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略谈柬埔寨及东南亚国家历史上的奴隶制问题

略谈柬埔寨及东南亚国家历史上的奴隶制问题

根据史书的记载,约在公元1世纪左右,柬埔寨地区开始出现了一个叫做扶南的国家。

扶南的出现标志着柬埔寨的历史由原始社会进入了阶级社会的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柬埔寨开始出现了居住“重阁”并拥有“城邑宫室”的国王,国王起居出入伴有“缤侍”。

除国王外,还有受国王分封而统治着一些“邑”的“小王”;有“截锦为横幅”的“大家”;有“以布自蔽”的“贫者”。

当然,也出现了奴隶。

据我国史书《南齐书·扶南传》的记载,公元3世纪时,扶南国王曾“攻略傍邑不宾之民为奴埠”。

说明这时已出现了奴隶制度的因素,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就在柬埔寨原始注会解体和出现了奴隶制因素的同时,封建关系也出现了,并且这种封建关系一开始便成了柬埔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因此,就社会形态而言,柬埔寨历史继原始社会之后便演成了封建社会,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阶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社合阶段。

所要指出的是,另一方面,与奴隶制关系同时出现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却又没有排斥奴隶制。

可以说,就剥削形式或生产关系而言,柬埔寨的奴隶制与封建关系是平行发展的。

或者说,在柬埔寨历史上,奴隶制作为一种剥削形式或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才获得发展的,并且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同兴衰、相始终的。

如果说在扶南时代夕柬埔寨的奴隶制还只是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或初级阶段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到了真腊时代,随着封建关系的深化,柬埔寨的奴隶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吴哥王朝建立前夕的高棉文碑铭中夕保留有许多关于奴隶的记载。

这个时期的奴隶,在高棉文碑铭中统统称之为“Knum”。

13世纪末出使柬埔寨的周达观,在其所著的《真腊风土记》一书中更进一步谈到,在当时的柬埔寨,“人家奴婶,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多者首余,少者亦有一二十枚,除至贫家则无之”。

也就是说,在这时的柬埔寨,除了一般的“贫家”没有奴隶外,那些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或富人或多或少都蓄养着奴隶,蓄奴的现象更为普遍了。

到16一17世纪时,奴隶制在柬埔寨仍盛行不衰。

按其来源划分,柬埔寨历史上的奴隶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和生而为奴的奴隶。

战俘奴隶主要是在战争中俘来的战俘。

正如扶南时代的国王“攻略傍邑不宾之民为奴埠”一样,在以后柬埔寨的历史上,每一次对外战争胜利时夕必然都有一批战俘被虏到束埔寨作为奴隶。

吴哥王朝前的高棉文碑铭中提到有“孟人奴隶”,“掸人奴隶”等等,当是指从邻近国家或地区掠来的外籍奴隶。

债务奴隶则多是本地农民因负债无法偿清而沦为奴隶者。

许多碑铭中也都提到了这类奴隶。

原则上,债务奴隶一旦偿清债务后,即可复为自由人。

但事实上,即使是能够偿清债务,许多主人仍然千方百计想继续占有他们。

生而为奴的奴隶即是奴隶所生的后代,他们的父母是奴隶,他们长大后仍然是奴隶。

《真腊风土记》记载说,在当时的柬埔寨,奴埠“或与外人交,至于有妇养子,主人亦不洁问其所从来。

盖以其所在不齿,且利其子得,仍可为异日之奴掉也”。

说明奴隶的后代依然是奴隶。

从许多材料来看,柬埔寨的奴隶主要用于家务劳动,但也有用于生产的。

吴哥王朝前夕的高棉文碑铭中,提到了从事各种劳动的奴隶,有“炊事奴”、“碾米奴”、“演奏乐器奴”、“舞蹈奴”、“纺线奴”、“歌奴”、“放牧奴”、“看门奴”、“耕奴”、等等。

奴隶既是主人的财产,就必须绝对听命于主人。

《真腊风土记》记载:奴隶(奴埠)“只许于楼下坐卧。若执役,方许登楼,亦必跪膝合掌顶礼而后敢进。呼主人为巴驰,主母为米。巴驰者父也,米者母也。若有过,挞之,则俯首受杖,略不敢动妙。

又载:“或有逃者,擒而复得之,必于面刺以青夕或于项上带铁以锢之,亦有带于臂腿.之间者”。

奴隶既是主人的财产,其地位自然也极其低下。

奴隶既是主人的财产,奴隶自然可以被转赠,也可以被买卖。

有一块吴哥王朝前夕的碑铭提到“作为礼物的奴隶”。

还有一块碑铭则有关于用一块土地换两个女奴的记载。

《真腊风土记》更具体地谈到,当时柬埔寨奴隶的价格是夕“少壮者一枚可值百布,老弱者三四十布可得”。

有人把柬埔寨历史上的这种奴隶和奴隶制称之为“残余”。

然而,上述事实说明,柬埔寨历史上根本就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阶段,奴隶制是在柬埔寨封建社会时期才充分发展起来的,柬埔寨奴隶制度最发达的时期,也正是柬埔寨封建社会最强盛的真腊一吴哥时期,何来“残余”之有?在柬埔寨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的绝对数量是有增无减的。

正如梅·艾比哈拉在其《16一17世纪时的柬埔寨社会结构》一文中指出的那样:“如果说(奴隶)上升的机会是有限的话,那么,(自由人)降为奴隶等级的可能却是无限的”。

至少,奴隶的绝对数量在柬埔寨的历史上是不会减少的。

可见,在柬埔寨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奴隶制度不是什么“残余”,实是一种与封建制度共存的,与封建制度同兴衰、相始终的剥削制度。

当然,对于封建制度来说,它始终只是处于一种从属的、补充的地位。

这一特点并非柬埔寨历史所独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暂且不论夕至少在整个东南亚地区,这是一个共同的历史现象。

在东南亚各国原始社会解体之时,肯定都出现了奴隶制的因素。

但是,同柬埔寨的历史发展一样,在这一过程中,封建关系也同时萌生,并且一开始就发展成了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因此,就社会形态而言,东南亚地区其他国家的历史也同柬埔寨一样夕继原始社会之后而到来的都是封建社会夕都没有经历过什么奴隶社会。

同样,在东南亚其他各国由原始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之后,作为一种剥削形式或生产关系的奴隶制度才真正发展起来。

蒲甘王朝时期沟一块碑铭中提到:“开辛他即位于阿利摩陀那补罗城(即蒲甘),王有爱妃单浮罗,育一子,名耶婆鸡摩夕谕赐三村奴隶”。

在缅甸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贡傍王朝时期的档案中,仍然有许多关于奴隶的记录。

在泰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素可泰时期夕关于奴隶的记载还不多。

到了阿瑜陀耶王朝时期,随着泰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奴隶制才有了比较大的发展。

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曼谷王朝初期,奴隶的人数更是空前剧增。

据19世纪中叶到过泰国的法国人巴勒格瓦估计,当时泰国的奴隶竟占全国总人口的1/4L。

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真正发达的时期是13一14世纪的陈朝时期。

当时,蓄奴之风空前盛行,由于王室、贵族大量蓄奴,奴埠数量剧增,致使国家税收大减,以致不得不颁布了一个《限名家奴法》,以图对蓄奴的数量加以限制。

但是,直到17世纪阮朝时期,阮氏封建政权仍然允许富有的地主和官吏使用奴埠去南部垦荒L。

在马来半岛,奴隶制也是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才盛行起来的。

15世纪,当葡萄牙人攻下马六甲都城时,马六甲苏丹留下的王奴就有1,50多名。

而19世纪入侵马来半岛的英国人则发现,当时霹雳土邦内的奴隶还占该邦人口总数的1八6L。

在菲律宾群岛的早期历史上,奴隶制因素也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

菲律宾学者赛义德认为:“在早期菲律宾人中,一个生为奴隶的人可以上升到较高的阶级,他可以成为自由人,他甚至可以成为`大督,(头人)”。

倒是到了18一19世纪时,还保持着独立的菲律宾南部的苏禄苏丹国内,奴隶制才达到了它的极盛期。

当时,苏禄群岛成了东南亚最大的奴隶市场,为了获得奴隶夕苏禄苏丹国的贵族们在东南亚海域竟掀起了一股空前猖厥的掠奴狂潮,使东南亚一带的沿海居民和各国商船闻风丧胆。

在印度尼西亚的早期历史上,徽乎也并没有更多的奴隶制的痕迹。

而在16世纪爪哇的一部《阿伽玛法典》中,才出现了大量关于奴隶的条文。

对于爪哇的奴隶制度,后来的荷兰殖民者还一度加以利用。

马克思还曾对此谈到:“荷兰人为要获得在爪哇使用的奴隶,曾在西里伯岛实行一种盗人制度”。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柬埔寨还是在东南亚其他各国,奴隶制因素是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才真正发展成了一种制度。

有些同志不从历史事实出发,而是认定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都会出现一个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奴隶社会,而奴隶社会解体之后,才会出现封建关系和封建社会。

于是,便千方百计地一定要在某些地区或国家的封建社会之前找出一个奴隶社会来,这无疑是用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来机械地框套历史。

所谓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就是认为人类社会是依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以社会主义社会为其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依次发展的。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者产生后者,后者高于前者。

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固然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然而,它却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式,越来越多的人在研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时,正在放弃这一公式。

何况,马克思、恩格斯也并没有把话说死。

但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一一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

这里,马克思在论及对原始社会起瓦解作用的动产集中现象时,不但列举了牲畜、货币和奴隶,而且还提到了农奴。

也就是说,当原始社会趋于瓦解时夕不仅有奴隶制的因素存在,而且同样有封建农奴制的因素存在。

马克户恩还谈到:“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建立在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继续发展”。

“奴隶制、农奴制·一这是建立在公社制度以及在这种制度条件下的劳动上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合乎因果关系的结果”。

“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就不仅含有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含有衣奴制,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

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都认为,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奴隶制因素和封建制因素是同时荫生的。

只不过在以后的发展中,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夕它们可以分别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夕从而使社会演成不同的形态。

但与此同时一,它们中退于次要地位的制度仍然存在,并且仍在发展。

我以为这种观点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

即便是在堪称奴隶社会典型的古希腊时代,依然存在着一种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的封建关系。

对此,1882年12月2日,恩格斯在一封给马克思的信中写道:“毫无疑问夕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一一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

柬埔寨及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历史发展表明,自原始社会之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两种同时萌生的因素中,封建制获得了更充分的发展,因此,就社会形态而言,这些地区自原始社会之后便演成了封建社会,但奴隶制因素在封建社会内仍然在发展。

奴隶制因素要获得充分的发展,要发展成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须得有个前提,那就是私有制必须得到很充分的发展。

恩格斯指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使用奴隶服役。为了使用奴隶,必须掌握两种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要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要的资料”。

也就是说,奴隶制要得到充分的发展,必须是大星的劳动者被彻底地剥夺了生产和生活资料,或者说,生产和生活资料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然而,在束埔寨及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历史上,这个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这些国家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村社公有土地制度的形式并未解体,而是一直顽强地保存了下来,直到近代。

这已是众所周知的情况了。

虽然这时村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由村社共同体转移到了国王或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手中,村社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已经演变成了土地王有制或土地国有制。

但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国王或国家并不去触动村社和村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大多数场合下,国家或国王只是靠对村社劳动成员征收租税或征调摇役而实现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

也就是说,大多数劳动成员事实上并没有被彻底剥夺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

这种土地王有制或国有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

至于为什么在这些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村社制度未曾解体,还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

这里只是想说明,正是由于村社土地没有真正私有化,村社劳动成员的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也还没有被剥夺殆尽。

因此,当他们处于国王或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之下时,他们大多数的地位也就不至于降为奴隶,而只是沦为了农奴。

也就是说夕当原始村社之上出现了一个个强大的国家势力之后,其社会的主要生产关系也就“现成地”演成了一种封建关系。

只有那些负债的人,或者那些被掠虏来的人以及其他因种种原因而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或人身自由的人,才成了统治者和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施行奴隶制剥削的对象。

而且,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和封建剥削的加重,这类人的人数不断增多,奴隶制也就进一步获得了发展。

然而毕竟只是以一种从属或补充的形式在发展。

至于这种奴隶制到底应该叫奴隶制还是应该叫奴埠制,我以为这仅仅是名份问题,并没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总之,奴隶制在柬埔寨和东南亚各国历史上的发展特点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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