唐代手實一年一造的有力佐證。

此外,阿斯塔那35號墓所出《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文書,在羅列奴、婢、客女、部曲人名及年歲後,有“右件部曲、客女、奴、婢等,先漏不附籍帳。今并見在,請從手實爲定,件録年名如前”的總括内容。據題解稱,“本件無紀年,但有武周新字,知爲武周文書,故列武周末,神龍前”,可見其應是武周時期的文書。[74]在該件文書中,官府先將包括人的身份、年紀及姓名等主要内容進行了詳細登載。這些人因存在“先漏不附籍帳”的情況,而被官府檢括出來後,重新登録籍帳,所依據的就是手實,上據文書中“請從手實爲定”即爲明證。而在前引《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中“載初元年括附”人口所依據的亦是手實。另在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手實及籍帳類文書中,也有“某某人,某年帳後死”“右件人籍後身死”等内容的出現,此類唐代籍帳文書中人户信息的變更,所依據的應當就是手實。

總之,唐代手實乃官府造籍帳時的基礎性資料。唐人對籍和帳有清晰的認識和區别,籍一般指登記人名和户口的文書,即所謂“籍者,所以編户口、計租稅耳”[75]“籍是生人之大信”;[76]帳則具有各項統計的涵義。朱雷也認爲,唐代“户籍據手實而作,計帳亦據手實而作”,[77]《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文書更是可以直接印證。由此言之,作爲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年一造計帳的共同基礎,唐代手實必須及時反映人户每年人口與土地的詳細變動情況,因此也只能是一年一造。

(三)手實與團貌

唐代團貌與手實間的關係亦很密切。朱雷認爲,“手實制定最根本的前提是‘貌閱’,‘貌定簿’是直接爲制定‘手實’提供‘年’與‘狀’的依據。”[78]宋家鈺則認爲,唐代并沒有專門的“貌定簿”,此“定簿”就是指團貌的結果登載籍帳。[79]張榮强進一步指出,“參諸下文所說‘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一語看,這里所定的‘簿’可以明確就是指手實”,而且“計帳統計的一些重要名目,不見民户初報的手實,但可以在貌定後的手實上看到”。[80]

據《册府元龜》卷486《邦計部·户籍》載,延載元年(694)八月敕:“諸户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爲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時貌定,以附手實。”[81]武英殿本《唐會要》卷85《團貌》的記載與此略同,僅“一定已後”及結尾兩句“隨事貌定,以付手實”有異。[82]但現存最早的明抄本《唐會要》則記作“以附手實”,[83]與《册府元龜》的記載一致。雖然《通典》卷7《食貨七》“丁中”條載,“按開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諸户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聽隨事貌定,以附實。”[84]但宋本《通典》亦作“以附實”,[85]而非“以附於實”。“”“手”形近易訛,不排除《通典》“于”爲“手”之形訛。

以上所舉諸種有關唐代手實的相關記載,是厘清唐代團貌與手實關係的關鍵史料。因爲記載的不同,學者們的判斷也出現差異。宋家鈺曾指出,“《唐會要》的‘以付手實’,《通典》的‘以附于實’,均係‘以附手實’之誤,當以《册府元龜》的記載爲是。”[86]高明士在肯定宋家鈺觀點的基礎上,引據《通典》卷7“丁中”條所引開元二十五年户令等資料,進一步指出,“以附于實”是《開元二十五年令》,“以附手實”可視爲《開元七年令》,《通典》“以附于實”有可能爲“以附手實”之誤。他又根據日本《大寶令》之“以附帳籍”的唐令用語原型爲“以附手實”,進一步推測其可能來自《永徽令》。[87]由此可見,《册府元龜》有關唐代團貌結果“以附手實”的記載當最爲可靠,《唐會要》“以付手實”與《通典》“以附于實”的記載,可能在後世傳抄、刊印時存在訛誤。進而言之,唐代團貌與手實關係極爲密切,縣司要親自核對登録人户的年齡與體貌信息,最後把核對結果即注録於手實之上。

中央民族大學近年來入藏了一批吐魯番文書,其中一件名爲《唐開元年間西州交河縣帖鹽城爲令入鄉巡貌事》,是目前僅見的唐代貌閱相關文書,亦可爲進一步厘清唐代手實與貌閱的關係提供佐證。爲方便討論,摘録文書如下:

1 交河縣帖鹽城

2 東都思義焦勝娘馮義姉陳小娘房法言張長春

(3—14行爲具體開列人名,從略)

15 右奉處分:令今月十七日的入鄉巡貌。前件

16 色帖至,仰城主張璟、索言等火急

17 點檢排比,不得一人前却,中間有在外

18 城逐作等色,仍仰立即差人往追,使

19 及應付。若將小替代,影名假代,察獲一

20 人以上,所由各先決重杖卌,然後依法推

21 科。或稱身死,虛掛籍帳,□檢并無

22 公案可憑,仰勒父孃火急陳下死牒,

23 申州然得破除。團仍得父孃過,官

24 府擬憑處分。十一月十五日典□□

25 令杜禮。[88]

張榮强已詳細考釋了該件文書,此處不擬重復。本文關注的是,該文書在强調唐代縣令入鄉巡貌必要性之時,有提到“點檢排比”“或稱身死,虛掛籍帳,□檢并無公案可憑,仰勒父孃火急陳下死牒,申州然得破除”的内容。可以看出,唐代團貌與籍帳密切相關,團貌結果應是在籍帳上有所體現。從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籍帳文書中“某某年(籍)後,貌減(加)就實”之内容亦可看出。此外,吐魯番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唐西州高昌縣下太平鄉符爲檢兵孫海藏患狀事》文書中的“今造手實,巡貌恃(持)至”,亦是明證。[89]該件文書的年代并非唐代前期令文規定的三年造籍之期,而是定户等之年,這表明唐代前期在官方規定的非造籍之年,手實仍在攢造。此可作爲唐代手實係一年一造的重要佐證。再結合前引《册府元龜》相關記載,唐代貌閱結果皆“以附手實”,可以確定,唐代攢造手實正是基於團貌,團貌也是籍帳攢造的重要環節之一。

從編造時間來看,上揭唐代貌閱文書中的落款時間爲“十一月十五日”,在當年年末。唐代團貌與定户等一般在年末由縣官負責,同時進行,主要是爲來年年初的造户籍做準備。唐代手實一般亦在年末進行攢造,從時間上看,完全存在將團貌結果注於手實上的可能。[90]

進而言之,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户籍文書中所見某某年帳後“貌加就實”與“貌減就實”,實則是依據手實進行補充修改的記録。而《唐開元年間西州交河縣帖鹽城爲令入鄉巡貌事》文書中的“點檢排比”,《唐西州高昌縣下太平鄉符爲檢兵孫海藏患狀事》文書中“今造手實,巡貌恃(持)至”,以及體現唐代手實至户籍攢造過程的《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文書,實則構成了唐代里正將團貌結果註定於手實文書,再據手實攢造户籍的完整文書鏈條。

(四)手實與府兵簡點

唐代府兵簡點與手實亦密切相關。[91]敦煌吐魯番所出户籍文書中多有唐代簡點府兵的記録。根據劉安志的研究,唐代州縣地方政府通常會依據籍帳文書來確定衛士人員名單,而地方官府對府兵的簡點,主要依據的應當就是在此之前業已完成的計帳。其中,對成丁之人的點入,主要由各地州府官員根據籍帳予以圈定,而折衝軍府對於入老衛士的簡退,則主要依據州縣每年一次的團貌,具體時間主要在每年秋收後的九、十月間。[92]此論對於理解唐代手實與府兵簡點的關係極具啓發。

從時間進程來看,唐代府兵簡點一般在每年九、十月份之間,這一時間正是百姓秋收結束後的農閒時節。這一點從敦煌吐魯番所出文書中亦得到了很好的印證。如《唐開元十年(722)沙州敦煌縣懸泉鄉籍》與《唐開元十年沙州敦煌縣莫高鄉籍》,皆記載沙州在開元九年“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簡點府兵。又據吐魯番阿斯塔那191號墓所出《唐史衛智牒爲軍團點兵事》記載,西州兵曹牒問前庭府五團有關所點府兵情況的時間在永隆元年(680)十月廿五日,可見當年西州府兵簡點亦在此前不久。前文已證實,唐代手實的編造一般在年末,計帳在四、五月份,户籍則在造籍之年的正月上旬至三月間。從時間角度來看,上年末攢造的手實中的人户信息可以在九、十月進行的府兵簡點中使用,這一點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亦得到了印證。

吐魯番所出有關唐代府兵簡點文書中有提到簡點之時對該衛士“加減”的情況,此類記載與唐代敦煌吐魯番所出户籍文書中“貌加就實”與“貌減就實”的記載類似,而這類記載或許就是唐代里正進行團貌之時的注記。前文提到的《甯和才等户手實》中的“王隆海户”,即有“弟隆住

(年)肆拾壹歲 衛士”的記載,[93]可見唐代手實文書對府兵衛士的身份與年齡皆進行記録,這也爲唐代開展府兵簡點提供了重要依據。前文已證實,唐代縣級長官在核對登録户口計年時,皆要親自核對各類信息,“隨時貌定,以附手實”。換言之,唐代官府借助開展團貌的方式與時間,對普通民户的丁中與體貌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注記在手實之上。

就官府的工作地點而言,唐代府兵簡點一般以州府爲單位進行。據前揭《唐會要》記載,唐代編造籍帳,往往由“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可見唐代州級官府在攢造籍帳之時,手實與計帳文書俱在。在州府進行府兵簡點,當是以手實爲據進行點入與簡出。

概言之,唐代前期府兵的點入與簡出確實需要“具姓名”,并依據“兵部格”實施。但唐代府兵簡點中最重要的内容爲人户的年齡與身體狀況,尤其是年齡的成丁與入老,更是直接關乎府兵的點入與簡出,因此對信息的準確掌握和及時變更要求較高。而三年一造的户籍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一年一造且登載團貌結果的手實,不論從編造時間還是編造地點的角度來看,顯然都是統治者進行府兵簡點最好的依據。因此,唐代府兵簡點所依據的應當是手實。既然府兵是一年一簡點,爲了及時反映人口信息的變化,唐代手實也應是一年一造。

需要特别說明一點,有學者曾根據《天聖令·賦役令》宋令第9條復原了唐令第30條,其中記有“諸縣令須親知所部富貧、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實之際,即作五等定簿”的内容。[94]按,唐代户等爲三年一定,已爲人所共知,若按此復原内容,則唐代手實似乎也是三年一造。但事實恐非如此,理由如下:其一,該研究所依據的乃日本《令集解》所引之唐代令文,但其是否爲唐令原文,還不能確定;其二,前文已經明確,唐代是由里正負責“收手實,造籍書”,此處所言是縣令的職掌,二者不可混淆;其三,唐代手實是造計帳和户籍的基礎,而定户等一般在造户籍的前一年,若只是在定户等之年纔造手實,唐代整個籍帳制度將無法運行,若手實爲一年一造,則不存在此問題;其四,關於此條令文,渡辺信一郎及戴建國兩位先生并未進行復原,依然保留其内容爲“每因升降户口,即作五等定簿”。[95]基於以上分析,我們認爲,唐代手實一年一造應無疑問,即使真要據此復原唐令,其内容也當以“每因升降户口,即作五等定簿”更爲合適。

綜上可知,唐代手實應是籍帳體系中最基礎的文書。唐代團貌多數時期爲一年一次,須做到“隨時貌定,以附手實”;唐代計帳與户籍的攢造,亦須“從手實爲定”;吐魯番文書中亦有連續兩年編造手實的記載;唐前期府兵亦根據手實一年一簡點。唐代手實只有一年一造,纔能爲計帳與户籍的攢造以及府兵的簡點,提供及時且準確的信息變更。

四、中唐以後手實制度的演變

中唐以後,與府兵制與均田制相配套的籍帳制度逐步崩潰,作爲唐前期籍帳體系中基礎性文書的手實,已然在許多層面發生了顯著變化。

長慶三年(823),因同州“人户逃移,田地荒廢”,元稹“遂設法各令百姓自通乎[手]實狀。又令里正書手等傍爲穩審,并不遣官吏擅到村鄉。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無欺隱”。[96]此事雖發生在唐中後期,但該手實是由百姓提供當無疑問,其登載内容仍以人口和田地爲主。五代後唐天成四年(929)五月敕令:“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爲保,委無隱漏,攢聯手狀送於本州,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如人户隱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并征。”[97]五代時期户籍制度雖沿襲唐代攢造户籍的規定,但百姓上報的文書也從手實(狀)發展爲手狀,其上報内容也逐漸側重於土地信息。[98]此即唐中後期手實制度在登載内容層面呈現的重要變化之一。需要關注的是,該階段逐級上報以及强調上報内容真實等特點,仍可看作是唐代手實制度逐級上報精神的延續。

唐中後期,西川府及京兆府還出現了用於徵稅派役的文書——“户帖”。據《舊唐書》卷48《食貨上》載,大和四年(830)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稱:“准詔旨例置西川事條。令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内三分,二分納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依此曉喻百姓訖。經賊州縣,准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不經賊處,先征見錢,令三分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文。舊有稅薑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征斂不時,令并省稅名,盡依諸處爲四限等第,先給户帖,餘一切名目勒停。”[99]另據《册府元龜》卷484《經費》載,開成元年(836)二月,“仍請百姓廣開田畝,更不加稅,行之有節,富庶可期。詔付京兆府夏季以前先造户帖,務使平允。凡折納之術,行於豐年,斯惠農務,苟非豐登,人用苦之,蓋輸緡易而輸粟難也。”[100]可見,無論是太和四年西川府崔戎奏議中給民之户帖,抑或是開成元年京兆府夏季給民之户帖,皆可視作唐後期兩稅法定額體制之下稅收管理調整的反映,體現了官府徵稅物件從丁和户轉向土地之後的選擇。[101]

近些年來,隨著宋代和元代户籍文書實物的陸續發現,部分學者就户帖在宋元時期的作用有了新的理解。周曲洋注重宋代户帖的户籍屬性,將其與唐代中後期手實及歸義軍時期户狀進行關聯思考。[102]鄭旭東則强調宋代以來官府册籍與百姓户帖的“官民二重性”差異。[103]

從制度發展演變的結果來看,宋元明時期的户帖不僅僅是派役文書。目前所見唐代後期户帖的記載僅有兩處,其可能尚處在萌芽階段,或許只有賦役征派的性質。但此後統治者或許認爲户帖更能實現基層户籍的統計與登記,使其成爲民户登記信息的主要載體。概言之,唐後期出現有關户帖的史料記載,以及目前所見宋元明時期的户帖文書,正是充當了唐前期手實的角色。從歷史發展與演變的意義來說,户帖可以理解爲手實在唐代中期以後的某種“變體”。

敦煌文書中還保存有晚唐五代時期的多件户狀文書,其中以《唐大順二年(891)正月沙州翟明明等户狀》最具代表性。爲便於下文分析,茲録文如下:

(前缺)

1 大順二年辛亥歲正月一日百姓翟和勝户

2 户翟明明(年卅五)。男安和(年廿七),妻阿馬(年廿),男再成(年廿八歲)。

3 都受田肆拾畝半。請南沙陽開南支渠地壹段兩畦共陸畝。

4 東至子渠,西至氾(鞠)子并荒沙,南至氾(鞠)子并翟定君,北至

5 道。又地壹畦五畝,東至道,西至翟和勝,南至翟和勝及再盈,

6 北至翟德盈。又地肆畦共捌畝,東至子渠,西至翟再盈并閻政□

7 及翟定君,南至河,北至翟和勝園。又舍壹所,東邊壹分,

8 東至自園,西至翟和勝,南至合院,北至翟神德。園舍□西道

9 及門前院,共和勝合。又地壹畦半畝,東至翟通子,西至氾(鞠)子,

10 南至翟和勝,北至翟神德。又唐家渠下尾地壹畦貳畝,東

11 至姚流子,西至翟神德,南至姚善吉,北至姚郎郎。又北支渠

12 地壹段兩畦共肆畝,東至高黑子,西至楊君,南至子渠,北至子渠。

13 又請都鄉趙渠地壹畦壹畝半,共和勝亭合,四至在和勝

14 户狀上。又請南沙陽開北支渠地壹段三畦共陸畝,東至鄧

15 菜奴,西至羅奴子,南至自田,北至羅奴子。又地伍畦共伍畝,

16 東至鄧恩子,西至崖,南至崖,北至自田。又地壹畦肆畝,

17 東至吴什得,西至陰章六,南至董興子,北至渠。又南支渠中

18 界園地半畝,東至翟和勝,西至翟和勝,南至自園,

19 北至翟和勝。

20 大順二年辛亥歲正月一日,百姓翟明明户。

(後缺)[104]

該件唐末户狀文書的登載内容主要包含人口和土地兩類。其中,人口信息僅登載姓名和年齡;土地内容則極爲詳細,包括每塊土地的畝數、具體位置及地塊四至。唐末五代時期的户狀文書具有詳載土地而略登人口的登載特點,這與兩稅法的實施密切相關。孫繼民曾指出:“其跨越唐五代宋初,揭示了唐代民户申報文書由手實到户狀、由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發展軌跡和演變綫索。敦煌户狀文書反映了唐代籍帳制度演變的最終歸宿,提供了與中原地區簿籍制度對比研究的樣本,是類似於或曰接近於宋代‘五等丁產簿’和‘户產簿’的文書,堪稱敦煌版的‘五等丁產簿’和‘户產簿’。”[105]此或許可視爲手實制度在唐中後期的演變路徑之一。

宋代亦曾短暫推行過手實之法。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載,熙寧七年(1074)七月癸亥,吕惠卿因“簿法不善”及“舊簿不可信用”,無法均平免役錢,因此提議“宜仿手實之意,使人户自占家業”。此處的“手實之意”,即其所引“按户令手實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的内容。[106]此户令,一般認定爲宋代天聖户令。手實以人户自己提供,内容爲該户内的丁口及田宅的實際情況。對於吕惠卿所推行的手實之法,同時期的宋人多有評價。蒲宗孟認爲,“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產,而官爲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諫官范百禄也提到,“户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張方平則指出:“臣竊聞昨有新制,開列條目,自府畿至諸路郡縣,令人户各自供通財產手實狀,有所隱漏者許人陳告。”[107]此三人雖皆以論手實之法弊病爲主,但從中亦能看出,由人户自占,并提供其物產狀況給官府登録版籍,應是手實的核心内涵。

南宋咸淳元年(1265)監察御史趙順孫曾奏稱:“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於人户,則散漫而難集。”[108]此處所言人户“自實”,當與强調如實上報的“手實”涵義相同。[109]聯繫《新唐書》所記唐代鄉里層面的手實主要登載“民之年”和“地之闊狹”兩項,二者雖皆有手實之名,登載内容也主要是各户人口和事產狀況,但不盡相同。具體言之,唐代手實登載的内容側重人户的年齡及土地兩項,宋代手實人口方面的登載更側重於丁口,事產方面則不僅有田地,更擴大到屋宅等内容。手實制度的這些變化當與唐宋兩代賦役制度及籍帳制度的差異密切有關。

遠承唐代户籍制度的金代,亦有手實制度的推行。《金史》卷46《食貨一·户口》記載:“凡户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以里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户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110]據此可知,金代手實法主要以里正、主首負責,到民户家中攢造手實,主要登載内容爲“男女老幼年與姓名”及人口生死增減,實數以報,然後製成户口計帳,再逐級上報。這一特點與唐代里正負責收手實、造籍書,再逐級攢造上報的制度可謂一脉相承。

在目前所出黑水城文書當中,有兩件西夏時期的西夏文手實文書,編號分别爲8203及7893/9。[111]以下僅移録7893/9號手實文書,并展開具體分析。

1 一户行監梁瑞助有屬畜品業已令明,列如下:

2 地四塊

3 一塊接陽渠撒二十石處,與耶和新喜盛(地)邊接

(以下爲另外三塊地從略)

7 畜三馬中

8 一公馬有二齒 一母馬騾四齒

9 一幼馬

10 駱駝三十二 大二十六 小六

11 人男女十八中

12 男十 心熹犬 三十五 正月犬 三十

13 鐵吉 四十勢漢金 五十 祥行樂 三十

14 小狗吉 十二……月月犬四歲 正月吉

15 四月盛 二歲……祥行吉 十五

16 女八 吉祥樂 六十 水護 五十

(後略)[112]

此件西夏手實文書主要登載了户主身份、田土稅收與位置、牲畜數量與年齡,以及人口數量與年齡等信息。該手實文書的基本格式以及人口與土地因素的登載與唐代相似,但牲畜信息的加入以及人口記載詳盡程度却不同於唐代。如何理解西夏手實的獨特性以及它與唐宋手實的異同,就顯得更爲重要。駱詳譯認爲:“相比於唐代手實,西夏手實更接近宋代,不能不說西夏是高度效仿宋代的做法。但從唐宋的歷史發展特點來看,西夏手實的特點,可以說是受到自唐初均田制與租庸調的實行、至唐中後期均田制崩潰、兩稅法實行以來歷史趨勢的影響。”[113]李華瑞也曾指出:“西夏手實,就登録内容而言,顯然與唐代有很大不同,可以肯定地說西夏手實直接承襲或仿照宋朝的做法。”[114]可見西夏手實更多反映的是宋代手實的内容與形制。

前文已經揭示,隨著籍帳體系的逐步崩潰,手實制度在唐中後期已悄然發生了諸多變化,無論是户帖、户狀,還是手實狀、手狀,某種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手實的“變體”之一。加之,目前僅能見到唐代十多件手實文書和晚唐五代的幾件户狀文書,宋代的手實文書仍未得見。而西夏手實文書還有其自身鮮明的登載特點,因此在唐抑或是偏宋的比較視域下考慮,不如立足於西夏自身獨特的地理位置及民族因素,再結合中唐以來籍帳體系變化的大背景,將其視作整個變化過程中多種因素融合的產物。

在北宋、金和西夏各個時期,手實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雖間續推行,但登載内容却各有差異。宋代手實制度登載以“丁口田宅之實”爲主,金代手實制度强調“男女老幼年與姓名”和人口生死增減,西夏手實則以土地及財產登載爲主。相比唐代手實,宋、金、西夏時期的手實登載内容已不盡相同,側重點亦有所不同。宋家鈺曾指出:“手實從廣義上說是手狀一類文書,但在户籍的應用上,却又有其特殊的涵義和内容”,“手實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說明需要根據具體的歷史條件去研究它所反映的户籍制度與社會關係,而不應看成都是一成不變的”,“唐代手實本爲攢造户籍而責令民户提供的,但隨著户籍制度與賦役制度的變化,手實内容也發生變化,它既可用於單申户口,也可用於著重申報土地,手實的原意自然也就改變了。”[115]這也在提示我們,從更廣義或長時段層面來考慮,或許更能深入理解手實制度的實際内涵與意義。

五、結論

受安史之亂影響,唐前期國家推行的籍帳、均田及府兵等諸多制度,在唐中後期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116]在唐宋之際社會變遷的背景之下,作爲唐代籍帳體系中的基礎性文書制度,手實制度亦不能例外。從史籍記載和出土文書來看,唐中後期西川府及京兆府出現了用於徵稅派役户帖,唐末五代時期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則有多件户狀文書,五代後唐天成四年五月詔令中也有百姓向官府提供的手狀,宋代亦存在登載民户基本信息的户帖。

誠然,手實在唐代前期一年一造應無疑問,且主要爲牒文格式。但從唐中後期開始,手實制度已然發生了諸多變化。無論是在籍帳制度層面,從手實到手實狀、户帖、手狀、户狀文書的演變,還是在文書運行層面,由牒式到帖式、狀式的轉換,無一不體現著這種深刻的變化。[117]正如此前學者所言,唐代民户申報文書經歷了由手實到户狀、由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發展和演變,唐代籍帳制度演變的最終歸宿或許正是户狀或户帖一類的文書。唐代手實本爲編造户籍而責令民户所提供,但隨著户籍制度與賦役制度的變化,手實内容也發生變化。它既可用於單申户口,也可用於著重申報土地,手實的原意自然也就隨之改變了。我們或許應從更廣泛的户籍應用層面去理解唐代手實,其所反映的户籍制度與社會關係,也應從具體時期去分析研究。[118]換言之,在唐前後期制度變革的背景下,唐代手實作爲百姓持有的基礎性文書,深受籍帳及文書制度變革的影響。其自身也由唐前期的牒文變爲唐中後期的帖文和狀文,某些功能亦可能被户帖或户狀所取代。在中唐之後、北宋、金及西夏各個時期,手實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雖仍間續推行,但登載内容和載體却各有差異。直至明清時期,百姓所持以登載基本家户信息的文書,已多變爲户帖等形式的文書。[119]

作爲中國古代國家統治的基礎,民户信息直接關係國家賦稅徵收與差役編派,因此是歷代統治者制定政策時最爲優先關心的對象。與此同時,此種關係個人切身利益的信息統計與上報,民户亦在想方設法瞞報或漏報,以求最大程度上確保自己的生活。官民之間的利益博弈,在中國古代歷史的舞臺不斷上演。隨著中國古代大一統王朝的形成,國家的各種制度也在趨於完善,以民户信息爲重要内容的基層統計制度亦在逐步形成和確立。從秦漢時期的“自占年”,到唐代的手實,再到五代及宋以後的户狀、户帖等各類文書,[120]其名稱雖有差異,但這種有關中國古代民户信息的上報制度却一直存在。

[作者張恒,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助理研究員。]

注释

* 本文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吐魯番出土文書再整理與研究”(批准號:17ZDA183)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曾得到孫繼民、劉安志等先生的悉心指點,匿名評審專家亦提供了寶貴意見,在此一并致謝。

[1] 王國維:《唐寫本敦煌縣户籍跋》,《觀堂集林(外二種)》,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頁。

[2]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90頁。

[3] 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中國歷史》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版,第948頁。

[4] 宋家鈺:《唐代的手實、户籍與計帳》,《歷史研究》1981年第6期。

[5] 凍國棟:《中國人口史》第2卷《隋唐五代時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頁。

[6] 楊際平:《論唐代手實、户籍、計帳三者的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3期。

[7] 宋家鈺:《唐代手實初探》,中國社科院歷史研究所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隋唐史論集》第1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210—231頁;《唐代的手實、户籍與計帳》,《歷史研究》1981年第6期。

[8] 朱雷:《唐代“手實”制度雜識》,《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23頁。

[9] 參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堀敏一:《唐代的計帳與户籍管見》,韓昇譯,《社會科學戰綫》1987年第1期。

[10]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277—290頁。

[11] 孟憲實:《新出唐代寺院手實研究》,《出土文獻與中古史研究》,中華書局2017年版,第306—323頁。

[12] 楊際平:《論唐代手實、户籍、計帳三者的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3期。

[13] 李正宇:《〈吐蕃子年(808)沙州百姓汜履倩等户籍手實殘卷〉研究》,敦煌文物研究所編:《1983年全國敦煌學術討論會文集(文史·遺書編)》,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218頁。

[14] 閆廷亮:《河西史探》,甘肅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197頁。

[15] 王克孝:《評丘古耶夫斯基對敦煌所出某些籍帳文書的考釋》,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2期,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128頁。

[16]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卷19《地員》,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72頁。

[17] 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75—76頁。

[18]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卷18《度地》,第1059頁。

[19] 梁方仲編著:《中國歷代户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總序”第5—6頁。

[2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頁。

[21] 《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32頁。

[2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年版,第203、205頁。

[23]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32頁。

[2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第194頁。

[25]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33頁。

[2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頁。

[2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7頁。

[2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2頁。

[29] 臧知非:《說“自占年”》,《史林》2011年第1期。

[30] 《漢書》卷8《宣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48頁。

[3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4頁。

[32] 《後漢書》卷39《江革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302頁。

[33] 《後漢書》卷5《孝安帝紀》,第227頁。

[34] 張榮强在《簡紙更替與中國古代基層統治重心的上移》(《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9期)一文中對秦漢時期編造户籍前的民户自占環節進行了揭示。

[35] 《唐會要》卷85《團貌》,中華書局1955年版,第1555頁。

[36] 張榮强以簡紙更替爲切入點,對漢唐時期户籍攢造制度的實際運行以及其與基層統治之間的關係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頗具啓發。參見張榮强:《中國古代書寫載體與户籍制度的演變》,《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簡紙更替與中國古代基層統治重心的上移》,《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9期。

[37] 《三國志》卷35《蜀書·諸葛亮傳》,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13頁。

[38] 《晉書》卷70《劉超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875頁。

[39] 陸修靜:《陸先生道門科略》,《道藏》第24册,文物出版社、上海書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80頁。

[40] 凍國棟:《中國中古經濟與社會史論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頁。

[41] 《南齊書》卷34《虞玩之傳》,中華書局1972年版,第608-610頁。

[42] 參見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49頁注2。

[43]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177—180頁。有關該户籍登載內容的分析,另可參見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36頁。

[44] 參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1—5頁;榮新江:《吐魯番新出〈前秦二十年籍〉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期。

[45] 參見關尾史郞:《“五胡”時代户籍制度初探——以對敦煌·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的分析爲中心》,饒宗頤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4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23—231頁;榮新江:《吐魯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期。

[46]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6—22頁。

[47] 參見《唐六典》卷3《尚書户部》,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74頁;《通典》卷3《食貨三》,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65頁;《資治通鑑》卷190《唐紀六》,武德七年(624)四月條,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6095頁;《舊唐書》卷48《食貨上》,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2089頁。

[48]《新唐書》卷51《食貨一》,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343頁。

[49] 朱雷:《唐代“鄉帳”與“計帳”制度初探——吐魯番出土唐代“鄉帳”文書復原研究》,《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第160頁。

[50] 宋家鈺:《唐代的手實、户籍與計帳》,《歷史研究》1981年第6期。

[51]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77—290頁。

[52] 楊際平:《論唐代手實、户籍、計帳三者的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3期。

[53]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81,至和二年(1055)十月庚戌,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4381頁。

[54] 《唐會要》卷85《籍帳》,中華書局1955年版,第1559頁。另,《册府元龜》卷486《邦計部·户籍》(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5811頁)所記與此基本一致。

[55] 《唐六典》卷1《尚書都省》,第13頁。

[56] 大津透:《唐律令制國家的預算——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試釋》,宋金文、馬雷譯,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42頁。

[57] 《舊唐書》卷8《玄宗紀》,第189頁。

[58]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頁。

[59]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三〕》,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頁。

[60] 參見唐長孺:《唐西州諸鄉户口帳試釋》,《山居存稿三編》,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95—182頁;朱雷:《唐代“鄉帳”與“計帳”制度初探——吐魯番出土唐代“鄉帳”文書復原研究》,《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第159—190頁。

[61] 《唐律疏議》卷19《賊盗律》,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51頁。

[62] 《唐會要》卷85《籍帳》,第1559頁。

[63] 《唐律疏議》卷12《户婚律》,第233頁。

[64] 按,唐代里正的職掌範圍,《唐六典》卷3《尚書户部》(第73頁)記載爲“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原文注:里正兼課植農桑,催驅賦役)”,《通典》卷3《食貨三》(第63頁)則記爲“掌按比户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可見,唐代里正應有按比户口的責任。

[65] 小田義久主編 『大谷文書集成』(貳),法藏館,1990年,111頁。

[66] 小田義久主編 『大谷文書集成』(三),法藏館,2003年,56—57頁。

[67] 小田義久主編 『大谷文書集成』(三),59頁。

[68]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230—232頁。

[69]《唐六典》卷3《尚書户部》,第74頁。

[70]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79—281頁。

[71]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第17頁。

[72]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第17頁。

[73] 參見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77—290頁。

[74]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529、525頁。

[75] 《全唐文》卷373,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789頁。

[76]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2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版,第609頁。

[77] 朱雷:《唐代“鄉帳”與“計帳”制度初探——吐魯番出土唐代“鄉帳”文書復原研究》,《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第182頁。

[78] 朱雷:《唐代“手實”制度雜識》,《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第107頁。

[79] 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91—93頁。

[80] 張榮强:《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277—290頁。

[81] 《册府元龜》卷486《邦計部·户籍》,第5809頁。

[82] 《唐會要》卷85《團貌》,第1555頁。

[83] 《唐會要》卷85《團貌》,明抄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善本書號10521。

[84] 《通典》卷7《食貨七》,第156頁。

[85] 杜佑撰,長澤規矩也、尾崎康校訂:《北宋版通典》卷 7《食貨七》,韓昇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卷第256頁。

[86] 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90頁。

[87] 高明士:《唐代的籍年與貌定》,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20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31—143頁。

[88] 張榮强、張慧芬:《新疆吐魯番新出唐代貌閱文書》,《文物》2016年第6期。

[89]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488頁。

[90] 張榮强認爲,結合唐代團貌和造籍的年份可以分爲兩種情形,在非造籍年的團貌爲“小團”,主要在年初進行;在造籍年的團貌爲“大團”,主要在上一年年末進行。他還進一步將唐代籍帳的攢造程式分爲兩種情況:“在造籍年,造籍的整個程式就是:民户首先報手實,縣令貌閱核定後,再攜帶手實和計帳赴州正式造籍,即手實→貌閱→手實和計帳→户籍;而在非造籍年,民户報手實後,經縣令貌閱再編訂計帳,即手實→貌閱→計帳。”參見張榮强、張慧芬:《新疆吐魯番新出唐代貌閱文書》,《文物》2016年第6期。

[91] 唐代府兵簡點,既包括從百姓中簡點爲兵,還包括從軍府簡點府兵作戰。此處我們所討論的府兵簡點乃指前者,重點關注官府依據何種籍帳文書來簡點百姓。

[92] 劉安志:《唐代府兵簡點及相關問題研究——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中心》,《新資料與中古文史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156頁。

[93]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498—502頁。

[94] 李錦繡:《唐賦役令復原研究》,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467頁。

[95] 參見戴建國:《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上)》,《文史》2000年第4輯;戴建國:《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1輯;渡辺信一郎「北宋天聖令による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令の復原並びに訳注(未定稿)」,『京都府立大学学術報告(人文·社会)』第57號,2005年,83—138頁。

[96] 元稹:《同州奏均田狀》,《元稹集》卷38,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435—437頁。另可參見王應麟:《(合璧本)玉海》卷178《食貨》,中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3377頁。

[97] 《舊五代史》卷146《食貨志》,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1946頁。

[98] 吴樹國曾從土地統計方式這一角度入手,分析唐宋之際田稅制度中統計手段的强化,唐代前期以手實統計爲主,後期出現官府差官檢田,五代時期手實與檢田互用,宋代則以檢田爲主。參見吴樹國:《唐宋之際田稅制度研究》,黑龍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頁。

[99]《舊唐書》卷48《食貨上》,第2094頁。另,《唐會要》與《册府元龜》中的相關記載與此所記略同。參見《唐會要》卷84《租稅下》,第1542頁;《册府元龜》卷488《邦計部·賦稅二》,第5837頁。

[100] 《册府元龜》卷484《邦計部·經費》,第5791頁。

[101] 吴樹國認爲,户帖的出現,一方面顧及了個體百姓的利益,以法制化的形式相對固定了個體百姓的負擔,有效避免了官府對其進行額外的征斂;另一方面也爲國家提供了對百姓徵稅的憑據,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國家在徵收賦稅方面對鄉里人員的依賴。參見吴樹國:《唐宋之際田稅制度研究》,第184—185頁。

[102] 參見周曲洋:《量田計户:宋代二稅計征相關文書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人民大學,2017年,第59頁。

[103] 參見鄭旭東:《諸王朝比較視域下的蒙元户籍文書問題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南開大學,2019年,第94頁。

[104]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2輯,第474頁。

[105] 孫繼民:《唐宋之際沙州歸義軍户狀文書演變的歷史考察》,《中古史研究彙纂》,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60頁。

[106]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4,熙寧七年七月癸亥,第6226—6227頁。

[107]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9,熙寧八年春正月辛丑,第6315—6316頁。

[108] 《宋史》卷173《食貨上一》,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181頁。

[109] 凍國棟在《中國中古經濟與社會史論稿》(第10頁)中指出:“按,咸淳元年趙順孫上言未明確說成‘手實’,而僅言‘自實’,因此歷來不爲學術界重視。但推其本義,與‘手實’略同。”

[110] 《金史》卷46《食貨一》,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032頁。

[111] 史金波最早對文書進行了翻譯和介紹,駱詳譯又從西夏與唐宋賦役制度的視角進行了分析。參見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4件西夏文草書户籍文書譯釋研究》,《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駱詳譯:《從黑水城出土西夏手實文書看西夏與唐宋賦役制度的關係》,《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7年第2期。

[112] 轉引自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4件西夏文草書户籍文書譯釋研究》,《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

[113] 駱詳譯:《從黑水城出土西夏手實文書看西夏與唐宋賦役制度的關係》,《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7年第2期。

[114] 李華瑞:《西夏社會文書補釋》,杜建録主編:《西夏學》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頁。

[115] 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77、80、88頁。

[116] 池田溫曾對唐代前後期籍帳制度的根本變化進行過深入分析,梁方仲則對中國古代户籍制度演變的基本輪廓進行過梳理。分别參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10頁;梁方仲編著:《中國歷代户口、田地、田賦統計》,第10—11頁。

[117] 日本學者赤木崇敏曾在概覽唐代地方公文行政中的官文書體系後,認爲在唐代前期律令體制下,牒式爲唐代官府的基本公文形式,但在唐代中後期,程式簡化、便利的帖式與狀式逐漸占據主流。參見赤木崇敏:《唐代官文書體系及其変遷——以帖、狀爲中心》,周東平、王威駟譯,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2014年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05頁。

[118] 參見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77、80、88頁;孫繼民:《唐宋之際沙州歸義軍户狀文書演變的歷史考察》,《中古史研究彙纂》,第160頁。

[119] 參見鄭旭東:《元代户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

[120] 宋家鈺曾將唐代手實與漢代以來民户自占户口制度進行關聯思考。參見宋家鈺:《唐朝户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75—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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