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是佛教完成中国化的完成期,唐代的法律体系之中,更吸收了诸多佛教相关理念。天台宗、华严宗等,均以自身在佛教哲学理论和修行方法的突破,完成了中国化的进程。
其中,在本体论、实践观、整体观、生命观等方面,唐时的佛教均融入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元素,对“动物”这一生命集群提出了佛教独有的看法。
并且通过与儒家、道家的相互结合、相互吸收,逐渐世俗化,甚至融入唐代法律之中,成为唐代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思想源泉。
面对“动物”这一对象,佛教各宗派均提出了自己有关的理论体系,根据《华严三宝章》“夫法界缘起,如帝网该罗,若天珠交涉,圆融自在,无尽难名”。
华严宗认为,存在于现实之中的万物都由“法界”所发生,法界如即“至纯至净的圆明体、本觉智,是毫无杂垢的”,法界之“法”,概指事物。而法界之“界”,则为类别、种类。
据此,华严宗之“法界”从本原、本体论上否认了动物与人之区别。
“法界缘起”论为动物物质本体问题,弥合了与人的差距,而“众生皆有佛性”的平等观,则从价值与目的上承认动物自身,作为自己目的之价值,而非人之工具对象。
“佛性”又作“法性”、“真如”、“实相”,大乘佛教认为:“一切终生悉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异。”
即认为众生皆有佛性,其自身内在蕴含着“如来藏”之本质,针对“佛性”这一本真实在,众生处于平等地位。
“众生皆有佛性”说,除了从本质上论证动物作为价值目的的先验存在价值之外,尚且指出了动物作为众生的一员,通往“成佛”的路径的存在,即动物亦能通过某种途径,完成从畜生向佛陀的转变,动物亦存在着塑造自己未来的可能性。
此亦吻合了对“反应性”动物欲望的批判路径,众生皆有佛性的论调事实上否认了动物无法对自己的过去进行总结,对未来进行塑造的无能性,而《宋高僧传》中便有鹦鹉因日习佛经而产出舍利的例子。
除了华严宗之外,隋唐各大宗派均有因果观之说。事实上,这类因果观承担了社会教化的功能,劝导人们一心从善,否则将伤及自己。
唐太宗便曾下《为战阵处立寺诏》,为战死的亡灵建立佛寺,以求祈祷减免杀戮之过,这事实上便从官方层面,承认了佛教因果轮回观的存在。
“六道轮回”亦是佛教重要的世界观、因果观,《释氏要览校注》有言:“终生乐著深重,四洲受报不同,故各立一有。”
即认为,今世受到如何的业报,都是由前世决定的,前世为“因”,今世为“果”,此为“六道轮回”之因果观。
而在该理论之下,动物得到了对情感体悟能力的承认,从道德评价而言,“六道轮回”之观还是将动物置于较之人低位阶的评价水平上。
所谓“六道”,是根据所受福报大小划分,分为:天人道、人道、畜牲道、阿修罗道、饿鬼道、地狱道。
而畜生道则被《中阿含经》列为三恶道之一,处于畜生道之中皆为动物的生命形态,而所其所处之道环境恶劣,均是由于前世恶果累积而致。
比丘在《中阿含经》中指出畜生道虽处恶道之中,但对“畜生苦”的论证之中,事实上承认了畜生的情感体悟能力与痛苦感知能力。
但佛教该理论并未对这项能力进行道德上的延伸,从而形成对动物进行道德评价改善的动力。民间也将六道轮回之中堕入畜生道,视为是一种对恶果的承担行为。
根据现世恶行的不同,在六道轮回之中的报应结果也不同,如杀人者便作为蜉蝣,仅有一日生命;而偷盗者投入畜生道,作为猪羊;抵债者则作为驴马牛等日常劳累之动物转生。
此皆为“六道轮回”对上世的报应。根据谢和耐之观点,六道轮回中对于偷盗、抵债者的轮回报应,不仅有着中国风俗习惯之因素,还蕴含着朴素的对于法律关系的理解记忆。
在灵感故事、笔记之中因恶行承担恶果,而在六道轮回之中转生为畜生的例子有诸多,禽兽是痴愚之辈,故“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动物天生是有罪的。”
六道轮回理论,一方面承认了动物的感知能力,但同时也先天地对动物进行了道德贬斥,可同时,“六道轮回”之因果关系的存在,又从实践观、方法论上指导了人们善待动物,否则便会于下一世堕入动物所在的畜生道。
《大智度论》有言:“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
慈悲观立足于人本主义,但将对他人之关爱与慈悲推广至动物、众生,唐代各宗派大体均承认这种修行方式,而“慈悲”对于大乘佛教,更是追求永恒的终极目标与落脚点。《梵网经菩萨戒本》则结合六道轮回的业报因果观,指出:
“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
因人与动物的形态区别在于业报不同,是故杀动物亦有可能杀之父母之本世,因此必须持以慈悲,即是帮助自身修行佛性,亦是帮助众生。
如《法苑珠林》有菩萨为鸟而静坐之例,亦有沙弥救蚂蚁而延命之例,是故慈悲观不限于大型动物或任何一种形态,而是及于蚁子在内。
“慈悲”观是佛教关于动物之实践态度的起点,《大般涅槃经》云:“于诸众生,生大悲心,平等无二,如视一子。”
此中包含着“众生皆有佛性”的平等性前提,通过人的行为来改善动物的境遇,从而促进人自身的佛性修完,唐高祖亦认同佛教的慈悲之功能,其颁布《禁行刑屠杀诏》有文:“释典微妙,净业始於慈悲;道教冲虚,至德去其残杀。”
从“慈悲观”出发,具体于实践中则为“护生”实践观,从正面而言,护生即如上文救助蚂蚁之类,主动爱护、保护动物生灵;从反面而言,即为禁止杀生的佛家戒律。
“杀生”是佛家的首要戒律,有学者认为此为类康德式的道德命令,二者均通过禁止性的诫命来规制人之行为,对人的干涉行为设置边界,而佛家戒律通过佛经、讲经等世俗化行为,不仅作为出家人自身的道义诫命,更渐入民间,影响世俗的护生、禁屠行为。
佛教的戒除杀生戒律意识,具有社会教化之功能,尚能保护牲畜,减免不必要的屠宰牲畜而减损农牧生产力。
此外,“杀生”还为佛教十恶之一,属“身造者三”之一,唐代净土宗便认为,犯十恶罪行的,将堕入畜生道、地狱道、饿鬼道之中。更有甚者,名僧道宣将戒杀生的戒律拓展到了不能饲养猫、狗。
其认为,猫狗专门对鼠类是具有杀伤行为的,因此寺院中人若饲养猫狗,无异于间接杀伤鼠类,因此蓄养猫狗被道宣所贬斥,认为其是犯“杀生”戒的表现之一。
《大乘入楞伽经》认为:“凡杀生者多为人食,人若不食,亦无杀事,是故食肉与杀同罪。”又《梵网经》言:“故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断大慈悲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护生”实践观在日常语境之中,通常指向了素食主义。食肉是杀生的主要目的,在某些佛教诫命或者佛典之中,食肉与杀生仅仅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动物死亡的区别而已。《楞伽阿跋多罗宝经》中认为:“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
基于“因缘”、“轮回”的因果关系下,现实中的动物存在着由亲故转世的可能性,食肉将导致“不净”之气滋长,亦会影响修行者的慈悲之心修成。
佛教有“十斋日”的传统,素食主义为佛教徒所秉持,其中更有与“六道轮回”、“十界互具”时空观、因果观的影响。
除了主动戒除杀生的佛家戒律之外,尚有“清净”的消极护生实践观。
《俱舍论》卷十六:“远离一切恶行烦恼垢故,名为清净。”
该“清净”观在实践中则指向类“君子远庖厨”的唯心式道义论。食用净肉多为小乘佛教所主张,而隋唐之后,大乘佛教占据中国宗教秩序的绝对轴心地位。
以故,“清净”这类消极的实践观也就沦为佛教完全素食主义的附庸而已。而包括戒杀生在内的佛教“五戒”,被认为是进行“三月六斋”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