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学说以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封建社会从“以法治国”倾向了“以德治国”,经魏晋南北朝,法律中的儒家思想占比也越来越重。
《唐律疏议》
至唐代唐高宗时期完成了历史上重要的法典《永徽律》及《律疏》,合称为《永徽律疏》。律疏和永徽律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为以后的朝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后世也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历史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但受于封建阶级思想限制和儒家思想治政的影响,也有很多凸显阶级地位特权和三纲五常的条文保存在法律里。
一、《唐律疏议》中的“儒化”现象
1.律法中君权至上
作为董仲舒的经典思想,“君权至上”当然是维护帝王统治地位的根本法律,汉代及以后朝代的法律中都会有这个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中更是明确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为“十恶”中前几位的大罪,并详细规定了违反后的处罚措施。
这里注意前三罪名的第一个字,是“谋”,也就是只要有了反叛的想法,即便没有付诸现实,也是大罪。因此可以看出唐律对君权的绝对维护,一切法律条文都基于尊重、服从皇权的基础上。对于犯了死罪和流罪的人,权留养亲是皇帝特许的,是“已沐殊恩”的范畴,皇帝也可以在刑法之外赦免或者加重刑罚。
官员判案
谋反和谋大逆除了十六岁以下的孩童和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其他直系亲属都会被处死。谋逆罪和大不敬罪也有严酷的惩罚措施,而且这几条罪行都会牵连到叔伯等亲属。虽然唐律中规定贵族阶级在律法上享有特权,但是也不能触及危害皇权的底线,如果犯了谋逆的大罪也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2.唐律中的尊卑有别思想
唐律中也体现出了儒家“尊卑有等”、“贵贱有别”的思想,比如对于皇亲国戚和达官显贵在法律上享有从宽处理的特权。比如“八议”的对象如果犯了死罪会由皇帝和大臣们亲自审理并从轻判决,对于五品以上拥有“请”特权的官员犯了流罪会减一等处理,对于七品以上拥有“减”特权的官员犯了流罪一下的罪行会减一等处理,对于七品以下官员拥有“当”和“免”特权,可以用降低官职或者免去官位的方式减免或抵消刑罚。
与之相反的是平民、奴婢、部曲、官户、杂户,犯了罪会罪加一等处置。比如主人处死了奴婢会杖责一百,最多也是徙一年,而奴婢杀死主人,就算是过失杀人也会被处以绞刑。包括良民杀死部曲或者奴婢都会罪减一等,可以说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在法律面前毫无公平可言,一旦犯法就可能被处以死刑,被高等阶级失误杀死或者恶意杀死后凶手也不会受到太重的处罚。
不但贵贱尊贵有别,而且长幼尊卑有别。唐律疏议中把儒家的三纲五常表现《唐律疏议》斗讼四十六中规定,“卑幼告期亲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也就是说晚辈告发长辈,即便情况属实也要判处两年徒刑。而父母长辈告发晚辈即便是诬告也会被判无罪。
3.重教化,轻刑罚
唐律中的重教化主要体现在“德主刑辅”方面,《贞观律》中的死刑类型比之前的朝代少了九十二条,把流放改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死刑就不多说,古代的流放很容易因环境恶劣、水土不服或路途奔波而死亡,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唐律中开篇记载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也就是强调了,道德和礼法是君主和国家执政教化百姓的根本保障,刑罚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就像早晨和黄昏才能组合成一天,春阳和秋阴才能组合成一年。
唐律对死刑的执行是很慎重的,《断狱律》不但规定死刑需要上报给皇帝三次后才能执行,如果有不经过复奏而判决的官员会被流放两千里。对于非死刑的案件,也会根据案情的大小交给相应部门审理,唐律也对刑讯的手段、过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不能辨别供述的要请求上官一起审讯,这样就大大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衙役
二、《唐律疏议》中的儒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唐律疏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作为古代最古老完整的法律,唐律疏议不但对唐朝的律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后面几个朝代法律基础。
1.儒家思想正式成为大一统思想
都知道儒家被皇帝当做治世工具是从汉武帝时期开始的,汉武帝之前法家、“黄老之术”都曾被统治者所利用,董仲舒的主张被采纳之后,儒家思想成为治国思想,但并未形成统一。汉朝的“问孔”、魏晋时期的玄学思想、隋朝的“三教合一”等等,儒家思想虽然占据优势,但其他学说并未消失,仍有生存的土壤。连唐代初期甚至也有儒释道三教争夺正统的事情发生,唐律之前儒家的宗法伦理思想并未取得绝对的支配地位。
唐初的《五经正义》、《五经定本》等著作的诞生标志着五经的注释归于一统,此后非儒家学说的经注全部作废,而《唐律疏议》可以说是儒家思想对法家等思想融合的开始,也可以说是儒家思想对其他思想彻底吞食的开始,中唐以后其他思想基本消失,即便是“理学”、“心学”等学说中也包含着佛家道家的思想,但那也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佛道的部分内容所创立的。中唐以后的法律思想基本上完成了由“定于一尊”到“归于一家”的转变,儒家思想成为立法、执法、解释法律的根本,在统治者制定法律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此后的宋、元、明、清几代也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做出些微改动,并未有本质区别。
2.此后阶级地位的差距更加悬殊
唐代之前的贵族阶级虽然也有很多的特权,比如周代的“八辟”,就是八种人犯罪后需要经过特别审理后才能执行,而且可以减免刑罚,但并未写入法律之中。此时特权阶层具体行为还是受到各代法律的限制,特别是法家思想治国的时候,贵族们还是有所畏惧的。曹魏时期把“八辟”改为“八议”定为法律。《唐律疏议》则是贯彻了“刑不上士大夫”的原则,从法律的层面细化了贵族的特权,比如律法中的“八议”和“官当”,彻底把官员阶级和平民划开了界限。
凡属“八议”者犯法会从轻处罚,死罪更需要皇帝的裁决后才能执行,“官当”则是官员可以用自己的官位抵消或者减轻应受的刑罚。《唐律疏议》不但肯定了特权者的刑罚优待,连特权者的亲属也能享受一部分的特权,比如“荫亲制”,特权者本身的地位越尊贵,其亲属的特权也会越多。这些法律使特权阶层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大降低了士人对法律的敬畏程度,可能从这里也能看出古代的穷苦人家为什么把考取功名作为唯一的家族出路了,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更谈不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了。
3.立法以“礼”,以刑去刑
唐律中的儒家思想很多表现在“礼”上,儒家的“礼”包含了“忠”、“孝”、“悌”、“信”、“德”等方面。“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儒家认为礼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礼”也是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律中的死刑类别虽然大大减少,但是最严重的十宗罪都是是不赦的死罪,除了谋逆、谋反等罪名外,“不孝”、“大不敬”、“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也被归入“十恶”之罪。这几样虽然没有侵犯君权,但都是违反了儒家思想的,特别是儒家思想中的“礼”,对父母无理、对君王不敬、对父母不孝、夫妻不和睦、夫妻不义、亲属间通奸,都会受到残酷的刑罚。当然重刑罚的目的当然是通过法律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达到无人犯法的理想社会。儒家认为,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是服务刑罚,稳固君王统治的。
三、结语
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存在了数千年的时间,其中既有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一面,又有其僵化腐朽的一面。《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律的代表,其中的儒家思想是贯穿整部法律的,对后世的影响极大。虽然后面几代的法律篇目和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是以《唐律疏议》作为参照范本制定出来的。法典与封建社会的契合性也是它能够被完整保留下来的重要原因,以至于对周边国家古代的法律制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