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萨宝即为萨保的观点,以各人任职的时间来看,萨宝一职可以追溯至北魏时期。根据资料的记录,安难陀、安弼、安盘娑罗祖孙三人,分别担任了北魏凉州萨宝、雍州萨宝以及隋朝时期的凉州萨宝。
由此萨宝经历北魏、北周、隋朝之后,不但未因王朝的更迭而消失,反而在同一家族中有所传承。据此,萨宝这一官职在中国,存续的时间应当是比较长久的。从北朝末到唐朝,史料所记的祆教徒多为粟特人或其后裔,祆教祭祀中常常,可以看到粟特人的身影充斥其间。
在祆教中,祭司的地位特别重要,因为该教特别重视仪式,而仪式必须由祭司主持,长安即有祆祠五所,分别位于布政、礼泉、普宁、崇化、靖龚坊中,但不知其中是否皆有萨宝府官。
可知,萨宝府的官员与祆神、祆祠有着密切的联系。姜伯勤先生指出,萨宝府官祆正、祓祝可分别对应于粟特语的穆护长、祠主。此二者主要负责的应当就是,对祆神的祭祀等宗教教务。
《新唐书》曾有记载,禁止汉人祭祀湖神。而对于粟特人而言,此为其乡法,应当不在禁列。此外,祆正及祓祝既然均归属于萨宝府,并由萨宝统辖,则萨宝作为府主也不可能,无权过问祭祀等宗教事务的处理。
隋时诸州胡二百户以上设立萨保,另外在史君铭文中,亦出现了萨保府判事曹主的记录,则萨保下有专门,负责管理聚落成员民事问题的官职,可能在隋之前已经出现。
唐承隋制,从文献的记载来看,唐制之下萨宝府中有府、史一类的文官,此二者的存在应当即是,为了辅助萨宝处理此类事务。
从萨宝源于聚落首领及隋制中,萨宝至少下辖200户胡户的记载而言,虽然不清楚在当时萨宝,这一职务的工作范围,但仍然可以非常自然的推出萨宝,主要负责管理与胡人相关的事务这样的结论。
其后在唐制下,萨宝所辖萨宝府中存有,负责宗教事务的官员,那么由此而言,萨宝此时有权摄理相关事务也可以得到印证,因而以现有的材料来看,萨宝事实上是同时兼理政教事务的官职的观点,应当是可以成立的。
北朝、隋、唐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控制胡人聚落,将其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主动授予管理聚落宗教,和世俗事务的首领以萨宝的官职,并将此一官职纳入中国传统的官僚体制当中。
被纳入到中央政权之下的粟特聚落,虽然可能还保留有相当程度的自治,但从根本上来说,已是国家体制中的一部分,其发展变迁必然会受到整个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唐时萨宝作为官职虽然在品级上有所提升,但正如前文所论及的从化乡、崇化乡的例子一样,当地虽仍可见有粟特人聚居的痕迹,但他们已经成为了唐王朝的百姓,处在州县官员的管辖之下。
虽然不清楚以上现象在唐代是否普遍,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当聚落成员普遍成为唐王朝的百姓时,粟特聚落的独立性必然会减弱甚至是消失,而如果这种情况遍及全国的话,萨宝作为管理粟特聚落成员的基础,也将不再存在。
由此,荒川正晴先生指出比之前朝,唐时萨宝的管辖范围,已经被限制在了宗教层面之上,只能成为管理祆教教徒集团的官员。
但正如荣新江先生所论,唐政府各地区的控制力度并不均衡,因而不同地区的粟特聚落,向乡里转变的进程也不是同步的。应当说并不存在某一个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萨宝的职责,曾经发生过巨大的变化。
如果按时间发展的顺序来看,唐初在介州和并州仍有萨宝府,此时唐承隋制仍将萨宝,归入视流内序列之中,但显然唐王朝,在此时已经提高了萨宝的品级,且为萨宝府设立了祆正这一官职。
那么从文献记载来看,萨宝府的存在是得到了支持而不是打击。在《旧唐书》中,唐开元以后罢除一切视流内、视流外官员,却唯独留下萨宝、祆正、以及祆祝、府、史,辅助萨宝管理民事、教务的下级官吏,在其后仍然得到了相对完整的保存,则在这一时期,萨宝的职责应当仍未有本质上的改变。
从天圣令的记载来看,开元二十五年令中还能见到萨宝府府、史、萨宝府杂使的记载,那么至迟在此时,仍不能说萨宝府制度已经终结。
另一方面,粟特聚落的规模应当不是固定的,按《通典》下有200户以上胡人的要求,人数规模较小的聚落,可能就不必再设立,需由政府任命的萨宝职务,因而所谓200户可能也是,隋朝设立萨宝的最低标准。
对于唐制下的萨宝而言,虽然不见有户数的规定,但可以想见,当一个聚落的成员,逐渐离散从而导致聚落消失,才可能是致使萨宝府终结的实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