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唐朝妇女能离婚吗?丈夫休妻“七出”制度有哪些?天人契合思想

唐朝妇女能离婚吗?丈夫休妻“七出”制度有哪些?天人契合思想

导语:唐朝妇女能离婚吗?丈夫休妻“七出”制度有哪些?天人契合思想,阴阳学说

近期热播的《长安十二时辰》将观众的目光带到了我国最强盛的朝代唐朝,剧中有一个配角小人物元载,为了让自己飞黄腾达,总是想娶一个富家女子,甚至把目光盯在了离过婚的女人身上,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唐朝当时社会风气那么开放吗?唐朝女子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白头偕老,从一而终,难道是随便说说吗?唐朝妇女让离婚吗?笔者通过本篇文章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

稳定的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从古至今,保持稳定婚姻关系是历代社会所追求的,然而,离婚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实早在唐之前,就有许可离婚的主张。在唐之前,虽然在道德上以“终身不改”,“白头皆老”为婚姻的至高境遇,但是在法律和具体实践中,并不禁止婚姻的解除。例如,汉景帝的王夫人,汉武帝的母亲,就是一个离异的妇女,她与前夫还生一个女儿,可见,在汉武帝推崇独尊儒术之前,汉朝并不太重视贞操观念,对离过婚的女人也没有特别的歧视。

由上文资料可知,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离婚现象是司空见惯的,不仅在贵族阶层,在民间离婚的女子也很多,女子甚至嫁人两三次都不是新鲜事了。春秋时期为什么会对离婚采取这种态度呢?

其主要受天人契合的思想,在这个思想中,“自然之天”是动态并不是静止的,与此相对应的人际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变的。在天人契合的思想中,把夫妻关系的本质归结为“义”,一旦不存在“义”了,离婚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列女传》

除了受“义”字影响外,婚姻还必须服从宗法,服从家族利益,夫妻关系虽然是国家之始,但如果出现阻碍家庭和睦,子孙繁育,血统纯正或者破坏双方家族的关系时,离婚也成为必要的一件事。

很多人都认为,在唐朝以前离婚是男子所拥有的特权,即使在解除婚姻关系中,男子是占主导地位的,女子只能被动地接受离婚的后果,在这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对于婚姻解除问题上,主要体现在“出妻”(休妻、去妇、弃妇)方式。它的理论根据现在听起来很可笑,竟然是源于阴阳学说。

在唐朝以前,丈夫要单方面解除婚姻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那就是妻子必须存在过错,当然这种过错都是以男权思想为标准的,比如“七出”“三不出”;具体都有哪七出,三不出呢?

一出: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对于嫁到夫家的儿媳妇,传统的礼教极端注重和强调孝顺公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违背了基本妇德,无论她多么优秀,都配不上自己的丈夫,就应该休妻;儿子在处理夫妻关系是必须以公婆思想为准,公婆认为好的,即使夫妻感情不和,也要厮守终身;反之,如果公婆认为媳妇不好,即使夫妻感情牢固,儿子也必须将她休掉。

在唐朝以前的历史上,儿子为了孝顺,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事例并不少见;《后汉书》记载,鲍永的妻子曾辱骂母亲,鲍永为孝顺母亲,仅就这件小事,而将妻子休了。《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丈夫焦仲卿情深意长,仅因为婆母不喜欢,就被怯弱的丈夫休掉。

二出,无子,为其绝世也;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上事宗庙,下继后世,也就是说传宗接代是其最主要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婚后不能生育儿子,就会认为使夫家“绝世”,这种理由出妻是理所当然的。

许敬与应顺是同乡好友,尽管家里很穷,但是妻子没生儿子,双亲年事已高,认为没生出孩子是妻子的毛病,于是让应顺休妻令娶。汉武帝之所以能够被立为太子当上皇帝,都是陈阿娇和馆陶长公主一手促成的,然而就是因为陈阿娇没有生育子女,而被汉武帝废黜,由此,可见,妇女不生育子女被休妻,就连古代皇族也不可避免。

三出,淫,为其乱族也,这一条非常好理解,类似于现在的婚内出轨,在古代若妻子不守贞操,与外面男子私通,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过,古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基本妇德,而且有可能影响男方家族宗嗣血缘的纯正,遇到这种情况大都被丈夫遗弃,这种事例在历史上是非常多见的,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出,妒,为其乱家也,古代的“男尊女卑”的社会种,女子嫉妒不仅有损男人的尊严,也是“乱家”的根源。这种“妒”在现在来说不算什么事,甚至都不违反道德,但传统礼教上却极力宣扬妇女的“不妒”之德,将其上升到宗法的高度。

五出,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如果妻子有“恶疾”无法和丈夫一起共同祭祀祖先,显然不符合传统礼教的婚姻标准,在这种情况,丈夫可以休妻。

七出,盗窃,为其反义也,这个比较好理解,盗窃在现在也是属于犯罪,在古代盗窃不仅是一种恶行,更是因为古代大家族中,财产是共有的,妻子盗窃会对家族造成危害,所以必须休掉。

这七出是封建礼制对为人妻妇女的道德极高要求,只考虑到了维护男人的夫权,并没对妇女主动离婚提出要求,但是,古代为了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防止社会秩序混乱,对男子离婚决定权加以制约,在周代时,又提出了三不出,即丈夫在婚前靠女方供养,或者结婚时妻子把财产都带来当嫁妆,妻子离婚时又无家可归,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公羊传》“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妻子与丈夫一起服过三年之丧,对公婆有大孝行为的,可以不休妻;娶妻子的时候,丈夫贫穷的,婚后生活变富贵的,不能休妻。这就是所谓的“不忘恩”“不背德”“不穷穷”。

参考文献:《唐会要》、《唐律疏议》、《新唐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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