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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有很多与现代不同的特色,其中最为特别的莫过于登闻鼓制度。
我们都知道当代中国司法审判机关是法院,而法院又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按照我们现代中国的法律流程,你必须要从基层法院开始起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就上诉到更高级的法院,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如果你连续两次上诉都没有能够推翻第一次的判决结果,那么不好意思你只能认罪了。
而对比明代,在地方上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机构是提刑按察司,隶属于都察院,从这个隶属关系就看的出来,按察司主要的业务范畴还是监察官员,而非专门处理地方上的司法问题。
并且按察司只设置在行省一级的机构,而地方上主要的案件还是要交给刑部审理宗卷,只要涉及的案件达到了量刑标准那就必须交给刑部处理,所以按察司起到的作用很小。
至于基层的家长里短琐事,即我们现在说的民事案件,一般就交给当地父母官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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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要谈的登闻鼓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司法直诉制度,普通百姓可以通过敲打设置在京城的登闻鼓将案件直接上诉到最高统治者,再由最高统治者指定相关部门重新复审案件,借此达到为自己伸冤的目的。
登闻鼓一方面是对正常司法体制的一种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以被运用于通达民情,官民的上疏言事,保证最高统治者和官员以及底层民众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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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周代,西周时期就在京城宫殿之外设有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员负责管理,接受官民的上书言事和伸冤,《周礼》记载:“太仆建路鼓于大寝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这一制度被后来的历朝历代所继承,唐代为两京制,于是在长安、洛阳都设有登闻鼓,宋代开始设置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两个机构专门管理登闻鼓,辽代、金代都模仿宋代设置了这两个机构管理登闻鼓,到了元代只设登闻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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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将登闻鼓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对登闻鼓案件受理的时间、案件审理的部门、受理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相比较前代,朱元璋规定凡有冤民敲响登闻鼓申诉,可立即直达天听,由皇帝亲自受理,如遇从中阻挠者,以奸臣论处。
洪武元年十二月明太祖朱元璋“置登闻鼓于南京午门外”,明成祖朱棣即位后迁都北京,将登闻鼓“移置北京长安右门外”,作用和前代一样都是受理司法上诉案件,围绕着击鼓鸣冤产生的案件,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处理流程和相关官员。
首先就是值鼓人员的设置,明代一开始并没有专门管理登闻鼓的官员,仅由一名监察御史负责接收登闻鼓案件的状纸并转达到皇帝御前,后来改为了六科给事中和锦衣卫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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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锦衣卫和六科给事中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对于轮值登闻鼓这事就不是很上心。到了成化年间,因为这个登闻鼓的值班人员老是不在,导致了来敲击登闻鼓的底层百姓得不到伸冤,伸冤的百姓就在登闻鼓前自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近来诉状人数有自残者皆因缺人守直”。
于是从成化二十二年开始,锦衣卫增设“守鼓官”一名,保证对于登闻鼓的值班管理,并且严惩负责值班看管登闻鼓却懈怠的官员,“劾奏直鼓给事中陈寿及校尉二人罪,得旨校尉下锦衣尉治罪。”将不接收登闻鼓案件的六科给事中下狱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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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被敲响后,给事中或者锦衣卫会把你的诉状转呈到审理部门,而登闻鼓案件一般都是交给都察院处理,毕竟从登闻鼓的管理人员是六科给事中就可以看出来登闻鼓应该属于都察院系统管理。
不过为了谨慎行事,避免产生更大的冤案,大部分的情况下还是让多个部门一起参与案件的审理。
比如永乐时期著名的酷吏陈瑛,平日里就经常罗织罪名陷害他人,有一次污蔑兵部武库主事李贞贪污受贿,李贞被抓入监狱之后,他的妻子敲击登闻鼓鸣冤,“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言,兵部武库主事李贞受皂隶叶转等四人银各四两,请下贞狱。..........贞妻击登闻鼓陈诉。”
当时监国的皇太子朱高炽认为此案确系司法部门屈打成招,于是就由吏部尚书蹇义牵头会同六部九卿在詹事府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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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事涉地方的案件,则通常是中央部门官员会同地方上负责管理司法监察的巡抚以及该道的巡按御史一起审理。
成化年间武城县生员高谨之的母亲被人打死,悲愤交加之下敲击登闻鼓,皇帝派出刑部侍郎吴钦会同巡抚、巡按以及当地布政司、按察司官员一起审理这个案件最终得出案件真相。“击登闻鼓奏状,既入状,因自刎不殊,锦衣卫执以闻,命刑部郎中吴钦往会巡抚、巡按暨布按二司官杂治,得其始末。”
在万历二十二年以后,根据王嘉谟的建议,登闻鼓又添加一条新的规定,那就是每次登闻鼓案件都要先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一起审理,看看是否的确是冤假错案,决定是否要受理此案,再转交给皇帝,“此后民奏诉,请下法司详鞠,果系枉抑,方与行勘,诏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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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案件的受理时间和一般的案件相比也有极大的区别,普通案件何时受理,明代并没有明确规定,随时可以击鼓鸣冤,乃至于死刑犯执行死刑的当天,罪犯亲属都可以击鼓鸣冤。
比如成化年间就有“戮死罪囚三十三人于市。……将行刑,有十九人母妻讼冤登闻鼓下,给事中以闻,诏留重鞠之”。
到了嘉靖时期,相关部门认为,如果死刑犯当天有人击鼓鸣冤,奏请皇帝批准后假如最终结果还是执行死刑,那么就会拖延执行死刑的时间,导致原本正午执行的死刑拖到晚上,晚上再行刑就没有百姓围观了,就起不到在闹市斩首罪犯震慑百姓的作用。
而且晚上的时候没有光线,对于官员执法有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斩首的人员看不清,杀人可能出纰漏,另一方面则是光线暗淡使得监视罪犯的难度增加,容易导致罪犯逃亡,所以根据这些情况,都察院建议把死刑犯的击鼓鸣冤的最后时间定在死刑前三天,如果最后三天前没有人击鼓鸣冤那么后来的击鼓鸣冤都不能作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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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登闻鼓受理的案件范围也很广,并不仅仅只是接受普通百姓的冤假错案,按照《明会典》记载:“凡登闻鼓下每日各科轮官一员,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重情者,受状具题本封进”,也就是说除了“申诉冤枉”以外,登闻鼓还接受机密事件和重大国家事情的奏报。
冤假错案大家都比较清楚就不再赘述了,机密事件就比如正统年间神武卫小旗高益诬告自己的顶头上司韩英图谋不轨,于是就把诬告韩英的各种机密事务敲击登闻鼓报告了皇帝,“诬本卫指挥韩英等谋为不轨,… …又诬指挥刘源逼己虚招,所告英 等机密重事,赴登闻鼓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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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重大国事,比如松山之战后洪承畴下落不明,洪承畴之子辗转来到京师敲击登闻鼓,崇祯皇帝才知道洪承畴原来是在松山“殉国”了。
“辽阳、中左前后卫,俱殁于大清。全辽尽陷,高起潜上疏,移吴三桂镇山海关。承畴子某走京师,击登闻鼓,上始知有十八疏,谢其殉难。”
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举报官民犯罪,请求皇帝旌表忠臣义士,妻子儿女兄弟等亲属自愿代替罪犯受刑,为民请命这些情况也在登闻鼓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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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登闻鼓制度在司法制度上做了一定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限于皇帝本人司法水平以及封建皇权下的限制,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没有保证。
而仅在京城设置的登闻鼓,也使得明代广大疆域之下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能够“击鼓鸣冤”,改善司法状况,让民众得以申诉冤狱最终是沦为了封建王朝对明君圣主推崇下的一个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