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浅析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

浅析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

宋太祖赵匡胤为了避免北宋成为五代之后的又一短命王朝,致力于消除唐末以来遗留的各种问题,加强中央集权,制定了一套以“防弊”为中心思想的家法。

宋朝历代统治者都在家法允许的范围内治理国家。在此框架下,宋朝社会比以往有了新变化。具体拿社会保障方面来讲,宋朝社会保障不再以传统的赈灾救助为主,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原因

宋初社会问题严重,急需解决。宋初不抑制土地兼并,导致自耕农破产。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要么租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依附农,承担高额租税。要么沦为流民,背井离乡,沿路乞讨。

依附农和流民在经济上处于悲惨境地,在政治和法律上也毫无权利可言。流民更甚,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却隐瞒或者谎报数量,使得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数减少,赋税征收困难,财政收入减少。地方与中央在经济实力上失衡,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一旦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统筹国家经济运转,宏观上国家经济就不能健康持续发展,微观上百姓生活困难。

此外,北宋的基本国策是守内虚外,国家治理的重心在于维持内部的稳定。因此,不管是解决农民破产问题,还是维持社会安定,亦或是加强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宋朝统治者都必须努力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思想最先出现于先秦时期。

《礼记》有载:“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里指的是在大同社会里,所有弱势群体如老弱、幼儿、残疾者都能得到保障,都能很好地生活。

但在宋以前的朝代,社会保障的重点在于赈灾救济。统治阶层仅仅将目光放在受灾者身上,如水旱灾害、地震、蝗灾等导致的破产百姓,违背了最初的社会保障原则,救济的范围有限。

救济的措施都带有应急性,不外乎开仓赈粮,在一段时间内减免受灾地的赋税。因此,救济的效果也有限,并且没有注意解决受灾者的贫困问题。

宋朝在吸收借鉴前代社会保障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回归社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创建了一套涉及生养死葬、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有效的仓储备荒体系、系统的福利设施。不仅救荒,而且济贫。

1.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宋朝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将社会保障思想写成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律法条文,用完善的法律为社会保障提供实施准则。

统治者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有清查受灾情况的报灾检灾法,有安置受灾流民的安济法,有劝谕富户赈灾救贫的劝分法,还有扶持鳏寡孤独废疾者的养济法。

此外,为了保障社会人口总数不下降,宋朝还发布了“胎养助产令”,即举子法。该法规定:在相邻州县乡村设置举子仓,如遇民户生产,一人给米一石。

这条法规禁止百姓因贫穷而不生子。在中国古代社会,不管是农耕,还是作战,人口都至关重要、不可缺少。人就是最大的生产力。如果百姓因为害怕养不活孩子而不生育,那么对国家、对社会都极为不利。

2.有效的仓储备荒体系

总的来讲,宋朝的仓储备荒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的两个仓种:北宋建立全国性仓种,南宋创置地方性仓种。北宋有四大全国性仓种,分别是常平仓、义仓、广惠仓和惠民仓。一开始,这四大仓种有明显的分工。

常平仓主要负责赈粜,在粮食丰收的时候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买入粮食,在粮食歉收的时候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抛售。目的是平衡市场上的粮价,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同时也避免商人囤积居奇。

广惠仓弥补常平仓的不足,帮助老幼病残者。义仓负责赈贷和赈给,由官府组织,按人头和田亩抽取费用。惠民仓则主要负责救济贫困。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各大仓种的赈济功能逐渐混合。

到了南宋时期,常平仓和义仓衰败,赈济手续繁多,应对不及时,众多地方性仓种兴起。地方性仓种规模普遍不大,主要以满足地方赈济需要为主。仓种的赈济功能也逐渐减少,变得单一。其中平籴和入籴的方式最为常见。

3.系统的福利设施

生老病死,是人之大事。宋朝建立了一套从养生到送死的福利机构。比如救济贫困人口的养济院、安济院、广惠院、安养院,比如提供医疗救济的病坊、翰林医官院、施药局、太医局。

特别指出,宋朝历代皇帝对医学的重视是史无前例的。宋代医学的发达也是有目共睹的,医政法令、医事制度和医学教育方面均成就斐然。

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医疗方面的福利设施与收养救助贫困人口的福利机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较为全面的福利系统。

三、宋朝社会保障的特点

如前所述,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是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障法规、仓储备荒、福利设施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宋朝社会保障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宋朝社会保障的最大特点是兼顾救荒与济贫。宋代以以前虽然一直存在社会救济的思想和实践,但统治阶层认为只有遭遇天灾人祸的受难者才有资格得到国家的救助。

因为天灾人祸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可抗力的致贫因素。除此之外,没有什么理由能使一个人陷入贫困。

贫困是个人的事,要么这个人懒惰无能、一事无成,要么这个人道德败坏、亲族不耻,总之贫者不是社会救助的对象。因此宋朝之前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赈荒,不管济贫。

宋朝首次将贫者列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还制定了类似于现代社会贫困线的规定。根据当时大多数农户家庭的资产情况,宋朝政府将社会贫困线划在了拥有田地数量20亩以下。

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与20亩田地以下等值的产业,那么这个家庭也属于贫困家庭。这样一来,社会保障的对象扩大到社会的所有阶层。

其次,在社会保障的手段上,宋朝除了重视社会保障立法,还兼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社会保障立法前面已经详谈,在此就不赘述。

行政手段是沿用历史上各朝政府的传统,体现了纯粹的政府行政职能。官府单方面地施予,不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手段是利用市场规律进行调剂,比如平籴和入籴。

宋朝在综合使用以上三种保障手段的过程中,逐渐有所偏重。从北宋中期开始,即神宗熙宁年间,经济措施逐渐增多。究其原因,北宋积贫积弱的程度愈加严重,中央财力不足,不足以支持由政府性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经济手段最突出地体现在王安石的青苗法上。

王安石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从理财开始变法。各处的官府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的时候,给农民低息贷款、贷粮,每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二或者十分之三,与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民户自愿借贷,分户等限额,由五户或者十户互相担保。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使农民能安心顺应时节从事农业生产。

此外,宋朝创新性地采取社会性措施,动员民间力量进行赈济。比如劝谕富户救济的劝分法。再如倡导民间人士参与设立地方性仓种。

总结

首先,宋朝社会保障的规模、范围和完备程度均是空前的。社会保障的对象扩大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保障手段丰富多样,实施主体从官府扩大到民间人士,这些都极大丰富了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宋朝开创了民间慈善的先河。民间人士认识到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是参与设立地方性仓种,或是组织民间救济团体与机构,或是单独组织大规模的赈济活动。

比如金坛刘宰在他的乡里组织过三次大规模的民间救济,挽救了上万人的生命。从官府主导到民间自发,宋朝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发展。

总之,宋朝的社会保障不仅救灾,而且济贫,开创民间慈善的先河,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对元、明、清三代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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