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林屋公子“文物里的早期中国”系列016:作册令方彝
我们知道古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追根溯源可以到《周礼》。但实际上,学者普遍认为,公侯伯子男未必是周代现实的制度,而是《周礼》《礼记》的理想蓝图。最早提出五等爵的孟子说“其详不可得闻也”,但又说“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看来,孟子所谓的五等爵是包括天子在内的,而子男只算一等,这也和《周礼》有所不同。那么,在《孟子》之前的爵位又是怎么样的呢?
我们从一件青铜器说起。
1929年在洛阳马坡出土了一批青铜器,其中有“作册令方彝”和“作册令簋”两种,大约是周成王、康王时期器物。“作册”是器主的官职,他在王身边负责册命;“令”是他的名字。在“作册令方彝”中提到“明公”受命率领“三事四方”的官员,其中包括“暨卿事寮、暨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暨诸侯:侯、甸、男”等,“明公”一般认为是周公旦的次子君陈,或者是周公旦的长子鲁侯伯禽。
这段铭文最有价值的就是“三事四方”的官员情况,而在《尚书·酒诰》也有类似的记载:“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酒诰》是周公旦发布给卫康叔的诏书,其中提及的是殷商的政治制度。另外在《尚书·康王之诰》也说“庶邦侯、甸、男、卫”。整体来看,殷商的职官分为内服和外服,其中外服就是在外服事的职官,包括侯、甸、男等,而周初继承了殷商制度。
侯服、男服,足以让我们眼前一亮,它们与侯爵、男爵是否有关系?
让我们看甲骨文。卜辞中有“某侯”“田(甸)某”“某任(男)”“某卫”“犬某”“某牧”的记载,这些侯、甸、男、卫、犬、牧表示的都是他们的外服身份。其中“侯”本义是箭靶子“射侯”,引申为军事长官;“甸”是“田,治田入谷”,代表粮食输送;“男”是“任,任王事”,“卫”是“为王捍卫”,都代表军事职能;“犬”则是负责田猎;“牧”是负责“畜牧”。这些外服职官一方面是商王的下属,另一方面又是半独立的政治经济体,类似周代“诸侯”。
可以发现,商代甲骨文和周初金文一致,侯、男表示的都是服制,而却没有公、伯、子。公、伯、子在甲骨文中又是什么呢?
“公”本义大概是长者,卜辞里多指商王的旁系先祖,如“勺岁于多公”;“伯”本义大概是头,引申为老大、首领,卜辞里多指方国首领,如“执三邦伯于父丁”;“子”本义是儿子,引申为商人贵族,卜辞里有“某子”“子某”。可见,公、伯、子具有强烈的亲属称谓色彩,引申为不同的贵族身份,和代表服事的侯、甸、男并非一个序列。另外说一下“君”,卜辞里也有“多君”,大概就是“多尹”,指的是内服百官的首长,也引申为贵族首领。
西周时期,商代外服的“犬”“牧”等已经不见了,但“侯”“甸”“男”保留了下来,代表诸侯的三个等级。而“公”则转换成了尊者生称,一种是位高权重的王室卿士,一种是国君的通称,包括敬称、自称、死称等。因为周“伯”取代了商“子”,所以两者关系进行互换,内服贵族多以“伯”称,而殷商旧族多以“子”称。当然这只是一般规律,实际上,“伯”本义就是老大,子可以作为谦称,那么也都能作为国君通称。
到了春秋时期,霸主往往召开会盟,这时候诸侯就需要确定强弱和服事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伯”“子”有了相对固定用法,而“甸”和较强的“男”被吸收入“伯”,从而形成“公侯伯子男”相对固定的称呼。但破绽仍然存在,比如《左传》说“郑,伯男”“曹,伯甸”。可见,郑原为男服、曹原为甸服,但在《春秋经》里都被安排成“伯”了;而许、宿这些比较弱的“男”才仍然称“男”,这就是为什么春秋的“男”显得非常少的原因。
所以,“公侯伯子男”是春秋时会盟确定的称呼,代表的是鲁国的一种政治观念。但是诸侯实力此消彼长,不可能由谁来制定一套制度。所以在春秋金文和《左传》中,对诸侯的称谓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最典型的就是楚、吴、越很早就称王,而《春秋经》却仍然叫他们“子”。而“伯”“子”也广泛作为卿大夫尊称使用,并非是诸侯的专属。但是到战国初年,孟子就把天子、公、侯、伯、子男列为周代五等爵,实为误会。
所谓“爵”,本义就是青铜爵。《诗经·大雅·桑柔》说“告尔忧恤,诲尔序爵”,大概在西周后期,爵就开始表示贵族的等级了。《左传》说“无失班爵”,那么春秋也有爵位。这个爵位就是“命”。一般来说,天子册封诸侯要赐命,比如《国语》周襄王赐晋文公“三命”,《左传》晋襄公赐先且居“三命”、赐郤缺“一命”。“命”就是他们的等级,而赐命所用的礼器就是“爵”。战国的“二十等爵”和其一脉相承,表现的都是个人的等级。
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五等爵”到底是如何被构建的了。实际上,诸侯、大夫都有爵位,这个爵位就是人身性的“命”。但诸侯国没有爵位,只有商周的“侯”“男”服制,以及春秋会盟形成的“公侯伯子男”现象。春秋末年服制解体后,到战国就有了“五等爵”和“五服”的观念,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型,但更多出于儒家的理想构建,与甲骨文、金文、《左传》的记载都是不符合的。
所谓“五服”,始见于《国语·周语》,说西周“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这与前述内、外服制也是不符合的;《史记·夏本纪》将五服追溯到大禹时,并以每服为五百里距离;《周礼》则变成了国(王)、侯、甸、男、采、卫、蛮、夷、要、荒的“九服”“九畿”了。地方以同心结构为中央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这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区,都只可能是理想状态,显而易见,也是极不可靠的。
参考文献:
傅斯年:《论所谓五等爵》
顾颉刚:《战国秦汉间人的造伪与辨伪》
郭沫若:《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
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
魏芃:《西周春秋时期“五等爵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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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屋公子,文史作家,主攻先秦秦汉史。出版著作《先秦古国志》《先秦古国志之吴越春秋》《山海经全画集》三种,作品散见于《国家人文历史》、网易历史频道等纸刊媒体。感谢阅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