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时期,因为一场“争贡之役”,明政府逐渐认识到了浙江海防体制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在经过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中,最终在浙江设立巡抚来管理地方海防事务。巡抚作为争贡之役的“产物”,具有集中一省的兵权以及合并事件的权力,在明朝后期的中日交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明朝嘉靖二年,日本国内大名细川氏与大内氏两大势力均派遣商人团体到华进行朝贡贸易,之后因争辩勘合真伪而爆发冲突
明朝时期,统治者为了展示自身文化的先进性和感染力,在当时施行了一种突出华夏文化为世界中心的朝贡体制,间接地将中原的思想渗透到周边地区。在当时,想要与外国发展贸易的商人必须获得国家的许可,民间是不得私自进行对外贸易的。
当时,明政府对于外国来华朝贡的人数、停留时间等各个方面皆有严格的要求,且各国派遣来的使者也必须到规定的港口进行朝贡。为此,明政府特地在宁波、泉州以及广东等港口设置了市舶司,任命宫中的总管太监担任市舶提举司一职,主要用于接待朝贡使节、管理朝贡事宜。当时,宁波设立的市舶司,专门用于管理明政府与日本的贸易交往,在当时是两国进行贸易交流的唯一渠道。
永乐二年,明成祖为了防止倭寇冒充商人进入中原地区,特意向前来贸易的使节发放能证明其身份的“勘合”。当时的“勘合”类似于现在的存根,外国使者在来华贸易时可以以此来证明身份。明政府将勘合运用到朝贡制度上,防止别有用心之人弄虚作假,继而维系了明政府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明朝早期,任何商人都可以前往京城发展贸易。到了嘉靖初年,明政府对于外国来往的商船都严格要求出示勘合,当时日本国内正逢群雄割据的状态,鲜少有日本商人还能分出心来华发展贸易。宣德七年,日本逐渐恢复了对明朝的朝贡,但由于之前群雄割据的局面,日本政府的财政情况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局面。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幕府将经营明船的特权逐步转让给日本国内较有实力的大名,从而加剧了日本国内大名与商人之间的利益纠纷。
当时,日本国内较为知名的大内、细川两大大名几乎包揽了所有对明朝的朝贡贸易,而这两股势力背后分别代表着日本不同商人团体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大内与细川在当时都持有明政府颁发的勘合。根据《明史》的相关记载:
“西海路多罗氏义兴者,向属日本统辖,无人贡例。因贡道必经西海,正德朝勘合为所夺。”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这并非是明政府故意为之,不过是大内所持有的勘合是正德时期颁发的,而之后大内为了能够独揽大权,故意没将勘合交还给幕府。后来在取得到幕府的同意后,宗设谦道便率领商船前去朝贡。而细川氏为了能够通过朝贡获得经济效益,同时持有已经失效的勘合前往明朝。
嘉靖二年,大内和细川分别带着两队朝贡船先后抵达宁波。由于大内氏先到一步,而持有过效勘合的细川氏不得不另寻他法。当时,作为细川氏副使的宋素卿想到了贿赂管事的市舶司太监,继而获得了特殊优待。根据《明史》中的相关记载:
“宗设怒,与之斗,杀瑞佐,焚其舟,追素卿至绍兴城下,素卿窜匿他所免,凶党还宁波,所过焚掠。”
当时持有正规勘合的大内氏使团极为愤慨,进而与细川使团爆发了斗争,而宁波的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等多位明朝官员都战死在此次斗争中。之后,人们便将此次事件称之为“争贡之役”。
二、争贡之役爆发后,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明政府逐渐对浙江的海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
争贡之役结束不久,明政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海防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在事件爆发后明政府只派遣了个别官员到浙江一代进行阅视,恢复旧时的武备。
直到嘉靖四年,刘穆在完成对于浙江海防的阅视任务之后,才逐渐认识到了争贡之役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此次事件事态的扩大绝不是浙江海防武备老旧所导致的,主要是由于地方管理体制上出现了纰漏。根据《殊域周咨录》中关于刘穆向朝廷奏请的相关记载:
“南北延表千有余里,中间卫所保寨钱谷甲兵,不减陕西三边之一,独责成海道一人,威权既不加重,施为且不自专。添设都御史巡视地方,督理戎务......”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刘穆随即向朝廷请奏,应当立即对浙江的海防体制加以改革。他认为,海防中设立的海道副使既无什么重要的职权,在海防中又不能发挥重要作用,不如在浙江添设都御史用以巡视地方海防建设。
按照刘穆的建议,增设的都御史不仅所管辖的区域覆盖整个浙江省,其还具有重大事宜的处决权。在当时,都御史的权力已经凌驾于浙江镇守之上了,进而成为浙江省拥有最高权力的军事长官。
同时,根据《殊域周咨录》中关于众多官员弹劾赖恩的记载:
“既不能善处以息其争,又不能预谋以防其变。”
赖恩作为浙江当时的市舶太监,是亲身经历过争贡之役的人,朝廷的科道、言官都认为当时事态的恶化都源于赖恩。之后,赖恩也向朝廷上奏,他认为自己之所以在当时没能及时遏制事件的爆发,是由于自己作为当地的市舶太监并没有调动军队的权力。所以赖恩建议朝廷为自己增添调动军队的职权。最终,嘉靖帝采纳了赖恩的建议。
不过,赖恩提出的改革尚未得到彻底的实施。嘉靖八年,明朝的兵部效仿御史毛凤韶奏请朝廷革职镇守太监,连带着建议朝廷将地方的市舶、监枪太监等人一起革职。同年,浙江省的市舶太监赖恩被罢免,由当地的镇守太监掌管其市舶一职。在这种体制改革下,镇守太监就具有了最主要的守备职权,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交涉职权。但镇守太监在地方海防上的优势并未显示出来,嘉靖十年,各地的镇守太监也被大规模的革职。
根据《明世宗实录》中关于浙江御史杨九泽奏请朝廷在浙江设立巡抚的相关记载:
“浙江宁、绍、台、温皆枕山濒海,连延福建福、兴、泉、漳诸郡,时有倭患......臣谓巡视重臣亟宜复设,然须辖福建、浙江兼制广东潮州,专驻漳州,南可防御广东,北可控制浙江,庶威令易行,事权归一。”
嘉靖二十六年,明政府在浙江设立巡抚,随后成为明朝延续时间最久的一项海防体制。当时的巡抚虽与明朝先前的巡视仅有一字之差,其具有的职权则是大不相同。巡抚在日常管理上具有督管地方粮钱、操练兵马、修理废旧城池等多项权力。同时,还具备处理、监管朝贡事宜等权力。在当时,巡抚一职既能够掌管一城兵权,又有合并事权的权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明朝为防止争贡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浙江的海防体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改革。明政府最终决定在浙江增设巡抚来掌管各项事宜。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明政府在争贡之役后的第一次改革,赋予市舶太监调遣军队的权力,到之后设立的巡抚。从中不难看出,“事权合一”是嘉靖帝一贯的改革思路。
三、浙江巡抚作为争贡之役的“产物”,具有集中一省的兵权以及合并不同类事件的权力,在明朝后期的中日交涉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明政府在浙江设立巡抚的第二年,日本前来朝贡。当时作为当地巡抚的朱纨在此次的贸易交流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当时的朝贡规定,日本使团到了浙江港口,必须由当地的官员查验其勘合的真伪。如若未能出示勘合,一概视为伪使团,会被驱逐出境。这项工作被称为“译审”,并不在地方巡抚的职责范围之内。
嘉靖二十六年,朱纨奏请了朝廷日本使团来华朝贡的消息。其实早在朱纨奏告朝廷前,他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译审”。原先的浙江巡抚并无对外交涉的权力,后因明政府进行一系列的海防改革,赋予了地方巡抚一定的对外交涉权。再加上嘉靖帝对于早期官员常规的译审结果早有不满,遂命令朱纨执行此项职权。
嘉靖六年,明政府就有规定,日本每十年进行一次朝贡,进行朝贡的商船不得超过三只,且日本派遣的贸易使团人数不得过百。而此次的朝贡,日本前来朝贡的船只、人数远超于明政府先前的规定。之后,明政府要求纨朱立即遣返多余船只与人员。
朱纨在与日本使者交流后得知,之所以日本使团逾越了明政府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政府为了防止途中遇到海盗,遂派遣了军船来保护朝贡队伍的安全。随后,朱纨决定先安排使团的所有人员入住嘉宾馆。还规定在此期间,日本使团在华境内发展贸易,必须出示信票。这一措施,既获得了日本使团的好感,又促进了两国贸易正常的发展。
朱纨在当时并未执行朝廷的命令,他的所做所为也超出了职权范围。根据《甓余杂集》的相关记载:
“臣钦奉敕命:“事有便于地方,悉听尔从宜处置,奏来定夺”。
朱纨在奏告朝庭后并没有因此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统治者的赞赏,使得地方巡抚在日后与日使的交涉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权。
参考文献:
《明史》
《殊域周咨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