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男子替父报仇,最终惊动武则天,免去死罪

男子替父报仇,最终惊动武则天,免去死罪

中国封建时代律法在总体上是高于同时期的欧洲的,有着一种更朴素的法律精神。中国封建时代律法不仅强调是杀人者死,更注重的是““天理国法人情”,意思是指所做的事合乎道理、国法、人情。 ”对于重要案件必须经过皇帝首肯。

比如现在,一个有夫之妇与他人通奸,丈夫气恼不已,将奸夫给打了。奸夫把丈夫告到了法院。结果丈夫被关了。按照我们的意识,包括儒家的传统,奸夫与人偷情,丈夫把他给揍了,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打轻了,但在法治社会,丈夫的打人不合法了,反而是奸夫占了上风。在这个案子中,最终的结论就是合理打人的丈夫被判刑了。再比如遇见杀害亲人仇人出现在眼前,又会怎样。在唐代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个人报复杀人案,那当时的法官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事情发生在一代女主武则天在位的时候,据《新唐书·列传》之“孝友”记载。在关内道同州下 邽县(陕西渭南市地区)的一个驿站(官方招待所)。这天驿站住进一个叫赵师韫的人,此人虽然只是一个县尉(县里公安局长)但派头不小,摇头晃屁股,让人看着十分厌恶,驿站的小吏自然得全力愿意接待,当小吏把赵师韫安排到相应的房间的时候,这个叫赵师韫不仅勃然大怒,不仅要让驿站的驿丞亲自接见,而且要住上房。这小吏也算是粗通文墨,知道这样的人惹不起,他的背后不知道站着哪个大人物,小吏立即通报了驿丞,这时候驿丞已经睡觉了,现在被打扰了睡觉自然不快,听到了小吏禀告,又听闻了小吏对于赵师韫外貌的描述,又看了看名帖(介绍信)。驿丞大脑一激灵,心道,这人怎么来了,这驿丞立即对小吏说,这人你可惹不起,别看现在是县尉。但已经升任御史。现在进京接受任命的,你让住下房,他自然不愿意。我亲自去接待吧,那小吏心想:这样的人也能当御史,这真是我大周无人了(大唐)。这一定是吏部府有人,唉,狗尿苔长在金銮殿那就是灵芝草啊。

我们不提这小吏忧国忧民之心,再说这驿丞亲自来到赵师韫住处,一再赔礼道歉。而且把赵师韫安排到上房,又是摆上酒宴。最后又安排一个机灵的小吏随时伺候。一夜无话。第二天一早,驿丞亲自来请赵师韫吃饭。当驿丞来到上房门口的时候,发现房门虚掩。而且一股浓烈的血腥气扑面而来,驿丞顿时觉得一种不详的预感涌上心头,驿丞壮着胆子推开房门定睛一看,妈呀,驿丞一声尖叫吓得一动不动。原来这位赵师韫死了,被人在胸口上捅了一刀,这驿丞还算不错,但短暂的失神之后,立即吩咐手下衙役,立即封锁驿站前后门,有胆敢擅自出入者就地擒拿,然后立即派人报告下邽县县衙报案。

下邽县县衙的县令得到报案以后,也是大吃一惊,即将赴任的当朝御史居然死在 自己的管辖之地,如果上司知道,治自己一个民风不安的罪责那是难逃不掉的,所以当地县令立即准备赶赴现场破案,就在此时,驿丞领着凶手亲自来投案来了。原来杀人凶手就是那个当夜伺候赵师韫的那个小吏。县令立即升堂审案,这位杀人凶手自称叫徐元庆,其父他徐爽六年前被县尉赵师韫所杀,由于他当是不在家,等到他回家的时候,赵师韫已经调任。有道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徐元庆闻知后一心报仇,四处寻找赵师韫不见。去年的时候,他见驿站招募驿夫,为了吃一口饱饭也只有改名换姓在驿站做驿夫。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天居然遇见赵师韫在驿站入主,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而且当晚又赶上他轮值,徐元庆于是就亲手杀掉赵师韫。现在大仇得报,如愿以偿,为了避免连累他人,就此投案自首,自缚报官请罪。

县衙的县令得知情况以后,深感案情重大,这不是自己可以做主的事情,立即上报刑部请求处理。这里要说明一点是,在正史上没有记载赵师韫为何要杀徐爽,但可以肯定是不是因为徐爽触犯律法。杀人属于赵师韫的个人行为。此案上报刑部以后有人主张杀人偿命。立即判徐元庆死刑,有人则反对,既然投案自首,又是替父报仇,理应从宽处理,由于分歧太大。最后只有提交女皇武则天亲自处置。武则天看完卷宗以后,感念其孝心,想赦免徐元庆的死罪,但这做法遭到陈子昂的反对(写”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那位)。陈子昂的意思是:“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判死刑,但念在其为父报仇尽孝,情有可原,建议对其执刑后,再表彰其行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这一提议得到了所有朝臣的同意。但此事是最终判决结果不得而知。

同样是事情发生在了五十多年之后,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有人举报雋州都督张审素贪污受贿,唐玄宗派监察御史杨汪全力查办此案,张审素的手下人得知消息以后,派人将举报人给杀了,随后胁迫杨汪向朝廷提交报告,澄明张审素是好官,是清官,是他人诬告。但杨汪不为所动,上奏“张审素涉嫌谋反”,井审理依法处死张审素,其二子张瑝、张琇由于没有成年,被判流放岭南。后来张瑝张琇两兄弟潜逃回洛阳。准备替父报仇,而此时的杨汪已经是殿中侍御史。改名杨万倾。两兄弟于夜间手刃杀父仇人,随后二人将喊冤书贴在杀人工具斧头之上,投案自首。案情公布之后,当时的舆论都支持张瑝张琇两兄弟的义举。

宰相张九龄认为,宜赦其罪,就是不判死刑,而副宰相李林甫认为:若赦免此二人,必坏国法。必须处死,最终李隆基判定:国家设立法律就是为了禁止私人仇杀,如果人人都可私自为父报仇,相互仇杀,何时能止,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就算是大孝子曾参杀人也必须处死,这个口子不能开。所以必须处死。张瑝张琇两兄弟被处死后,得到了当时舆论的同情,吃瓜群众出钱给买的墓地。此案由于官府和民间分歧很大,造成一定的非议。

关于徐元庆案件,几十年后,柳宗元对此案的判决产生质疑,柳宗元对于徐元庆案判定是,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赵师韫虐杀无辜,地方官又不追究其罪责,反而官官相护,徐元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正义,转而处心积虑报仇杀人,“是守礼而行义也”,则不应对徐元庆进行处死;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本身犯罪,赵师韫杀之,并不违背律法,则其“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徐元庆是罪有应得,不应对其进行表扬,“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在今天看来,个人复仇的行为是对国家法治的破坏。但在封建时期,血亲复仇,在中国古代和欧洲都是一度被允许的行为,桓温在灵堂上把杀父仇人的三个儿子都给杀了,居然得到当时舆论的认可,当时的皇帝司马昌明为此把自己的女儿南康公主下嫁给桓温。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家族中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就是对一个家族全体成员的侵害,所以提倡以牙还牙的报复。所谓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加上古代重视孝道,所以血亲复仇大行其道,不过,历代对血亲复仇皆有限制,复仇只能以一次为限,不允许双方再行复仇。东汉献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复私仇。”三国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唐朝律法更严格限制血亲复仇。宋朝律法虽限制血亲复仇,但规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面除元朝法律倾向于允许血亲复仇外。明清律法都承继唐宋法律,对血亲复仇有着严格的限制!

应该说,陈子昂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法律上严惩,民间褒奖,又纵容又鼓励。自己打自己脸。从个人角度,柳宗元的观点最符合法律人情,亲人犯罪被杀,没理由复仇;亲人被冤杀,即可复仇。同样,对于执行任务的人复仇不恰当,还是要针对发起者。在你看来,这两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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