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文化灿烂的强盛大国。其包容兼并和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外交关系、民族政策方面,更多的也反映在婚姻制度以及民间礼俗上。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唐代受胡风的影响,婚姻方面较为开放。唐朝所推崇的建立在伦理道德之上的婚姻制度,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安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代的婚姻关系
1.唐代婚姻关系与法律
唐代是一个律法相对完善的朝代。唐代的《唐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对婚姻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本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的行使。
但是,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影响下,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前提下,《唐律》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唐代的《唐律》规定了妻无“七出”或“义绝”之状,或者虽然犯了“七出”而属于“三不去”范围的,规定不准丈夫擅自提出离婚等约束,这些法规对夫权做了一些限制,也对当时的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的保护。
“七出”也称七弃,是夫妻离婚所具备的7种条件,建立在封建法律和习俗、礼制中的一种婚姻制度,规定当妻子触犯了“七出”中规定的其中的某一条,(不属于“三不去”范围)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离婚)。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女子置于卑幼的地位,因此出妻的特权实际掌握于男方的父母手中,而非男方本人的意愿。唐代陆游休妻一案便是最好的例证。
这是封建社会处于男性利益的角度,在法律上做出的相关规定,是夫权或者是男权象征的一种体现。
2.唐代婚姻关系及礼俗特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中,对婚姻有几个方面的约束即条件。首先是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其次是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下,强调的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再次是以婚书和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先决条件;另外规定了同姓不婚的限制。
唐代的婚俗沿袭前朝的制度,主要有六个步骤,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称为六礼。纳征的物品有合欢、阿胶、朱苇、棉絮、长命缕等物,其寓意不同,代表了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福。
新娘进入新郎家后,新郎家父母以下的人都要从家里的小门出去,再从大门进来,其寓意是踏着新娘的足迹,欣欣向荣。
在婚礼流程中还有“拜客”一环,新娘子不仅要拜公婆和丈夫,还要拜观礼的各位宾客。唐代新婚夫妇有闹洞房的习俗,这种习俗在唐代称为“戏妇”。新婚夫妇进入新房后(新郎要倒着走进新房),共饮一杯交杯酒,也称合欢酒。
与历代婚俗相比,唐代的婚俗中增加了催妆、铺房(女方家人去男方家布置新房)、障车(婚车行进途中,游人邀酒食财务)下婿(三天回门时,女方家人仗打女婿,为女方示威)坐鞍(新娘从摆在门口的马鞍上跨过去,或者是在马鞍上坐一下,寓意夫妻婚后生活平平安安),青庐拜堂(主要针对首婚夫妻为主,婚礼当天的新婚夫妇先住进屋外由青幔搭建的帐篷,然后各自净手后,将各自的青丝剪下一缕,用丝线扎结后存放于锦囊中,以此象征结发夫妻)踏新妇迹、弄新妇、拜舅姑等。
3.唐代婚姻关系的解除
唐代婚姻的解除在《唐律》中规定了出妻、义绝、和离三种类型。即促裁离婚(出妻),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协议离婚(和离),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强制离婚(义绝)是丈夫对妻子家族或者是妻子对丈夫家族的谋杀罪、殴杀罪、奸杀罪等,由官府判定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判强制离婚。
出妻即是“七出”也称七弃,指妻子婚后无子、或者是发生纵欲放荡、不孝顺父母、妒去(对男子性自由或者是男子其他的女性的忌恨)、有恶疾、多言、盗窃等行为的,夫家即可出休书一份,令其走人。
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记载“三不去”分别指:有所取无所归者不去,是指结婚时女方娘家有人而男方休妻时女方娘家没有人的,男方不允许休妻;与更三年丧者不去,指的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父母过世,妻子为公婆守过三年孝的,不允许男方休妻;前贫贱后富贵者不去,指妻子刚嫁过来时家境贫寒,后来家境发达的,也不允许男方休妻。
三不去体现了中国儒家学说仁义的精神,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伦道德的重视。是限制古代男子随意出妻的一种约束,对稳定婚姻有一定的效果。
唐代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地位
1.礼教与法制中的男尊女卑
唐代唐太宗首先将礼制度化、法制化。立法者推崇“德礼为政教之本”的原则,以此体现唐代立法的基本思想,并将这种立法思想融会贯通到婚姻制度中。
男尊女卑是以传统思想中,男性为中心的封建伦理的观念,是儒家讲究的“三纲五常”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社会风气。礼法结合的法律制度在唐代得以继承和发展,“三纲五常”是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精髓。
唐代的婚姻法律相对成熟和开明,随着唐代文化的发展,女教与贞节观念相互矛盾,女教在不同时期对妇女的约束力表现出不同的情况。
唐代上流社会中,男子在“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下纳妾嫖妓、寻花问柳,而妇女也常有婚外私通的事件发生。武则天在唐太宗李世民期间作才人时,便与当时的太子李治私下交好。
而《开元天宝遗事》中记载,杨国忠出使江浙期间,其妻因思念他而梦里与之交合,继而产下男婴。杨国忠对这件事情非但不追究,反倒替其妻子开脱。“梦中有孕”这种荒诞的事情都能够容忍,可见夫妻间是有一种默契存在。
下层社会中,妇女私通、私奔的事情也常有发生。由此可见,唐代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对夫妻双方的限制都不是很严格。女子在一定形势下,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2.贞节观念与女性的地位
唐代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其婚姻也以开放为特性。《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如果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之前就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通常是予以认可的。只有未成年人不尊从长辈的算违法。这是对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的体现。
封建社会注重贞节,而在唐代,离婚非常的常见,再嫁也是常事。
离婚再嫁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一个社会婚姻关系自由与否及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非常的常见。唐代公主再嫁的事例很多,尤其是肃宗以前各位皇帝的公主中,再嫁者达23人,三嫁者达到4人。由此可见,贞节观念在整个唐朝封建社会越来越淡薄。
唐代婚姻关系与礼俗
1.唐代的婚姻制度特点
古代社会中,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始终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家庭作为社会的子细胞,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欲治其国者,必先齐其家”说明了家国之间的关系,也说明了治国与齐家的相互联系。
婚姻是通过两个家族的和亲的方式形成,是家庭形成的主要途径,其终极目的是延续血脉和祭祀祖先。唐代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的背景下,婚姻制度的建立也是以礼法为工具和手段,来约束古代婚姻关系,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性和森严的等级特权性。其封建等级在婚姻中主要体现在夫对妻的特权方面。《唐律》反映的男尊女卑的立法准则中,涉及两性及夫妻法律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依从和附庸的地位。
2.武则天与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开放,主要源于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武则天登基为帝之后,唐朝女性的地位达到了巅峰,宫廷中贵妇们开始参政议政。正史中记载的才华横溢的上官婉儿,太平公主及韦后等参与朝政,都说明了唐朝重视和尊重女性的社会风气。
唐朝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制度中的表现主要是,唐朝离婚制度中的“义绝”,是唐朝律法中首次规定的强制离婚的制度。“合离”制度是唐代婚姻制度中,解除婚约时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判定夫妻离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唐代女性婚姻选择的权力,在封建王朝中的历代是绝无仅有的。
总结
唐王朝是经济、政治处于繁荣昌盛的时期,其兼容并处的对外政策和包容的社会风气,促进了女性的独立自主性,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多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冲击下,唐朝的社会风气开放,进一步影响到婚姻制度的建立。使女性婚姻相对自由,婚姻制度也相对开放。
参考文章:
《唐律》
《唐律疏议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