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试即发解试。所谓发解试,“依额取人,荐名于朝廷,谓之乡贡。若从来无学籍者,经营请举,则必费力。如曾赴混补,则犹庶几于科举也。此系本州及第出身官主文考校。”各州县将考试合格的举子,送往京师参加尚书省礼部试,而这个选拔考试就称为发解试,在宋代一般简称为解试。
一、解试的渊源
隋朝处于科举制的萌芽时期,尚未形成严格的二级考试制度。据贞观二年(628)吏部侍郎刘林甫所说:“隋制以十一月为选始,至春乃毕。” 也就是说,整个选拔人才的工作是从十一月开始,选举始于地方官员举荐,也就是说地方举士开始于十一月。唐代要想参加礼部省试,一般有两种形式。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并具《学篇》。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长吏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行乡饮酒礼,歌《鹿鸣》之诗,征耆艾,叙少长而观焉。既饯,而与计偕。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
唐代的举子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学校的学业考试,得以选拔到尚书省的,称为生徒。另一种则是不经过学校而通过州县考试合格者,称为乡贡。生徒和乡贡的考校即为地方一级的考试——解试。据此,州县解试的时间在仲冬,即十一月。两种不同的举子来源,其地位也不相同。
“开元以前,进士不由两监者,深以为耻。”所谓“两监”,是指东都洛阳和西京长安的国子监。“永徽之后,以文儒亨达,不由两监者稀矣。”都说明唐代存在严重的轻乡贡重生徒的现象,到天宝十二载(751),甚至一度下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
要求所有举人只能通过学校考试取解,但该制度只实行了几年,到至德元年(756)以后,“依前乡贡。”唐初的武德四年(621),朝廷要求州县考试合格者于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显然州县的发解试必须在十月之前完成,这又与《通典》记载的仲冬(十一月)才举行解试相矛盾,不知是记载有误,还是记载了不同时段,故而出现了不同的时间?
徐松在《登科记考·凡例》中记载了唐代举子赴省的时间:“其应举者,乡贡进士例于十月二十五日集户部,生徒亦以十月送尚书省。”生徒十月已经解送尚书省,显然不可能如《通典》所说在十一月举行发解试。
宋代钱易也有记载,唐朝贞元年间,“长安举子,自六月以后,落第者不出京,谓之过夏。多借静坊庙院及闲宅居住,作新文章,谓之夏课。亦有十人五人醵率酒馔,请题目于知己朝达,谓之私试。七月后,投献新课,并于诸州府拔解。人为语曰‘槐花黄,举人忙’。”
说明当时取解的时间是在七八月间。此外《太平广记》也有“秋八月, 果有取解,具名投刺…… 。”牛希济在《荐士论》中也说是“孟冬之月,集于京师。”孟冬为十月,举子们十月已经到达京师参加礼部省试,显然不可能十一月才进行解试的考校。由此推断,唐代解试应当是在七八月间,而不可能是《通典》所载的十一月。宋代科举考试沿袭唐朝,“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
故发解试又被称为“秋赋”、“秋贡”或“秋闱”等。宋代的发解试包括各州县发解试、国子监发解试、开封府发解试和各类别头试。在这里,主要讨论作为主体部分的各州县发解试。“秋闱”,顾名思义,是在秋天举行。
但具体在哪一天,北宋时期尚无定制。北宋初期,由于科举考试的周期尚不固定,每当科举之年,都需要皇帝下达科举诏令。科举诏令颁布之后,士子们才可以投牒申请参加发解试。宋代各州发解试的时间,北宋和南宋情况有所不同。
二、北宋解试时间
北宋时期解试尚无固定时间,“国朝三岁发解进士,率以秋季引试,初无定日。”宋代锁院最早用于省试,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苏易简被任命为权知贡举之后,径赴贡院,以避请托,从此省试锁院成为定制。发解试中开始锁院,见于记载最早为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官,并令门辞,遣官伴送入院锁宿。”
北宋时期发解试锁院时间尚且没有统一规定。嘉祐元年(1056),全国出现大范围的连续降雨,大面积房屋毁坏,物价上涨,为避免举子长期羁留京城,也为了取信于民,赵上书请求在规定期限内早日举行解试。奏状中说:“开封府、国子监秋试举人,朝廷近降指挥,取七月锁院,已行晓示多日。”
说明宋仁宗嘉祐年间前后,发解试锁院在七月。但《宋会要辑稿》又有记载:“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这时的旧制,由于史料的局限性,不能确定具体是北宋什么时期。当时大部分州县是在八月五日锁院,但又可以依据距离京师开封的远近自由决定解试锁院的时间,距离较远者,则锁院相对较早。
福建较远,则用七月,川、广最远,又早至六月。距离开封较远的州县可以较早进行解试,也意味着距离较近者也可以晚于八月之后举行。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八月十九日诏:“解发举人,窃虑妄有保委寄贯户名,宜令开封府下司录司及诸县,并依前后条贯施行,更不得妄保寄户名。如有违犯,重行断遣。将来秋赋,限至九月终试毕。”
可见至少在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以前,有的州县发解试是在九月之外举行的。由此,锁院时间也必然有晚于八月五日的。以诸州县距离京师远近,由州县自行来决定解试时间的早晚,固然体现了宋代发解制度人性化的一面,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弊端:“举子奸计,多占临近户籍,至有三数处冒试者,冀于多试之中,必有一得,以致争讼纷然,有司多端禁止,率不能革”。
由于各地解试时间不同,便出现了制度上的漏洞,举子们把握好各地解试的时间差,并加以充分利用,便可以多地取解,以期“多试之中,必有一得。”北宋时期冒贯取解的现象非常普遍,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三、南宋解试时间
南宋政局稳定之后,科举也走上了正常轨道。绍兴十三年(1143)八月,宋高宗下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州军特以六月,若依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锁院。”从北宋以来惯用的省试八月五日锁院,之前由于部分地区距离京师较远,并没有严格遵循。
此时,以临安(今浙江杭州)为行在,原来距离京师较远的地区,现在并不再遥远,故重申了八月五日锁院的规定,并且阐述了原因,“试下举人生弊,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作亲嫌而冒试于他路。失于彼者,未必不得于此。”显然这次下诏是针对举子冒贯取解的现象,特意做出的规定。
但是从事实情况来看,绍兴十三年(1143)的规定只是要求各州在八月五日锁院,引试时间却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以闽、广去行在不远,并令八月五日锁院。然诸军、州例选日引试,由是举人多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妄引亲贤而再试于别路,至有一身而两预荐送者。”各州、军只要在八月五日锁院即可,引试时间仍然由自己选择,无法彻底解决举子们冒贯取解的弊端。
绍兴二十四年,再次下诏:“今后国子监、临安府、两浙转运司与诸路州军并转运司,依条并以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这次不仅规定了锁院的时间,连引试的时间也一并统一在八月十五日。彻底解决了举子们多处冒试的问题,得到了当时读书人的赞誉。
朱熹有言:“事无有处置不得者。事事自有个恰好处,只是不会思量,不得其法。只如旧时科举无定日,少间人来这州试了,又过那州试;州里试了,又去漕司试;无理会处。不知谁恁聪明,会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积年之弊,一朝而革,这个方唤作处置事。圣人所以做事动中机会,便是如此。”
把解试统一日期一事视为“圣人做事”,给予了高度评价。最终,宋代解试锁院的时间确定为八月五日,引试时间为八月十五日。淳熙七年(1180)五月四日,有大臣上书请求:“科举条例,自八月十五日为始,连日引试三场,此天下通法,独饶州试院乃是隔日入试,凡五日方始终场。乞下槽司严敕饶州,今岁科举须接连三日引试。如敢唱竞,将鼓倡之人置于法。”
显然,绍兴二十四年(1154)规定八月十五日引试之后,各州县发解试的引试时间都是八月十五、十六、十七日,三天之内连续举行。惟有饶州自行隔日,五天方完成解试,到淳熙七年(1180),连日引试三场成为“天下通法”。
南宋刚刚建立的几年,因政局不稳,科举制度没有按照北宋时期应有的秩序举行,后绍兴八年(1138)稳定于杭州,此后一段时间,为宋代科举制的重创时期,许多规定在恢复北宋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又加以现实改进。北宋以及南宋初年,解试开院是在引试之后的三、四十日,到绍兴二十六年,由于各州举子增多,阅卷工作繁重,才规定可以延迟五日开院。
解试作为科举考试的起点,直接决定整个科举考试的成败。唐代解试一般在七八月举行,但程序相对简单,也尚未形成定制。北宋时期,解试增设了锁院的程序,并成为定制。一般在八月五日,距离京师较远的川、广地区提前到六月,福建提前到七月,整个解试时间初步稳定下来。
但各地解试时间不一致,给了举子投机取巧的机会。为了消除冒贯取解的弊端,南宋高宗时期,统一了全国解试时间,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这是中国科举史上首次对一级考试时间作出统一性规定,对明清时期的科举制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