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宋神宗
四、大动刀兵
(一)底气
2.“军改”见效
(4)战马多了
②熙丰新政之“户马法”、“保马法”与“给地牧马”
宋朝马政之废弛,至宋神宗继位为帝时,已到了十分可怜、甚至可悲的地步:“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熙宁二年至五年(1069-1072),黄河南北12处官办养马场每年只能出产战马1640匹,可供骑兵骑乘的只有264匹,其余只能供官办招待所性质的驿站使用,不能用于作战。
尽管熙宁二年“天下应在马凡十五万三千六百有奇”,但战马蓄养困窘到这种程度,急欲变法以“富国强兵”的宋神宗仍然严重不满。自即位为帝开始,宋神宗对“马政”即政府对官用马匹的牧养、训练、使用和采购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种改革。
首先,对养马“监”即养马场强化了管理。
“熙宁以来,神宗尝患马政不善,谓枢密使文彦博曰:‘群牧官非人,无以责成效。其令中书择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战骑。’
于是以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
“熙宁元年,又手诏彦博等曰:‘今诸州守贰虽同领群牧,而未尝亲莅职事,其议更制,应监牧、郡守贰并朝廷选授,与坊、监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赏罚而升黜之,宜立法以闻。’”
“又手诏曰:‘方今马政不修,官吏无着效,岂任不久而才不尽欤?是何监牧之多,官吏之众,而乏才之甚也!
昔唐用张万岁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今上自提总官属,下至坊、监使臣,既非铨择,而迁徙迅速,谓之‘假道’,欲使官宿其业而尽其能,不可得也。
为今之计者,当简其劳能,进之以序。自坊、监而上至于群牧都监,皆课其功而第进之,以为任事者劝焉。”
“于是,枢密副使邵亢请以牧马余田修稼政,以资牧养之利。
而群牧司言:‘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五万马为率,一马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余田无几,宜且仍旧。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以收刍粟。’”
宋神宗“从之”,予以批准。
“已而,枢密院又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使领虽重,未尝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专任责成。’”
宋神宗下诏:“河南、北分置监牧使,以刘航、崔台符为之,又置都监各一员。
其在河阳者,为孳生监。
凡外诸监,并分属两使,各条上所当行者。
诸官吏若牧田县令佐,并委监牧使举劾,专隶枢密院,不领于群牧制置。”
此前,“群牧司请于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治所各置一监,以便给军,乃遣官下诸路详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请,发沙苑马五百,置监于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两使。”
八月,“群牧司”又上奏:“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群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知州诛赏准此。”
宋神宗“从之”。
九月十六,“刘航为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为河北监牧使”。
此前,枢密院曾向宋神宗上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
宋神宗下诏:“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官各一员,以河南监牧并为孳生监,在外诸监分属两使。
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河南于河中府,后徙西京。
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群牧司,专属制置使。”
后又下诏,“诸监官吏”隶属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监一员。”
十月初一,枢密院上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共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令、主簿充京职官,共五员,理为举主。”
初八,宋神宗批示:“河北、河南监牧使所管地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力,恐难办事。今于京官以下各举一人,供奉官以下各举二人充勾当公事,并理本资等,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监,庶几共济,早见成绩。”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上言:“应牧地民户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
宋神宗“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一,群牧司“判官”王诲编成《群牧司编敕》12卷,“行之”。
四年,十一月,宋神宗“问养马利害”。
王安石说:“今坊监以五百余贯乃养得一马,若令洮河蕃部养马,所费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马,因地制宜焉。又蕃部以养马为业,极便利,所省钱计不少,而坊监地赋民,所收地利又不少。”
宋神宗“因论三代兵政以车马为急”。
王安石曰说:“今用车即不须用马,但以人挽车,省刍粮,无奔警,未必不胜用焉。譬如古用简册,今用纸,虽三代圣人复起,必不复用简册。恐以人挽车亦如此。”
宋神宗说:“车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圣人但随时制法,故用马耳。”
六年五月初二,枢密使陈升之兼任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学士曾布等上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
宋神宗下诏“兵部行之”。
七年四月,“废原武马监,淇水二监合为一”。
古代“马监”(养马场)
八年四月十一,三省、枢密进呈比扑马数。“枢密院欲存牧监,又欲留监牧马,准备军行负驮。”
“中书比扑,岁用三万贯买监牧所生马,数足而岁可省官钱五十三万贯。地利在民,尚不计数。凡牧监岁牧马二百余匹,五色额马,尽堪配军,亦止二百余匹。而中擘画熙河买马,未及十月,比旧已增九十余匹。”
宋神宗“令中书施行”。
但吴充“固争”,坚决不同意,认为“监牧不当废。若西北旅拒马不可买,中国如何得马?”
宋神宗说:“虽如此,牧马亦不济事。祖宗时,牧监但养大马。后来孳生,是非明白,无可疑。”
吴充说:“向日认定驴牛,中书便云骚扰。今中书却要临时买驴以供负驮,岂不骚扰?”
王安石说:“无事时不问有无驴牛。须令五户或十户共认驴牛一头,不知此牛驴令谁作主?且无驴牛之人,须被配率出钱,此所以为骚扰。
今中书计算,若遇要驴时,用见今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时,定后更不收一钱。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养马以待用,可省七十万贯。用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假令括买,亦不为亏损百姓,此所以异于预认。”
宋神宗说:“此利害分明,兼马皆生梗,岂可负驮也?”
十三,宋神宗批示:“河东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人。既未可顿减,遂不给马,则一路全阙兵,缓急小有边事,从何调发?兼今计较所省钱粮不多,且可仍旧。”
二十二,宋神宗下诏,“沙苑监隶群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并废”。
元丰六年七月,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教增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
宋神宗“从之”,“仍于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番增置马军三指挥,于诸将步军额除之。”
刘昌祚又言:“军事之先,莫如马政。人虽千百,可招呼而集。马虽数十,宁可容易而得?须是素养有备,乃可应敌。加以鄜延比之诸路,非产马之地,难以畜牧。永乐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时牧养几日,费用几何,能集是数?以累岁不赀之用,乃失于顷刻之间,宁不惜哉!欲谓人强马壮,若能如此,可谓两全。傥或强弱不齐,适足为累。故驰逐应急反胜,非马不能。今监司所赋,率低小病患,不应格式。乞预支缗钱,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
宋神宗下旨,“特许行鄜延一路”。
八月,“提举经度措置牧马司”上言:“已遣官诣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诸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
当年,宋神宗下“手诏”给枢密院:“牧马重事,经始之际,宜得左右近臣以总其政。今自雾泽陂牧马所造法,始于畿内置十监,以次推之诸路。宜令枢密院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经度制置,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主之。”——起初,“初,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于岷州禾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置牧养十监,议者继言蕃马法,帝欲试之近甸。已而,其说皆不效。”
七年二月,宋神宗“从之”,“令诸路差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指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当具所见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
八年,“同提举经度制置”曹诵向宋神宗上言:“自崇仪副使温从吉建议创孳生监,迨今二年,驹不蕃而死者益众。”
宋神宗“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监以来,得驹不及一分四厘,马死已十分之六。”
“于是责议者及提举官,而罢畿内十监。”
其次,对“马监”即养马场的牧地使用进行了改革。
熙宁元年,“枢密副使邵亢请以牧马余田修稼政,以资牧养之利。
而群牧司言:‘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五万马为率,一马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余田无几,宜且仍旧。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以收刍粟。’”
宋神宗“从之”,予以批准。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上言:“应牧地民户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
宋神宗“从之”,予以批准。
二年,宋神宗“方留意牧监地,然诸监牧田皆宽衍,为人所冒占,故议者争请收其余资以佐刍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赋入为务。”
“二年,诏括河南北监牧司总牧地。旧籍六万八千顷,而今籍五万五千,余数皆隐于民。自是,请以牧地赋民者纷然,而诸监寻废。”
六年四月,宋神宗下诏,命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将养马场土地租给农户,由农户养马上缴政府之事,议定后奏闻。
此前,文彦博向宋神宗上言:“议者多欲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乞朝廷裁察。”
稍后,蔡挺也认为“以牧地赋民为便”,且“仍乞汰诸监不堪配军马,量留支填马铺廂军人员外,并发赴河北等州军估卖”。
八年,中书升、枢密院曾向宋神宗上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余匹,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称失,故废之,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余寄常平籍出息,以给售马之直。”
元丰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言:“废监租课等钱共百一十六万缗有奇。”宋神宗下诏,“群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余,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元丰三年,废监租钱遂至百一十六万,自群牧使而下,赐赉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约三年中价以定岁额。若催督违滞,以擅支封桩法论。”
“诸监既废,淤田司请广行淤溉,增课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继言,牧田没于民者五千七百余顷。乃严侵冒之法,而加告获之赏,自是利入增多。”
古代“马监”(养马场)
第三,实施“户马法”。
“户马者,庆历中,尝诏河北民户以物力养马,以备官买。
熙宁二年,河北察访使曾孝宽以为言,始参考行之。”
“是时,诸监既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朝廷以乏马为忧。”
“熙宁中,尝令德顺军蕃部养马”,宋神宗“问其利害”。
王安石说:“今坊、监以五百缗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当不至重费。蕃部地宜马,且以畜牧为生,诚为便利。”
“已而得驹庳劣,亡失者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
“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已檄诸蕃部养马”,宋神宗下诏,“阅实及格者一疋支五缣,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
“时西方用兵,颇调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则偿直。”
熙宁四年十月,宋神宗“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较度其利害”,“孝宽请罢诸班直、诸军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宋神宗下诏,“自来年如所请,仍令三司备当牧五月刍粟”。
七年,宋神宗下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
“户马既配兵,后遂不复补。”
“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亦罢。其后给地牧马,则亦本于户马之意云。”
第四,实施“保马法”。
“保甲养马者,自熙宁五年始。”
此前,中书省、枢密院长官在宋神宗面前“议其事”,文彦博、吴充说:“国马宜不可阙。今法,马死者责偿,恐非民愿。”
王安石认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户,决非出于驱迫,持论益坚”。
五月,宋神宗下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
六年,曾布等根据宋神宗的诏书指示,向宋神宗上奏“保马法”令民养马“条约”:“凡五路(熙河路,治熙州,治今甘肃临洮;秦凤路,治秦州,今甘肃天水;泾原路,治渭州,今甘肃平凉;环庆路,治庆州,今甘肃庆阳;鄜延路,治延州,今陕西延安)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疋,物力高愿养二疋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与。
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千匹。
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
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
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
保户马毙,保户独偿之;社户马毙,社户半偿之。
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
于是保甲、养马行于诸路矣。”
“时河东骑军马万一千余疋,番戍率十年一周。议欲省费,乃行五路义勇保甲、养马法。”
兵部上言:“河东正军马九千五百疋,请权罢官给,以义勇保甲马五千补之以合额。俟正军马不及五千,始行给配。”
宋神宗命中省书、枢密院商议。
枢密院认为:“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养一马,纔免折变缘纳钱六千五百,折米而输其直,为钱十四千四百,余皆出于民,决非所愿。况减军马五千疋,边防事宜何所取备?
若存官军马如故,渐令民间从便牧马,不以五千为限,于理为可。”
中书省认为:“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千。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余缗。计前二年官马死,倍于保甲马。而保甲有马,可以习战御盗,公私两便。”
但宋神宗“卒从枢密院议”,最终采纳了枢密院的建议。
“九年,京畿保甲养马者罢给钱布,止免输草而增马数。”
“元丰六年(1083),取河东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骑战,且以本路盐息钱给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马,仍以五年为限。”
“七年,诏京东、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匹给钱十千,限京东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数足。
置提举保甲马官,京西以吕公雅,京东以霍翔领之。
罢乡村物力养马之令,养户马者免保甲马,皆(霍)翔所陈也。”
“(霍)翔及(吕)公雅既领提举事,多所建白。请借常平钱,每路五万缗,付州县出息,以赏马之充肥及孳息者。愿以私马印为保马者听。养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许次丁一人赎杖罪之非侵损于人者。”
宋神宗下诏“悉从之”,全部予以批准。
“(吕)公雅又令每都岁市二十疋,限十五年者促为二年半。”
“京西不产马,民贫乏益不堪”,宋神宗担心有关部门“责数过多”,百姓不能明白自己的心意,下诏“如元令,稍增其数”。吕公雅“乃请每都岁市八疋,限以八年,山县限以十年”。
霍翔又上奏宋神宗,“本路马已及万匹,请令诸县弓手各养一匹,以赎失捕之罪。”
“先是,提点京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二。臣近因巡历,密案视民养马,虽土产者,骨格亦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
虽民间比宫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免者,在于文移折变、舂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
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者,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三,然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
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自陈。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勾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
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
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无过五百匹,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更余约束,一依朝廷追降民马指挥。’
上批送吴居厚相度。
居厚言:‘马政实为国家大务,其次莫如财利。民之安平,又无若制御盗贼。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
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材武之士,几察贼盗,所在衰减。
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舂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十事,实便公私,可施行。’
手诏三省、枢密院进议京东西保甲、养马事,以谓:‘当留俟两路使者,以决可否。推朝廷大政,庙堂之上,令所自出。若恃心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措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
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力,协力奉行。’”
“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
《保马法》
第五,扩大了买马支出,增加了买马数量。
“熙宁中,罢券马而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自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为缗钱十万,以增市马。
市马之官,自嘉佑中,始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
熙宁中,始置提举熙河路买马,命知熙州王韶为之,而以提点刑狱为同提举。”
熙宁元年八月,宋神宗下诏,“陕西、河东各市马每千匹,京东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卫州监牧司。”
陕西转运副使毌湜上言:“乞候边事宁息收市”。
宋神宗批示:“边事未宁,民力宜且安养,不宜别有骚扰。宜从湜奏。”
又下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路例供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增之,仍卖内库珠千余万给其用。”
十月十六,宋神宗下诏,“出奉宸库珠二千三百四十万付河北四榷场鬻之,别封桩以备买马。”
“熙宁初,诏河北骑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增官直。寻出奉宸库珠十余万以充其费。”
三年十二月,宋神宗下诏:“原、渭州、德顺军自今三年买马三万匹。买马官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釐转一官,余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岁给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绸绢共十万,与陕西卖監钱相兼偿马价。”
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马,岁不下万四五千匹。嘉祐七年,置买马司于原、渭、德顺三州军,皆选良马,售以高价,于是券马法坏,类多死损,枉费钱帛。’”“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权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向宋神宗上言:“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欲专以茶博买马,以采帛博买粮谷。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臣窃闻昔时亦是用茶折马价,虽兼用金帛等,亦从其便。自事局既分,近岁始专用银、绢及钱钞等。况卖茶、买马,事实相须。令提举买马官通管茶场,实为职务相济。”
宋神宗“从之,仍以茂恂专提举买马监牧兼同提举茶场。其雅州名山茶,令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言许杂买。”
熙宁五年五月,“提举京东保马”霍翔上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窃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
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
“元丰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诏议专以茶市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马为一司。臣闻顷时以茶易马,兼用金帛,亦听其便。近岁事局既分,专用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且茶马二者,事实相须。请如诏便。’”
宋神宗“奏可”,予以批准,“仍诏专以雅州名山茶为易马用。自是蕃马至者稍众。”
六年八月,“提举经度措置牧马司”上言:“已遣官诣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诸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
“熙宁七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乃诏知成都府蔡延庆兼提举戎、黎州买马,以经度其事。
明年,延庆言:‘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善马。请委知州、砦主,以锦彩、茶、绢招市。’
未及施行,会威、茂州夷人盗边,及西边马已至,八月,遂诏罢提举戎、黎买马。”
八年,“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而两监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千有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余缗而已。今九监见马三万,若不更制,则日就损耗。’于是卒废之”,“以其善马分隶诸监,余马皆斥卖,收其地租,给市易茶本钱,分寄籍常平、出子钱,以为市马之直。”
“至于收市,则仍嘉佑之制,置买马司于原渭州、德顺军,而增为招市之令。后开熙河,则更于熙河置买马司,而以秦州买马司隶焉。”
“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而原、渭、德顺诸场皆废。继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永宁砦等场,而德顺军置马场亦复。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多羸惫,乃罢本路博易,令军马司自市。
时又以边臣之议,市岢岚、火山军土产马以增战骑。既又以边人盗马越疆以趣利,寻皆罢之。
自是,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凤矣。”
宋代“茶马古道”
“元丰中,军兴乏马。
六年,复命知成都吕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转运司,经制边郡之可市马者,遂制嘉州中镇砦、雅州灵关等买马场,而马皆不至。”
“六年,买马司复罢兼茶事。”
“七年,更诏以买马隶经制熙河财用司。经制司罢,乃复故。
自李杞建议,始于提举茶事兼买马,其后二职分合不一。”
“八年,提举茶场李杞言:‘茶买马,固为一事。乞同提举买马。’”宋神宗下诏“如其请”。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来督市马者。”
宋徽宗崇宁四年,徽宗曾下诏说:“神宗皇帝厉精庶政,经营熙河路茶马司以致国马,法制大备。其后监司欲侵夺其利以助籴买,故茶利不专,而马不敷额。近虽更立条约,令茶马司总运茶博马之职,犹虑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三省其谨守已行,毋辄变乱元丰成法。”
“市马之数,以时增损。初,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佑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疋。今券马法坏,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
熙宁三年,宋神宗下诏,“泾、原、渭、德顺岁买万疋,三年而会之,以十分为率,及六分七厘者进一官,余分又析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
自是,市马之赏始优矣。
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颁行之。
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五千。”
“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司给之。
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诸将自市。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宋代重甲战马
参考资料:《宋史·卷一百九十八·志第一百五十一·兵十二·马政》,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五、卷三百四十三》,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五》,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四十五》,叶适《水心集·卷三·纪纲三》,近代钱穆《国史大纲·第六编两宋之部·第三十一章贫弱的中央》,近当代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