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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记载,西周春秋时期,上层社会曾盛行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叫作“媵”(yìng)。
《春秋》经文中曾多次提到“媵”,“春秋三传”对此均有解释——
《左传》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公羊传》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谷梁传》说:“媵,浅事也,不志。”“媵,礼之轻者也。”
综合三传的解释来看,“媵”是当时的一种礼制,具体而言,就是——
诸侯娶一异姓国之女为妻(西周规定“同姓不婚”),女方以该妻的姪(兄之女,侄女)和娣(妹妹)陪嫁;同时还会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诸侯国的女子一起出嫁,也各以姪和娣陪嫁。
这样一共就是九女。诸侯在聘娶这九女之后,便不再娶亲了。
不过,按《谷梁传》的说法,在当时的礼制中,媵制似乎并不重要。
到了东汉,著名经学家何休在《春秋公羊传解诂》中,对媵制又作了更加详细的阐释,他说——
按照礼制,“君不求媵,二国自往媵夫人,所以一夫人之尊。”
也就是说,其它两个同姓国之女是主动来“媵”嫡夫人的,嫡夫人的地位最尊,其次才是左右媵。
为什么要以姪和娣陪嫁呢?“必以姪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
这是说,以侄女和妹妹随同出嫁,三人就可以荣辱与共,不相嫉妒,共保其子。有侄女相随,以备“尊尊”,有妹妹相随,以备“亲亲”。(“亲亲”、“尊尊”是西周礼制的重要原则。)
为什么“诸侯一聘九女”呢?因为“九者,极阳数也”,九为阳数之极。
又何以“诸侯不再娶”呢?“不再娶者,所以节人情,开媵路”,让媵妾也有承恩受宠的机会。
而对于姪娣从嫁为媵妾,还有相应的规定:“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
姪和娣八岁可以备嫁,但要等到十五岁才能前往夫家跟从姑姑或姐姐,到了二十岁才能侍寝。
这样,诸侯所聘之九女,以嫡夫人地位最尊,具体又分为三个小团体:嫡夫人和她的妹妹、侄女,右媵和她的妹妹、侄女,左媵和她的妹妹、侄女。
因嫡夫人和左右媵出自同姓之国,所以她们皆系同宗,很可能还是亲戚。
最后,在子嗣继承的问题上,如果嫡夫人有子,当然是立嫡子;如果嫡夫人无子呢?何休阐述说:
按照礼制,“嫡夫人无子,立右媵(之子);右媵无子,立左媵(之子);左媵无子,立嫡姪娣(之子);嫡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之子);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之子)”。
那姪和娣之间先立谁呢?何休说:“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
也就是说,尚质的人家重视“亲亲”,先立娣之子;尚文的人家重视“尊尊”,先立姪之子。
通过何休的阐述,媵制可谓十分严密,相当完整了。
然而,纵观一部春秋史,却找不出一个完全按照上述礼制施行的例子。
据有关学者研究,在春秋史中,“以姪娣从”的现象很多,其中主要是“以娣从”,即以妹妹陪嫁比较多见;
“二国往媵”并不多见,也有一国往媵或三国往媵的现象;
“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反例则很多,“异姓媵之”很常见;
所谓“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就更与史实不合了,诸侯一娶再娶的例子很多。
对于上述媵制既有符合事实之处,也有与事实不符,甚至完全背离之处,有的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情况,形势已非西周时期可比。
也有学者认为,上述媵制只是汉代儒家学者对先秦媵制进行整齐划一整理后的结果,当时的制度肯定不会如此。
还有学者认为,媵制与“以姪娣从嫁”的婚俗是两回事——
媵制是奴隶制时代的一种礼俗,“媵”为“赠送”之义,当某贵族之女出嫁时,本国自不必说,一些同姓或异姓之国也要来馈赠礼物,即所谓“媵”或“来媵”。礼物之中既有“媵器”一类的陪嫁物品,也有“媵臣”或“媵妾”一类的陪嫁奴隶。
而“以姪娣从嫁”的婚俗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群婚制,比如“普那路亚婚”——由一个氏族的兄弟与另一个氏族的姐妹实行群婚,兄弟之妻为我妻,姐妹之夫为我夫。
当然,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春秋经传所述的媵制是存在的,尽管未必全如后来汉儒描述的那样,它既是上古群婚习俗的残余,也体现了西周宗法制下的一夫多妻制。
同时,媵婚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可以实现国与国、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政治联盟,在春秋争霸混战的历史时期尤为流行,各诸侯国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力量,甚至不惜打破“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等礼制。
经春秋而入战国,诸侯国大量灭亡,寡头争霸,终至一统,媵婚制也就渐渐没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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