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德政与礼法并行:法律尚未完善时,西周用这两样东西建立司法制度

德政与礼法并行:法律尚未完善时,西周用这两样东西建立司法制度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中,有很多“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在一代一代的文化传承下,司法文化体系和司法实践在不同的统治者下得到了沿袭。

我国的封建社会开始的时间便是西周。从西周开始,我国的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西周法制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凸显的就是人文精神,为了实现统治者专权,西周不仅仅是在“神”和“天意”上加强统治,而且在“德”者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提出“皇天无亲, 惟德是辅”的思想,在这以思想的加持下,西周的法律思想日渐丰富。

在周公的见证下,西周施行的德政、礼法显得尤为重要,对后世的司法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西周时期,人们的思想比较守旧,更多人愿意相信神,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我地位,将自己的思想加以神化,百姓更加相信神的存在。

但是经历了“率民以事神”事件后,西周统治者吸取商朝统治覆亡的教训,深刻的明白了统治者要想得到至高无上地位,必须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百姓的拥戴,民心所向,才能得天下,并不是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天命或者神意。

西周时期,君主开始实行“德政”,《大学》中所说“欲修其身者先正其身”,周公认为刑罚处置的并不是针对于人,而是教会人如何改正,劝人为善。

因此周公实行的刑罚更具有人性,周公第一次把“德”和“刑”结合在一起,深得百姓爱戴。这种思想在当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把儒家思想的“仁”体现的淋漓尽致。

周公的《中罚》思想提出,“当权者的作风好比风,老百姓的作风好比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君主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以身作则,对于多次犯错屡教不改者和知法犯法者给与杀之,及“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在这样的思想下,君主必须努力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身为一个君主,周公他忠心社稷,为国家表示忠心,不但保卫国家,而且利用相关的法律教化人民。

可见,周公非常聪明,有圣人之德,能够定国安邦,把国家治理的井井有条,终究是利用手段和偷奸耍滑的得到的权利和地位,在善恶面前显得一文不值。

西周(公元前1046-前771年)初年,周代统治者提出了开军价自王书引律控“以德配天”的思想,大概的意思就是要努力施以德政,如果做出了有背于“德行”的事,那上天一定不会把大命降于你的身上。

只有有德的人才配接受上天的安排,如果,统治者没有才能,荒淫无度,不热爱百姓,不关注民生,上天就会夺了统治者的统治权。

在文字方面,商朝时期,盛行甲骨文,然而商朝的甲骨文中的“德”,并没有“心”字,周朝时期人们在“德”字底下加上了“心”字,意在告知只有用心去做,才能担任“德”字。

所以,西周越来越对“德”的修养极为看重,便开始大力宣传先王的美德,渐渐把“德”的观念深入人心。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

青铜铭文中出现了大量的有关“德”的词,支括道义方面的,比如“敬德”、“公德”、“正德”、“明德”等等。

正是因为得力的宣传德行,西周才能更好的发展,德自始至终都贯穿于西周,并且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主要的形式大多都是宣扬君主的德政与美好品德,皇帝也因此与德行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每个人的印象里,皇帝就是“德行”的化身,而“德行”也是皇帝的标签。

其实在这时候我们就能看出这种强加于人的思想的弊端,这种宣扬“德行”的行为本质上就是给每个人在思想上都承认皇帝的权利就是以德服人、以德治国,这种强加于人的行为其实在日后早晚都会露出缺陷、甚至被推翻。出现昙花一现的场景。

在“礼节”方面,夏商时期的人们一直信奉“上天”,这种思想对百姓来说,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能够实现长治久安,为了能够修改以往神政的不足,为了能够施行周朝行政的对策,从而施行德政。

不仅如此,周族社会注重尚礼节,礼貌其实是人的一种从小养成的习照惯,父母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会督促我们对他人应该讲文明、懂礼貌。但是在西周时期,以伦理等级为核心的“礼”开始萌芽。

这和我们现在的“礼”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而统治者在对“礼”上给予的解释更是让人深感惊讶。

礼仪形势手工业举间显果别严重,尤其是祭祀礼仪越来越繁琐、复区其块父前光杂。而西周时期这一套“礼”学已经变得尤为等级森严。

在宗族这一个大集体中,已经按照辈分、年龄、性别形成了一个像金字塔一样的等级森严的制度,约束着人的参据并四吸固思想与行为,用这种伦理等级作为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表面上中国在当时已经形成了一个讲究礼仪、遵规守矩的国家,但是实际上有很多操作不符合当时的“礼”,很多“礼”发展的越来越离谱。使西周逐渐走向了衰败。

在政治方面,西周讲究的是亲亲原则,从字面上理解,亲属至上的原则,朝中的大臣都是“任人为亲”,既巩固了周朝的统治,又保证了皇室血脉。

而这些亲属关系形成了一个大的家庭,这也逐渐的产生了弊端,并不是每个亲属都是可用之才,很多什么也做不了的人也成为了皇亲国戚,血缘家庭的出现,逐渐出现了垄断现象。

与亲亲原则一起出现的还有尊尊原则,但是尊尊原则是辅助作用,是当时的统治者希望得到尊重,和爱戴的一种表现,相比之下,亲亲原则更具有生活性,它表现在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一系列的礼法和刑法的颁布下,周朝的统治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周人在看到了独信天命的商王朝被自己剿灭时,也不由得发出一声感叹,似乎有一些“天命无常”的感他践简笔政求觉。但是怎样做才能真正的做到受命于天呢,让国家经久不衰呢?

在西周之后,各代君主的刑法中多了一些人情味,刑法也会从“情,理,法”三方面依法酌情处理触犯相关法律的百姓。

但是由于各种“情”,使得刑法的使用并不顺利,有很多不法之徒徇私枉法,使得“情凌驾于法治之上”,“赦免”就是最具有“人治”的体现。

西周的“赦免”制度非常丰富,这不仅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更有专政的色彩,能够反映出当代统治阶层的协调、缓和了社会与中央冲突而施行的政治策略。

但是西周时期的“赦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赦免”,而是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不给予“赦免”。

《酒诰》规定:一是只有祭祀的时候才可以饮酒。

对于“群饮”者,绝不姑息,周公认为商人饮酒才导致丧国,周人应该对此保持警戒,经过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杀之。

在周公看来,饮酒是大罪,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让周公觉得无法拯救,是导致国家政治危机的根本,所以给与杀之,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影响非常深远。

回顾历史,历朝历代君王,施行德政的,政治氛围都很和谐,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居其所⽽众星拱之。”不仅仅是周公施行德政,还有很多君主也在施行德政。

西周时期的司法,注重以礼教化,非常仁义,对统治者,对百姓的影响颇深,不会出现乱杀无辜的现象,社会生活景象相对平和,人们安居乐业,慎罚的思想会因人,因地,因事,依法酌情处理。

这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还对现在宪法的修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在我国的法律也会从多个维度进行制订,无论是西周的法律还是现在的宪法,对我国社会的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律的执行,充分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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