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汇局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安徽、湖南、海南省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外汇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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