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客,佃是指租种地主家土地的农民百姓,而“客”本意是指客人,而这里是指从某地来到某地的农民,合起来便是从某地而来的农民来到某地向地主租种土地!这个现象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雏形,到两汉开始真正诞生,再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彻底形成佃客这一个独特的百姓阶层,只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佃客是完全没有地位可言的,整个命运都掌控在地主的手里。
尤其是当时的世家大族对皇帝都可以操控,因此底层的佃客其实在他们心里与奴仆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压根也没有什么社会地位!
古今中外的封建社会时期,都是有着严重的社会等级划分,而在当时要想体现社会地位,主要就是看法律地位,只是佃客在唐朝中期以前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可言的!因而今天小编简单试论唐代中期以后佃客的社会地位问题!
唐宋时期的佃客社会地位
1,唐朝官府对佃客的政治地位
第一,唐朝中期以前的社会地位;唐朝的李氏皇族本来就是世族,他们家在南北朝起家之后,同样拥有大量的佃客;
虽然在建立唐朝时已经是皇族,但是李家成为皇族是依靠诸多世族支持才成功的,因此对世家大族依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打压,顶多是象征性地警告,所以唐朝中期以前,世族大家和大地主都拥有自己的佃客,这些佃客都属于世族地主自己家的成员,在唐朝官方没有户籍,不用征收赋税和劳役。
佃客与地主家属于极为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人身自由,只有地主家主动解除关系才能获得自由,至于实际地位仅仅比奴婢高而已,比良人要低,主要是没有户籍所以社会地位一点都不高!
唐朝中期以后的社会地位开始发生变化;这个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世族开始走向衰落,从武则天开始为了登基为帝,在还是皇后的时候就对世族大家进行打压。
这次的打压是具有实质性的冲击,让很多世家一蹶不起,当成为皇帝之后打压得更彻底,这也是中国古代世族豪门走向衰败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正因为世族大家的开始没落,他们在地方的本家地主也走向败落,然后在各地方开始兴起一批庶族地主,也就是古代所谓的寒门,比起普通百姓地位要高,但是在世族面前要差很远;
不过唐朝中期以后的世族逐渐失去影响朝局的大势,而庶族地主没有什么大的政治影响力,因此佃客和地主的关系成为一种比较弱化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这个时候的佃客开始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剥削的程度要比起之前低一些,但是社会地位严格来说并没有实际性的提高,只是有所变化!
2,宋朝佃客的社会地位的发展
首先,北宋时期佃客社会地位的实际情况;在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后,地主和佃客的关系经历五代十国的发展,宋朝官方决定把佃客进行编户,与良民一个社会等级;
从这里开始,佃客至少有了官府认可的户籍,与地主之间完全是雇佣契约关系,不再像以前有些类似于仆从。
不仅如此,在宋朝中期之后,宋朝从法律上给佃客确立新的社会地位,因为在唐朝中期以前的佃客可是完全由地主家掌控,而这次从法律上确立社会地位,佃客的基本人身权益受到宋朝法律的保护。
不过在北宋时期的佃客只是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官府对地主的维护是极为普遍存在的,这是封建社会的一个残酷现实;也就是说如果佃客遭遇地主的违法行为,只有遇到一个讲良心的好官才能得到公道,否则很有可能遭遇更惨的境况;
更何况北宋的法律明确规定要偏向地主,例如佃客冒犯地主则会罪加一等;而地主对佃客实施犯罪行为,轻罪直接免除,达到需要坐牢的罪,直接减罪!
其次,南宋时期的佃客地位又进一步下降;简单来讲便是地主和佃客的依附关系又进一步加深,佃客的人身自由又再一次被限制,而南宋官府对佃客的法律保护几乎是没有了;
例如在南宋光宗皇帝时期,直接发出旨意明令禁止佃客控告地主,这就是赤裸裸的偏袒地主,并且还规定若是佃客对地主有犯罪行为,即便这个犯罪是地主逼的,南宋官府也不会站在佃客一方,而是为地主“伸张正义”;
后来发展至南宋末年,佃客在地主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地主可以随意买卖佃客!
元朝时期佃客的社会地位
1,元朝在法律上给佃客的身份定位
简单了解一下元朝的历史,会发现元朝差点把中国封建社会再一次带回到奴隶制,他们把国人划分四个等级,在原本金国范围内的汉人是倒数第二个等级,而后面灭掉南宋再统治的汉人是最低的社会等级。
虽然汉人地位最低,但是只要不是奴隶,就属于元朝官府认可的在编良人,而佃客在元朝还是继承了宋朝的做法,把佃客编户与良人相等,例如《元典章》中记载着元朝当时一位山南湖北道按察副使杨某的牌文,他在牌文中有明确的提到佃客是属于良民。
并且在元朝的《刑统赋疏》中记载显示,元朝的奴婢在法律上不享受任何“人”的待遇,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元朝时期的佃客是具有与“良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宋朝相比没有太大的区别!
2,元朝佃客在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地位
元朝佃客在实际生活当中还很低的,只是比奴婢好一点而已,或者说在名义上佃客属于“良人”,但是实际上元朝的粗暴统治,对佃客的打压是非常严重的;
平时在日常生活中地主阶级可以随意地欺凌佃客,但是,佃客与地主的关系在名义上还是属于雇佣关系,地主对佃客的欺凌行为更多是元朝统治者不怎么在意蒙古人和色目人之外的生死,即便法律上有所保护,可是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大打折扣。
例如元朝的法律有一条例,这是源自于《元史·刑法志》的记载,内容是说“诸地主殴死佃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地主殴打佃客导致佃客死亡,地主要被官府处以一百零七下杖刑,所谓杖刑就是用荆条或大竹板处置犯人,并且地主还要赔偿五十两银子作为佃客的安葬费。
这样看起来佃客的地位貌似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仔细一琢磨就会发现佃客用生命换来的就是地主的杖刑和50两银子,说白了便是地主可以用钱来赎罪。
这样的法律条例很容易让官府徇私舞弊和贪赃枉法,元朝统治者对蒙古人和色目人以外之人并没有真正的在意,官府怎么暗箱操作完全是自由的!当然元朝肯定存在按照法律条例如实执行的官员,但是应该是少数,否则元朝也不会引起无数的社会问题让自己的国运只有几十年!
明清时期佃客的社会地位
1,明清时期明确规定佃客与地主之间的封建礼仪
公元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亲身经历了元朝地主对佃客的残酷现实,他非常清楚佃客虽然法律上属于良人,但实际上与良人还是差很多,因此朱元璋要改变这个现状,让佃客与良民真正的平等!
于是他在这一年颁布诏令:“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这条诏令是在说佃客见到地主只需要行长幼之礼,其实就是宣告天下,佃客与普通百姓一样拥有人身自由的良人地位。
这一个诏令彻底打破之前一直存在的地主与佃客之间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让佃客成为只是与地主之间是靠契约存在的雇佣关系。
后来在1727年,清朝雍正皇帝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也就是说地主不能私自用刑,不能私下责罚佃客;
从这里一对比就可以看出宋元时期的佃客地位还是很低下,到清朝才开始大幅度提高,不过应该也存在很多暗箱操作,但这一点是封建社会无法避免的局限性,至少从法律层面来看,佃客的地位是真正的提升!
2,明清时期佃客与地主一直存在的纠葛
明清时期,虽然在法律上让佃客的地位真正的与良人相等,但是随着佃客群体的不断地扩大,以及自由租佃的关系不断发展,明清封建王朝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依然选择站在地主阶级一方,这个是明清的士绅地主阶级已经成为当时可以威胁王朝统治的关键力量。
因此明清官府直接干预租佃关系,从多个层面去帮助地主压榨佃客,例如清朝时期一边颁布蠲减地租的诏书,所谓蠲减地租是指减免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在清朝顶多是名义上的缓解社会矛盾一种举措,对佃客没有太多实际性的帮助;
而另一边清朝政府又规定佃客欠租的要接受刑事处罚,这个就是用政治手段帮助地主压榨佃客。
这个问题是明清时期一直存在的纠葛,实际上是士绅地主强行地把百姓的诸多土地给转让过去,百姓们没有土地耕种,只能选择当佃客,因此明清政府帮助地主强行征收佃租,就是在剥削佃客,所以佃客的地位只是相对而言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唐代中期以后佃客的社会地位的确一直处于提升的趋势,而且是从法律层面一直保持着好的变化,但是归根结底唐朝中期到清朝末年,依然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时代,他们统治者终究是代表着社会地位高的人。
而佃客只是底层百姓,他们只会通过政治手段给予一定的好处,缓解社会矛盾,这个就是中国封建王朝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因而在当时佃客的社会地位不可能有太多的实质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