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聚焦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热点难点问题,草案正在交出法治答卷。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必要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怀进鹏表示。
草案在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此同时,遏制幼儿园过度逐利,规定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明确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此外,草案注重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规定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要求幼儿园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在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方面,草案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根据草案要求,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如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儿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举办幼儿园或者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特别强调保障教师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草案在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