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唐代官府和民间处理借贷活动的主要原则

“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唐代官府和民间处理借贷活动的主要原则

作为古代中国较为发达的一个历史时期,唐代的经济贸易活动十分发达,如此一来,唐代居民的财富也就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需要运用到财富管理机制。

而作为一个比较开明和开放的时期,唐代对于居民的财富管理机制选择,同样也呈现出来了开明和开放的特点,有着一定的历史对照。

唐代对于居民的借贷财富管理活动的管理,会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处理,在"政法"和"私契"之间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也是其开放性的主要体现。

1、"政法"发挥政府管理作用,对借贷活动进行基本管控

"政法",是所有国家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种国家机器,那么在唐朝对具体的借贷活动进行管理的时候,也少不了"政法"的存在。一般来说,唐代对于社会上的借贷活动的管理,具体从以下三个层面出发。

首先是控制借贷的具体利率和利息总和。民间的高利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仅会危害百姓的经济生活,还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借贷活动的管理,首要的出发点就是在利率管理这一块。

在《唐六典》当中,就有记载官府在这一方面的具体控制,"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其次,就是对于居民诚信借贷的管理。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仁义礼智信"是对于所有阶层人员的基本要求,而官府所需要做的,就是对民众这一方面的品质进行管理。特别是在诚信层面,需要用具有"强制性"的政法,来进行管理。

那么,诚信这一品质体现到借贷方面,就是需要按照契约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则可以用"政法"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置。

同时,唐代政法当中也会保护到借贷双方的利益,既要求借贷方按时偿还,也要求出贷方不得不经过借贷方同意而私自处理抵押物件。

还有,对于借贷活动当中的具体违法行为来说,也需要唐代的政法,来规定具体的法律边界。

在《唐律疏议》当中就有具体记载,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置,"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最后,唐律当中也规定和限制了从事借贷活动的主要对象。恰当的对从事借贷活动的对象进行限制,是为了能够方便对借贷活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社会阶级之间的矛盾扩大。这种限制对象一般包括官员和子孙弟侄。

一旦官员对民众进行放贷,就会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一定的损伤,所以政府官员,一般是唐代政法当中所规定的禁止放贷的对象。其次就是子孙弟侄,因为其心智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唐代法律当中也限制了他们借贷的行为。

从上面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唐代政法方面对于借贷活动的管理,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在具体的边界层面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这也是为了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运行。

2、"私契"的存在,证明唐代财富管理机制较为广泛和开明

与此同时,在政府的基层保障之下,唐代也允许"私契"的存在,用以管理借贷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这也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证明,唐代的财富管理机制比较开明。

契约,是唐代民间经济活动能够保持正常运行的一种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在民间借贷契约当中,会注明具体的契约时间、借贷人和出贷人身份姓名、借贷时限、具体金额、归还时间和一定的处罚措施。

从具体的内容分布来看,唐代的民间契约发展的是相对比较成熟的,所以才能够被官府所正式承认,甚至成为某些民事纠纷当中过的重要依据。

至在某种情况下,民间契约的作用还会超过政法的具体规定,成为民事借贷活动当中过的主导规定。在敦煌的具体契约文书当中,就有提到过"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这种说法。

这表明,在唐代法律当中,已经承认了私契的法律效用。"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成为了唐代官府和民间处理借贷活动的主要原则。

3、"政法"和"私契"并存,两者互不干预,互为补充

从具体的"政法"和"私契"并存的局面来看,唐代处理民间的借贷活动是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政法"和"私契"之间互不干预,但是却起到了互为补充的作用。

唐代的法律,对于民间契约的订立,并不会发生很严重的限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财物出举",一种是建立在"私契"基础上的正常借贷活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和法律都不会对民间的借贷活动进行过多的限制。

但是这也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民间契约的确立,是依照具体的法律边界来制定的。

那么,私契成为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依据,甚至超越了法律的作用,这一种情况也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才会被承认的。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民间契约对于具体的借贷活动,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政法和私契之间的互补。

总结:

作为经济大国,唐朝的民间经济活动会频繁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唐代官府也会对民间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管理,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对象和边界。

但与此同时,为了能够保证一定的经济活跃度,唐代政府对民间契约的形成,也放宽了一定的限制。

甚至和民间契约之间,形成了一种互不干涉的关系。但随着经济发展活动的进步,和法律体制的进步,唐代政法和私契之间,形成了一种较为机动的财富管理机制,运行起来存在一定的边界,但又不会破坏民间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促进了经济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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