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魏晋南北朝丧服制度研究

魏晋南北朝丧服制度研究

绪论

立宗子。崇大宗。确立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为核心的服术大纲。“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

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终成文质彬彬之局。“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

林素英、丁鼎都继承了这样的看法。认为丧服制度的产生当源于周初。但都承认“要进入规划严整、组织细密的《仪礼·丧服》层次。

必然要经历相当长期的删定与变革”。‘而且这个时期的上下限应该是从周公制礼作乐之后到《仪礼·丧服》成书之前。

沈文悼认为《仪礼》十七篇的成书年代。“其上限是鲁哀公末年鲁悼公初年。下限是鲁共公十年前后。

它是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到四世纪中期这一百多年中。由孔子的弟子、后学陆续撰作的”。‘7沈先生礼学造诣极深。

再加上此文论证尊尊原则使服制表现出不对等性与不均衡性。所谓不对等性。主要在夫妻、族人与宗子之间。

妻子为丈夫服最重的斩衰。但丈夫只为妻子服杖期;不在五服之内的族人为宗子也要服齐衰三月之服。

宗子却为之无服。所谓不均衡性。则表现为同等亲属关系的人服制却不同。比如。父母的恩情对于子女来说本来是同等的。

这也是前引郑玄以“亲亲。父母为首”的根据。但由于尊尊的因素。服制便大不相同。为父斩衰。

为母只能服经过裁边略为齐整的齐衰。而且如果父亲仍然健在。丧期又要缩短至期年。反过来。同样是子孙媳妇。

但因为尊尊强调嫡庶的缘故。服制上就差了一等。另外。更具说明意义的则是为人后者的服制。

为人后者本是小宗庶子。因为大宗绝嗣。便出继大宗。但在出继之后。就要视所后父母为亲生父母。

而为自己真正的亲生父母则只能服齐衰不杖期。规格上如同为世叔父母的服制。尊尊的原则在这里压倒了亲亲原则。这中间对大宗的推崇意图昭然可见。

如果再结合身份上的差异造成的服制降等现象可以说《丧服》通过尊尊的原则确立了以父统为主线、以宗族为主体。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也因而结成互为表里、同生共存的紧密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丧服制度如果说亲亲、尊尊是《丧服》制定服制的基本原则。通过《丧服》体现出来的丧服制度、宗法制度也以此作为内在的核心。

那么。考察亲亲、尊尊在后世的变化。观察其新生的特点并加以归纳。就不失为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

当尊尊原则的实行范围包括家、族与国三个由小渐大的层次。在国体现为君臣关系中对君的尊重。

在族为族人对宗子的尊重。在家则表现为子女对父亲的尊重。三个层次虽有大小之别。但基本依据却是强调嫡庶、身份之别的父统。

宗子、国君的尊崇地位莫不由此而来。这种关系在丧服中的体现是借助降服的手段来实现的。按照郑玄的归纳。

降服主要有四种类型:尊降、厌降、旁尊降与出降。所谓尊降。主要体现在对嫡子、嫡孙等正统之亲服制的不降。

作为衬托的是世叔父母、庶子等旁尊之亲的降服。厌降则主要针对母亲。其目的是突出父亲的地位。

旁尊降可归入厌降。意义也与厌降相同(参本文《尊降与厌降》章)。出降的对象一为出嫁的女子。

一为为人后者。前者以突出夫宗的地位。后者则明显强调大宗的重要性。总之。通过这些手段。

以父亲为代表的父统得以确立。从而为宗法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相对于尊尊而言。亲亲更注重家族内部的秩序。

这种秩序的依据是自然存在的血缘关系。因此。父母是亲亲之首。并以父母为核心构成一个完整的宗族五服关系。

但是。因为父亲同时具有的父统传继的身份。使其带有尊尊的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父母关系上便是父亲对母亲的厌降。

母亲因此成为“私尊”、“私亲”。这就使亲亲具备了一个更为狭义的定义。母子之间天然的恩情成为衡量亲亲的重要标准。

尽管在《丧服》体系中这个标准由于对尊尊的强调并不能充分显示。魏晋南北朝时期丧服制度的变化最集中的体现也正是在这里。

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度、宗法制度到此时已是面目全非。与此相应地便是君臣关系的重新界定、宗子地位的下降。

这种社会背景的变化必然造成丧服制度的变化。父统虽然仍是家族的主线和核心。但性质已完全不同。

嫡子、嫡孙的地位只保留在有爵位封土的诸侯之中。其他人并不过多关注嫡庶之别;作为尊尊原则的重要体现手段的尊降与厌降。

也因为诸侯、大夫地位的改变而难以实行。世叔父、庶子等虽无爵位也不再降服。其服制的依据只是由血缘远近决定的亲亲之情。

相应地。庶子为母也不再遵循厌降之制。母亲在服制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基于血缘的恩情成为考量服制的最重要因素。

这样的变化归结为一点。就是“以情制服”。因为对“情”的重视。尊尊原则被逐渐消解。亲亲原则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服制依据。

尊尊压制亲亲的关系也随之扭转。不仅如此。同样出于以情制服的考虑。加服的手段受到重视。

原来服制较轻的亲属因为恩情之故服制得以加重。嫂叔由无服到小功的变化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而且。只要恩情足够深厚。加服便无极限。为细麻、小功之亲也可以服齐衰三年之服。对传统礼制这种形式的突破。

更已经不是简单的修修辛。一个具有鲜明特征的新丧服体系借此逐渐形成。这个新体系的核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亲之道。

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虽然父母仍是亲亲之首。父亲原来对母亲的压制作用却已经逐渐削弱。在《大唐开元礼》中。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则服齐衰三年。并不管父亲的存没。尽管父的地位仍要高于母亲。但此时的斩衰、齐衰之别。

却再无厌降的色彩。以此作为指导原则。原先被“名”、尊尊遮蔽的服制获得重新解释。一些与情感关系较远的服制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与此同时。尊尊的范围逐渐由“国”、“宗”的层面退缩而主要凝聚于“家”中。保持“父统”成为尊尊最主要的功能。

而原来极为重要的身份差异则让位于血缘的远近。尊尊逐渐与亲亲同质同等。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庶子为母之服。

齐衰三年之外也有服齐衰杖期或大功的。但其趋势是以三年为主。故其他两种做法不再罗列。可以很清楚地看出。

为母之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变化极大。不论父在还是父没。丧期都是三年。唯一的区别只是父在服心丧而已。

《丧服》中原有的种种细密分别至此全部失去意义。同时。借助此表也可以看出在为母之服上。

嫡、庶之间基本上已经没有差别。其中原因就在于不论嫡子还是庶子。在当时人看来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都是一样的感情。

相对于母子之情的深厚程度与天然性而言。身份上的差别只是人为的添加。因而是外在的。这种观念在服制的安排中表现得非常显著。

为人后者之服。则充分体现了大宗和小宗的关系变化。大宗因为是尊之统。又有收族的功能。所以不可绝嗣。

一旦无子。便从小宗中选取庶子为后。以承大宗之统绪。此后。为人后者便以所后之父为统。为其服斩衰之服。

但为自己的亲生父母却要降一等。仅服齐衰不杖期。如同世叔父母之服。为兄弟姊妹之就出继的条件而言。

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同宗庶子可以出继之外。兄弟之子相为后更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再加上与传统礼制严重违背的以异姓养子为后之事。

《丧服》中原先通过出继大宗来强化大宗的用意便消失殆尽。与此相应。在当时出现了“大宗可绝。

小宗不可绝”的主张。这些变化充分显示了这一时期大宗的衰落。小宗或者说家庭成为社会的主干。

而家庭形成的最重要的基础正是天然而生的亲密血缘关系。正因为当时出继之事频繁。讨论也就更为深入。

如出继之后又归还本宗。对待曾经为父母的所后之亲。因为恩情的缘故。即便归宗之后彼此的亲属关系只是无服的族人。

也要为之服齐衰期。如同本无血缘的继父母之服。同样。为人后者依礼为本生之亲降一等。是出于恩情的考虑。

他的子女也要因此为之降一等制服。尽管从名义上与父亲的本亲并无关系。在分析变化的同时也应看到。

《丧服》中的规定并未完全被抛弃。如本亲、所后之亲的服制等差。以及出后者在名分上的归属于所后之亲。

都是依礼而定。但这样的规定涉及到的只是两个血缘很近的家庭。而且往往是兄弟的关系。彼此地位平等。

并无大宗、小宗之别。这样的特点也是应该注意的。虽然类似的变化与《丧服》中的规定仍然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而且产生变化的服制从数量上来说也不是太多。但从这些改变也可以看出制服原则上的差异。

试将《通典》以及相关正史《礼志》中的记载的相关讨论研究思路与章节安排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对魏晋南北朝的丧服制度展开研究。所谓的比较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作为经典文本的《丧服》与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丧服》之间的比较。

就使《丧服》的内容远远超出单纯的丧礼的范围。所谓五服。本来是丧服的五种等级。用来表示生者与死者的亲疏远近。

到既区别同姓、异姓又确定亲疏次序的九族、宗族。乃至到以君臣关系为主的国家。莫不在《丧服》的关注之内。

同时。由于丧礼又是儒家礼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儒家的仁义、孝道等观念密切相关。就使其成为一篇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献。

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关注。西汉昭、宣之世。萧望之从夏侯胜受“《论语》、《礼服》”。后又以此授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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