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两部门:2027年底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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