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朝老龄犯人刑罚减轻考究

宋朝老龄犯人刑罚减轻考究

文/小人物史记

编辑/小人物史记

前言

老年人,代表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知识,一直受到国家的特殊照顾。他们不但可以得到朝廷的奖赏,还可以得到一些法律上的特权。

对于老年犯人的刑罚减免,中国的古代社会制度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对年老的处罚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汉朝引入礼制,特别注重对老年人的优先照顾。

而唐朝,在汉朝的时候,已经将传统的“礼法”与“孝”相结合,把国家对老年老年人在刑法中的特殊待遇用法定的方式加以规定。

本文从宋朝在对老年犯人的刑罚上,按照《周礼》对老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照顾,以及对《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延续,反映了国家在法治进程中的“退休金”目标。

一、高龄罪犯享受刑事减刑权利的年龄尺度

宋朝对老年人口的减刑,通常是七十多年,而老年妇女六十岁以后,则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减刑。《周礼》有“三赦之法”,“老旄”是指八十多岁的人,一日三衰。三赦是后来对老年犯实行的一项重大政策。

八十岁是我国古代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直到唐朝,对老年犯人减轻处罚的年龄有了一定的改变。《唐律疏议》对七十岁以上、八十岁以上、九十岁以上的犯人实行量刑,并将其适用的刑期设定在七十岁以下。

《宋刑统》中有关老疾犯罪的立法,对七十岁及七十岁以上的罪犯享有刑罚的减刑。

应当注意,大龄妇女犯人的刑罚减刑水平比男子要低。由于年龄大了,年龄大的可以豁免。根据宋律法,年纪较大的人,若犯有叛国之罪,可以免于监禁。其先决条件为:男为“年八十”,女为“年六十”,而大龄女犯人则为“年六十”。

二、宋代关于老年犯人刑罚减轻的法律条文

(一)关于减轻老年犯人刑罚和定罪的条款

宋律对老年犯人的刑罚减轻,基本是按照年纪越大,豁免越多。所以《宋刑统》中说,七十岁及七十以上之人,若有“流罪”之罪,可“收赎”,并用铜钱来赎罪。若其“查后,又无所获”,则可“放免不征”。

元丰五年,开封府以“有老人,有病,有罪,有钱可赎”,上书“经本县审核,贫苦之人,一律释放”,要求免除他们的赋税。

七十岁以上、七十九岁以内的老年人,若有“加役流、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虽然不能收回赎罪,要判处流放,但宋廷“怜其幼幼,不堪役使”,赐其“免居作”,在流放之地不必再受奴役。

另外,即使是七十多岁以下的犯人,但在审判时是七十多岁,也是如此。

因此,七十多岁的人,只要有罪,就可以得到救赎,而没有足够的钱,就可以免除。若有加役流、逆缘坐流、会赦犹流,则可免于刑期的劳役。

八十多岁的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优惠。《宋刑统》中,凡八十岁及以上之人,“皆毋论”,而非“犯逆、杀人当死”、“盗及伤人”。“偷窃与伤害”是“侵损于人”的犯罪,所以“不能全免”,但是可以“收赎”。

“叛逆与谋杀”的罪名,“应当处决”,并没有被宽恕,但是八十多岁的老人,“曹司不断”,改为“奉旨,听诏令”。一旦宣判,就不会被判死刑。将一个年纪大的犯人交给陛下审判,等于是免去了他的死刑。

根据宋律法,纵然是被判了死刑,也会被送到家中,被送到了其他地方。不过,“八十以上”的人,却是可以不计较的。

所以八十多岁的老年人,只要有普通犯罪,就可以免于犯罪。甚至是死刑,也可以用赎金或赦免。

九十多岁的老年人,在量刑方面享有最大的优惠。九十,是宋朝人的高寿数,也就是《周礼》中的“耄”字。

《周礼》中,“有死刑而不罚”的制度,充分反映了国家刑法中“养老之义”。北宋初期,窦仪等人被诏书中列入《宋刑统》,其中“九十以上”,“有死刑者,不重刑”。

这是宋朝优赦九十年以上犯人的法定根据。因此,九十多岁的人,哪怕是犯了死刑,也不需要负任何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减轻老年犯人刑罚的条款

在死刑的实施上,宋廷对老年犯人实行了宽大的刑罚,并充分顾及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宋朝的制法家们,则是因为“年老不堪受刑”,所以对于年老的老年人,在处罚上是“节级优异”的。

七十岁及七十岁以上之人,不论鞭刑、流刑、徒刑,均需“斟量决罚”,若有“不堪者”,则可“覆奏”,交朝廷处置。甚至连“加役流”、“倒缘座流”、“会赦犹流”等无法收回的罪人,在实施“流刑”时,也必须使用“量决”。“奏裁”,也是需要“不任者”的。

对超过八十的犯人,可以“不须覆奏”,可以立即释放,不受刑罚。八十岁及八十的犯人,“虽然有死刑,但仍被软禁。”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有死刑,不重刑”,甚至是死刑都不受处罚,可见国家对于老年人的特殊照顾。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下,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在庭审时,刑讯是一种正当的方式。但是,对年龄较大的犯人施以酷刑,则是“以故失”的罪名。《宋刑统》对七十岁及七十岁以下之囚犯,“不合拷讯”者,应依证据论处。

在这个严刑拷打的时代,年纪较大的犯人,由于年纪大而不被折磨,也算是一种极大的福气了。另外,宋廷还专门针对八十岁以下的死囚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唐天宝元年(742)颁布的诏书,对八十岁及以上的死囚处以“上请”的刑罚。窦仪在编纂《宋刑统》时,建议朝廷对八十岁以下的人,施以十大罪,伪造、劫掠、妖讹等罪,并要求将其迁往偏僻之地,交给宋太祖。

自此,八十岁及以上之老者可免除死刑。

配军、编管、羁押是宋朝惯用的刑罚手段。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有“可移动”和“不能移动”之分。在宋朝,犯罪情节较重者,一律不得迁出。但超过七十周岁者,可获移民或直接获释。

万历七年9月7日,宋廷在大殿上开了一场盛大的典礼,上面写着:“陕西境内所有有罪之人,一律发配,一律驱逐。”沙门岛是宋朝的重刑犯的聚集地,这里的犯人是不允许流放的,就算是在特赦的时候,也不会被允许进入监狱,但年纪较大的犯人,却可以被发配到其他地方。

刑部提出,将七十多岁的老弱病残,送往乡州监狱,“老弱病残,在岛三年”;“不能归还之人,再判两年。”宋哲宗同意了这一请求,这名年纪较大的犯人,也得到了发配的机会。宋国政府并未将他们从沙门岛这个“人间地狱”中解救出来,也算是一种特权了。

宣和七年十一十二月十九天,宋徽宗在《南郊赦文》中对高龄犯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编管、羁管人年“七十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流放便”。

凡笃疾并年七十,凡五年以上,有过一次经历的人,都会被流放。宋高宗在绍兴九年一月,将新复河南州军队中的老将、编监和监军,都予以了特赦。

他下令,让江南州军队“七十岁者,须经所属查证,方可归还。”

三、防止高龄犯人刑罚裁量权缺陷的对策

虽然在刑法上,政府对老年犯人享有更多的豁免权,以防止或减少老年犯人在老年时所受的牢狱之痛,然而,在社会上,老年老年人利用其年纪的优越性,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有意增加其年纪以躲避刑罚。

宋廷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治安,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办法,以减少老年刑法的缺陷。

在司法上,老年人享有不受刑罚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老年人过度使用,国家对老年人的起诉权利作出了清晰的规定。

长兴二年(931),唐朝颁布诏书,规定:“哀、丁、笃疾,凡有罪之,不能受刑”,八十多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作为被告,但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却不在此限。宋代立国之初,婚姻之事,“为老人不受鞭刑”,“父母七十余人陈状,意思是不受拘束。”

乾德二年六百四十四年六月三日,宋州监察使何保枢提出,从今以后,“七十岁以下者,不能再议”,而“副族长陈状”,填补了律例的不足,也有助于阻止老年长者干涉司法的发展。然而,在法律上,即便有法律上的当事人,年长的老年人仍然是消极的或者是主动的。

大中祥符四年(1007年),为了整顿朝廷的治安,宋真宗又下了一道旨意:“凡七十岁及有残疾的人,一律不准参加,由二位父母代行。”值得注意的是,宋朝对老年老年人的诉讼权利的限定并不能用于孤寡者。

宋州监察使何保枢,在请求对七十多岁的老头子进行审判的时候,说的很清楚,“除了他之外,没有其他的亲人,只有一个孤独的人。”窦仪等人在编撰《宋刑统》时,又一次提出,“丧、病”无同居关系者,若“被人侵损”,则“诉讼”,以保障高年独老者的合法权益。

赎刑是一种特别的惩罚方式,原是国家对老年犯罪人员的一项特别待遇,但是经常被人滥用,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治安。

所以,在对高年的起诉进行限定的基础上,宋廷又加强了对以刑法减轻权力而进行的蓄意违法的打击。

庆元年间,《庆元条法事类》中专门就这一违法犯罪设立了一条明文规定:“因病而有罪,若有罪,则由邻州管辖。”从这里可以看出,以刑法减轻为目的而为的老年人将会被判处刑罚,这种刑罚远比赎罪要严厉。

宋朝为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买卖各方的权益,不但严禁年长的老年人从事庄宅,还对其以刑法减免的权力进行了严惩。“庄家”作为宋朝土地买卖的民间媒介,在传播土地交易信息、促进土地交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违法的诈骗。

宋代为维护市场的稳定,降低土地买卖中的舞弊,对农民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其违法犯罪进行严格的处罚。在田产交易中,若有奸商欺骗邻居,哄抬价格,“及亲、邻有遮吝者,并依所骗之钱,与情况轻重,酌量科断”。

因此,我国在牙医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中,有“七十以上者不能入”的规定,但这并没有阻止老年老年人运用刑法免除权进行土地交易中的不法活动。

所以,宋朝朝廷特别制定了“老病要赎罪”的政策,违犯了律例,私自做了田宅的人,要处以“杖一百”,外加“五百里治所”。与此同时,也可以让别人举报这样的不法之事,而举报之人,则赏赐“钱一百贯”。

可见,宋朝高龄的老年人,会借着刑法的便利,非法地进行房产交易,而官员们,会加大对他们的惩罚,鼓励他们检举、告发他们的不法之举。

老年犯罪人享有刑罚减刑的首要条件是其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宋代为了防止因隐瞒犯罪而故意隐瞒其犯罪行为,对其进行了审查。在考察年纪方面,宋政府主张“以容颜为奸”、“以刑之名,以典籍为限”,主张以户口记载为主,而不能以容颜来判断其年纪。

至于“流罪以上及免、免、官吏”、“犯有罪者年貌可疑者”,则不能按“貌定科罪”,而应由“申尚书省”来决定。请即兴演奏。”当不能查明其实际年纪时,应向尚书省提出请求,以决定其年龄。

由此可以看出,宋朝对于高年刑减刑的运用十分审慎,这有助于防止老年犯人刑法免除的误判。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宋代对于老年犯人实行的刑罚减刑,基本上是遵循了唐代法律。从刑罚个方面,都坚持了年龄越高、减免权越大的基本准则,这也反映了宋朝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法治上的作用。

为了防止老年犯人利用其年纪上的支配地位扰乱社会治安,宋廷在面对老年罪犯刑法免除权利方面所存在的诸多缺陷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预防手段,既能维持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又能更好地保障老年犯罪分子刑法免除权的落实。

宋朝对老龄犯人的特殊待遇,显示了政府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弱势人群的重视和维护,反映了宋朝司法文化的发展。宋朝在法律制度上坚持“高年”的原则,70岁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量刑和刑罚上都有很大的特权。

老年人在刑法上享有的特权更多。为了维持社会治安,宋廷对老年老年人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加强对老年老年人滥用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并严格审核高龄老人的年龄,这有力地保障了高龄老人刑法优免权的落实。

参考文献:

(宋)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2)·处事

(宋)谢深甫编.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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