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代为例,看登闻鼓制度对我国古代司法诉讼体制的重要性
在当代涉及历史朝代的影视作品中,我们往往能看到身负冤屈的角色在官府门前击鼓鸣冤,而他们所击打的那面大鼓,就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体制中的重要一环——登闻鼓。
登闻鼓制度概述
早在尧舜时代,中国就已出现了言谏制度,随着社会秩序以及王权的不断发展,专职言官这一特殊群体走上了历史舞台,言谏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出现了专门的言谏程序和渠道,比如"谏鼓"的出现,因此早期的登闻鼓制度,实际上就是王上与官僚之间的交流媒介。
然而随着封建王权的发展,登闻鼓制度渐渐失去了传统言谏功能,转而变成了平民百姓用来"击鼓鸣冤"的工具,成为古代司法体系中的诉讼制度。
在诉讼制度的意义上,登闻鼓制度是一项启动最高司法审级的制度,也就是所谓的越级诉讼,其核心在于正常司法体制下,当事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来解决自己的诉讼情况时,给当事人提供一个与最高司法裁判者或者相关法官一个沟通的机会,使得当事人可以面呈最高司法裁判者,向其陈述自己的冤情,以期"诉讼"可以公正解决。
所谓"登闻鼓",即为"登时上闻",无论男女老幼,富贵贫穷欲伸冤诉讼者击鼓,则鼓声立达"天庭"。这个意义上的登闻鼓制度专属最高司法长官即皇帝,因此登闻鼓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被称为"直诉"制度。
唐朝时期的登闻鼓制度
唐朝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为完善的一个时期,登闻鼓制度也在唐代进入了长足的发展阶段。在唐太宗继位后,虽然中华大陆经过了武德年间的休养生息,但长年累月的反隋战争导致各地沉积了大量弊政及旧案。
在管理登闻鼓制度下官员的选拔方面,据黄本骥先生的《历代职官表》记载:唐代在首府朝堂东西两侧分别放置肺石与登闻鼓,蒙受冤屈且不能伸张者,可以选择站在肺石上或是敲击登闻鼓,如果选择站在肺石上,则由左监门卫将当事人带往后堂,并上奏最高司法机关,如果选择敲打登闻鼓,则由右监门卫出面,将当事人带往后堂上奏至三司。
到了武则天时代,登闻鼓制度略有变化,放置肺石和登闻鼓的朝堂不再设立两监门卫,当事人提交的冤情将由御史台官员全权处理。
安史之乱后,为了稳固国家根基,稳定百姓人心,唐代宗于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日颁布敕令,击鼓鸣冤之人交由內宫将官金吾卫处理,再由金吾卫直接面呈皇帝。
唐朝是宗法相对较弱的封建时代,登闻鼓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及时地提高了官方司法机构的威信,加强了百姓鸣冤的自主意识,使中央集权的君主得以开张圣听,去聆听弱势群体之冤情。
就唐朝登闻鼓制度本身而言,其影响涉及到社会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上诉、举告、议论政事、集体请愿、自荐都是登闻鼓制度所规定的百姓行为。
但到了唐朝中期,登闻鼓的行政职能开始弱化,渐渐成为受理上诉和理冤职能的司法行为,以及下民上告州官,军士控告将军渐成风气。
唐中期的登闻鼓制度及以之为核心的直接上诉制度是与朝廷反复鼓励告发官员腐败渎职以及上陈冤情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唐朝完善的审讯制度以及死刑复核制度使得案情会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如果刑部没有将案件发回重审,即使真的出现了冤情,当事人也多半等不到沉冤昭雪的那一天。
也就是说三司已经将案件审结完毕,即使上书陈述冤情,也不能指望皇帝为其重审翻案。长久以往便形成了有冤不求昭雪的社会心理,也造成了官吏借机专断弄权,操纵审讯的腐败现象。
登闻鼓制带来的皇帝司法权加强
唐代登闻鼓制度的执行原则就是任何级别的官员都可以成为被诉讼对象,而终审权则握在皇帝手中。在唐朝前中期,终审权在高级官员的手中,"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打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
既然终审权在高级官员的手中,那么皇帝又如何参与到司法终审的环节中呢?
登闻鼓制使得皇帝可以毫无顾忌地参与到司法终审之中。贞观六年,唐太宗就曾亲自审核囚徒,将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三百九十人全部赦免,并送他们回到自己的家乡,这一段也被后世奉为佳话,此后每朝每代,新帝登基之时,都要亲理刑狱,大赦天下,以彰显自己仁德之心。
牢固地掌握司法终审权不但是某些君主的主观愿望,也是封建时代对法制的客观要求。而登闻鼓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让皇帝能够在政治秀场上做出一副关心民间疾苦的样子,使得古代封建制度的中央集权再登一个台阶。
司法实践中登闻鼓制度的弊端
和御史台风闻言事不同的是,登闻鼓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要求极为苛刻,凡是通过登闻鼓制度面见天子陈述冤情的当事人,都要接受三司的全面审查,一旦出现谎报漏报的现象,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严厉的惩罚。
据《东观秦记》中记载"大理寺直王景初与刑部郎中唐技议论不平,景初坐贬潭州司户参军。制下,景初击登闻鼓而称冤屈,再贬昭州司户"。
王景初再遭贬谪的原因是无冤称冤,辄冒登闻,以惩其不恭不敬之罪。由此记载可以看出,唐登闻鼓制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层司法机关的主观意志,而非是客观的法律事实。
虽然平民和小吏可以通过登闻鼓制度将自己蒙受的冤屈直诉皇帝,但是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登闻鼓伸冤往往出现雍滞不达现象。
虽然按照唐律规定,官员若不接受通过登闻鼓制度提交的相关案件,将受到降职罚俸的处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项规定对官员毫无约束能力,这也导致了唐朝中后期,不少蒙冤之人痛哭于太宗昭陵下,这也反映了唐代登闻鼓制度的理冤作用不强。
除了官员不愿意接受鸣冤案件外,作为直诉途径的登闻鼓上诉制度时常受到与案件相关利益集团的干扰,导致当事人的冤案无法重新审理。
虽然登闻鼓有上情下达的传统,但在司法实践中,登闻鼓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其成为单独的司法体系,正常司法体系中的"三司"及"三省"官员都不愿意踏入这滩浑水之中。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后期的登闻鼓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沦为了统治者用来彰显自己勤政爱民的政治工具。
结语
作为封建时代中最璀璨的朝代之一,唐朝在其司法制度上开创了许多个第一。
登闻鼓制度凸显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占据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价值"领域,完成了从思想到制度的全面儒化,也完成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融合的礼法传统。同时这种情理亦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政治模式的根本,而登闻鼓制度就扮演了最高权力的"德"性。
但是,用基本道德来约束法律是不科学的行为,所谓德法兼治不过是封建统治者的一句空话罢了。随着安史之乱后唐朝衰落,朋党之争和藩镇割据进一步摧毁了唐朝的司法体系和国家根基,登闻鼓制度也沦为了君主们作秀的政治工具,渐渐丧失了其原有的直诉鸣冤的功能。
后世各朝虽然继承了登闻鼓制度,但也只是继承其皮毛,明清两朝甚至有击鼓鸣冤者先领廷杖三十的规定,导致不少鸣冤者在受杖过程中就被差役杖杀,不可谓之不惨。
以唐代为例,看登闻鼓制度对我国古代司法诉讼体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