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数量众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难度大,同时发布虚假房源、克扣押金租金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房地产经纪及租赁相关纠纷投诉量依然较大,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结合有关要求,细化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信息公示、人员实名管理等要求,既是规范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备案的基本条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建立房源查验、身份查验、档案保存、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投诉处理、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经纪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租赁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在细化备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提及,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办公地址和投诉受理电话。
同时,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租赁企业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人员实名从业管理要求。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同步在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从业人员已办理信息卡的,由企业核对现有人员,完成从业人员信息绑定。从业人员尚未办理信息卡的,应先办理信息卡后,由企业完成从业人员信息绑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在平台中进行变更操作,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暂停信息公示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暂停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待企业完成整改后恢复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际从业人员与平台备案人员信息不符超过30%的;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按规定应暂停公示的情形。暂停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注销备案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注销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包括: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申请注销备案的;经营异常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按规定应注销备案的情形。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备案的,不得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