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别具一格的唐代婚姻:封建思想禁锢下,女性也有“自由恋爱”

别具一格的唐代婚姻:封建思想禁锢下,女性也有“自由恋爱”

“阅尽千古风流,独占万世潇洒。”唐朝,是我国历史长河当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提起这个时代,无数的文人墨客无不为其赞叹和惋惜。

唐朝的思想开放,没有了礼教的束缚、没有所谓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妇德影响,在那里她们可以和男性一样外出工作,可以自由的追求的梦想,这个时代也是后来封建王朝女性所向往的王朝。

要知道,古代封建社会是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其不仅地位低下,还毫无权利可言,就连她们的婚姻实质上也是‘买卖婚姻’,大部分均是利益交换的结果。

可是唐朝的女性独树一帜,区别于其他的王朝,她们变得幸运起来,婚姻恋爱的权利回到女性自己手中,某种程度上已经接近了现代文明社会,一定程度上女性可以自由的做主。

接下来,探讨的是封建社会下,唐朝时期女性的“自由恋爱”。

一、开放包容,自由恋爱

1、思想包容开放

首先,唐朝女性能够区别于其他王朝,甚至是“自由恋爱”,第一个原因便是当时社会的思想包容开放。

鉴于唐朝的开国皇帝李渊带有鲜卑族血统,这为中原社会注入一道活力的同时还使得少数民族的特点融入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文化,形成了独特的大唐风貌。

例如,鲜卑族等少数民族有“收继婚”的风俗,即女性的丈夫死后,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之类的亲属,著名的武皇最初便是李世民的妃子,后来其儿子李治直接娶她为妻,甚至还将皇位与其共享。

由此可见唐朝统治者对女性的贞洁不是特别看重,统治者的这种思想直接带动了唐朝上下对女性的从一而终的看法改变,渐渐开明起来。

再加上,唐朝建立之初刚刚结束隋朝战乱,当时的统治者发现国土内部人口稀少,于是决定将战乱逃到突厥的百姓带回唐朝,甚至不拘一格采纳了其他少数民族人才担任唐朝的重要官员。

这些生活在突厥的百姓和少数民族官员必不可少的拥有许多游牧民族的风俗和习惯,没有受到中原男尊女卑思想熏陶,也更加的开放。

除了在其他国家引进人口外,唐朝的统治者还大力鼓励未婚男女结婚、生育,就连寡妇也十分支持她们再嫁,甚至还将寡妇数量的多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之一。

《全唐文》记载此事:“……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以礼聘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令其好合”,可见唐朝官方对女性的态度。

正因唐朝是如此全民开放的时代,这才造就了后来的大唐盛世,而盛世的开启让国内外之间的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唐朝社会的风气和思想愈发的包容。

另外,唐朝的佛教文化繁荣,当时人们受众生平等的佛教思想影响,女性意识觉醒,她们开始追求男女平等,致使统治者也对这个问题相当重视,并制定了女官制度,而相应的女性得到了读书写字的机会,这些都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后来,女皇武则天的出现让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甚至达到了古代封建王朝历史上的最顶峰,彼时的女性选择权利更多了,她们不仅可以自由外出,还能在外面‘抛头露面’拥有自己的事业,进入朝堂处理政务的现象比比皆是。

与之相对的男性“为天”的社会地位变得没有那么的遥不可及,类似女性需要对男性专一、守节、三纲五常等思想束缚变得宽松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下,她们开始大胆的追求自己的爱情和婚姻。

2、婚恋自由,相对平等

其次,前文提到了唐朝包容开放的风气,具体表现在了男女之间的恋爱、婚姻自由上面,这也与唐朝的婚姻制度有关。

比起前面的王朝来说,唐朝愈发的完善健全、公平起来。那时,未婚女性拥有了一定选择的婚姻的权利,唐朝的女性能够自由而大胆的追求自己的幸福,有诗为证:“妾家越水边,……。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

有史料记载,唐朝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的男女外,如果成年男女想要结婚却没有获得父母的认可,但实际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男女,他们的婚姻是被法律承认的。

某种意义上这已经和现代的自由恋爱等同,这条明文规定直接为唐朝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变相的肯定了这样的爱情和婚姻。

可惜的是这也导致了唐朝时期男女私奔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从侧面可以看出唐朝的婚恋是相当的自由,也是其他王朝所不能想象和企及的。

唐朝的婚姻制度对男女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平等,特别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形式,其中“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法律,严格的规定了男性只能拥有一个妻子。

不过,哪怕是开明的唐朝,其社会的本质上仍然是男权至上,男性拥有除妻子外的其他女性的事实是不能避免的。

但唐朝的法律明确的捍卫了妻子的权益和地位,规定了“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侧室(小妾)是低于正妻的存在,不能随意的越过、更换。

此外,唐朝的婚姻严格遵循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结婚需要媒人做主,还需要有“婚书”、“私约”、“六礼”等程序才算得上一段婚姻的缔结,这些复杂的程序某种意义上是丈夫对妻子的郑重之情。

《唐律疏议·户婚律》还记载了强娶和强奸再娶的现象视为犯法、不允许他们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如“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又如“……,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虽然这两条唐律都是当时统治者为了维护礼制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在当时却一定程度上维护的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力。

二、环境宽松,离婚容易

1、唐朝离婚宽松、容易

与此同时,除了结婚制度比较公平外,唐朝的离婚制度也相对宽松和容易,女性不在被贞洁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约束,离婚意识觉醒。

要知道女性离婚的行为在封建男权社会是十分的不容易,尤其是对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王朝来说,这种行为的出现不亚于平地一声惊雷响,如此的不可思议。

因而在唐朝以前,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没有关于“离合”制度的法律文献记载,只有存在男性的“休妻”制度。

那时,妻子一旦被丈夫抛弃便是被全社会抛弃的存在,且在妇德、妇容的价值观念的压迫下,作为受害者的女性自身也认为离婚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导致她们被丈夫家暴也不愿离婚的现象多如牛毛。

正所谓“人言可畏”,离婚的行为还会引起社会非议,无论是女性和男性都会鄙视这种行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离婚均认为是妻子(女性)的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上人们对女性贞洁十分看重,包括失身、离婚改嫁、丧偶改嫁等情况都被人们视为不洁,这样的女性不仅在夫家抬不起头,在自己的娘家也备受白眼和鄙视,可见女性遭受的压力,毫无精神自由可言。

直到唐朝的时候,女性这样备受礼教束缚和压迫的情况减少了许多,她们也获得片刻的喘息的机会。例如,唐朝官方的离婚法律上规定了允许夫妻之间协议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虽然唐朝依旧有七条“出妻”的制度,但也为妻子制度了相应的“三不去”的规则,如:“曾为舅姑服丧三年……,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了那些在妻子年老容貌不再被丈夫抛弃的情况。

并且唐朝时期,女性离婚再嫁被视为失贞的局面被打破,上到公主贵女、下到普通妇女离婚再嫁的情况非常之多,而未婚男女之间选择自由恋爱的情况也随之增多,种种皆与宽松、离婚容易的社会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唐朝自从建国以来,便自带游牧民族的开放豪爽、奔放自由的特征,再加上上少数民族本身对中原内部儒家文化中的男尊女卑、妇以夫为天等思想不在意,种种原因均导致了唐朝社会对女性的宽容,自由恋爱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更何况,唐朝的婚姻和离婚制度相对完善,虽然其是在保障男性地位的基础上的发展成果,但这却是封建社会下的女性面对的相对公平的结果了。

得益于唐朝开放包容的思想环境冲淡了以往封建观念的约束,使得古代的女性能够在男尊女卑的社会获得一片净土和安宁,追求以前可望不可及的“自由恋爱”,才能让后世的人们看到了一个热情、浪漫的大唐盛世之景。

参考文献

《唐朝女性的地位》

《浅谈唐代思想文化的多样性》

《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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