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礼是一个庞杂繁琐礼仪,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后改为奉迎)六种礼仪,皇帝的婚礼更是庞杂,包含了前期的各种准备工作,婚礼举行当日的一系列仪式以及册封礼过后的诸多礼仪事项。根据两晋南北朝的讨论,其关注重点在于“迎皇后大驾”时的鼓吹是否奏乐和婚礼结束后是否有贺礼及奏乐,本文把对宋朝皇帝婚礼研究的重点也放在了这两点上,即“奉迎”的过程中是否用乐以及婚礼结束后是否有庆贺奏乐。
一、宋代官方礼书中的婚礼用乐
宋人对于婚礼不用乐的态度是很坚决并坚持的。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关于将著名的南唐后主李煜大婚的记载,可以看出其价值评判。“初议婚礼,诏中书舍人徐铉、知制诰潘佑与礼官参定。婚礼古不用乐,佑以为古今不相沿袭,固请用乐。”这段是说南唐潘佑认为婚礼古不用乐,古今不相沿袭,所以想要在皇帝婚礼上用乐。与这段文字相连的另一段说,“唐主(李煜)既纳周后,颇留情乐府,监察御史张宪上疏……唐主批谕再三,赐帛三十段,旌其敢言,然终不能改也。”这两段文字安排在一起可谓是别有用心,说明在李焘的心中,李煜婚礼用乐是对礼的僭越,而李煜本人也不是一代明君,这样的僭越发生在他的身上不足为奇。
北宋初期帝王婚礼一直没有举行仪式,《宋史·嘉礼二》中载“凡制书云册命者,多不行册礼”,直到仁宗朝景祐时才有册后礼仪的记载,但这一次册后还是没有任何音乐的参与,不设立仪仗没有宫悬,“仁宗册皇后曹氏,其册制如皇太子,……其礼与《通礼》异,不立仗,不设县”。到了哲宗朝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清波杂志》中记载了宋哲宗的大婚时的一个例子,
元祐大婚,吕正献公当国,执议不用乐。宣仁云:“寻常人家,娶个新妇,尚点几个乐人,如何官家却不得用?”钦圣云:“更休与他懑宰执理会,但自安排着!”遂令教坊、钧容伏宣德门里。皇后乘翟车甫入,两部阑门,众乐具举。久之,伶官辇出赏物,语人曰:“不可似得这个科第相公,却不教用。”《实录》具书纳后典礼,但言婚礼不贺,不及用乐一节。王彦霖《系年录》载六礼特详,亦不书此。
这段文献存在一点疑问,元祐大婚历史上是在元祐七年,而文中的吕正献公,也就是吕公著与元祐三年辞相位元祐四年病逝,这显然是错误的,按时间推算此处本应为吕大防。但其所说的“但言婚礼不贺,不及用乐”的情况却是存在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元祐七年四月的相关讨论:
辛未,礼部言:“将来纳皇后,文武百僚系婚礼依典礼不贺,所有册礼依景祐元年故事,拜表称贺。寻会到太常寺治平元年立皇后,文武百官并诣东上閤门拜表贺皇帝,……”从之。
的确是只提到了婚礼依典礼不贺,确定没有宴会式的庆贺以及用乐,但是确实没有提及关于婚礼程式过程是否使用音乐的相关内容。这里和《清波杂志》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宋史》中关于哲宗大婚的具体过程中,有百官在宣德门外行奉迎之礼的记载,“将至宣德门,百官、宗室班迎,再拜讫,分班。皇后入门,鸣钟鼓,班迎官退,乃降车入……”,这一记载中提到了“鸣钟鼓”。关于这一鸣钟鼓的解释,见于《宋史·乐六》:“元祐纳后,典章弥盛,而六礼发制书日,乐备不作,惟皇后入宣德门,朝臣班迎,鸣钟鼓而已”。这里所描述的纳后过程和《清波杂志》记载的基本相符,但关于奏乐的内容两文献有出入,《清波杂志》记载的音乐是有教坊和钧容直参与,场面是众乐俱举,甚至册礼结束后还有出宫的伶官,而《宋史》的记载就很含蓄,在礼志与乐志中分别记为“鸣钟鼓”和“鸣钟鼓而已”。原本婚礼不贺不乐的传统,到了元祐大婚,开始音乐的参与,这一点无论是《清波杂志》还是《宋史》的记载是都是可以肯定的,哲宗大婚用乐的事实,虽然在宋人编写的正史史料中都被掩去了痕迹,但还是在《宋史》中有所反映。
唐代帝王婚礼奉迎不用乐,虽然开始有类似冬至大朝会贺礼一样的贺礼存在,但乐却是备而不作,而宋代,仁宗朝的册后礼仪没有立仗没有设悬,可谓是贯彻了“不用乐”的传统;哲宗朝婚礼过后的贺礼只是“文武百官并诣东上閤门拜表贺皇帝”,甚至是比唐代还要遵守“不贺”的仪礼规范。
《政和五礼新仪》对婚礼的记载和《宋史》中对哲宗婚礼的记载一致,“皇后车出大门外,文武百官北向班迎,再拜讫,分班东西主使,副以下群官当引从者以次引从,至宣德门鸣钟鼔(鸣钟鼔者所以声吿内使),卤簿止于门外,使副复命并如册后之仪”,这段话是《政和五礼新仪》中对纳后仪奉迎礼仪的规定,可以发现,从宋哲宗开始,在奉迎过程中,皇后车驾至宣德门时的“鸣钟鼓”已经成为定式保留在国家最高规范的礼书中了,并且专门给出解释说“鸣钟鼓”是为了用这个声音告诉内使。但这中说法似乎无法成为婚礼过程中奏乐的合理解释,也恰恰也说明了宋人内心对古礼婚礼不用乐有清晰的认识。
二、宋代文人私撰礼书中的婚礼不用乐
宋代的许多文人都曾对民间婚礼中用乐的情况进行了批评,在其所著述的私家礼书中对婚礼不用乐进行了强调。司马光的《书仪·婚仪上》卷末写了这样一句话:“送者今从俗不用乐,曾子问曰,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今俗婚礼用乐殊为非礼”,《戒子通录·张忠献遗令》中南宋名臣张浚说过:“婚礼不用乐。三日后管领亲家,即随宜使酒成礼可矣,不当效彼俗子,徒为虚费无益有损”③,这二人关于婚礼不用乐的原因,看法大不相同,司马光是从先秦的礼仪所规定的防范来讲,认为用乐是违反礼仪的,张浚更与当时的社会情况联系起,因为宋代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经济问题日益凸显,人们重视钱财,攀比之风越发严重,连婚礼也被用于攀比,所以张浚说到“徒为虚费无益有损”,这表明社会上婚礼用乐的情况已经非常的普遍,不仅如此,而且用乐规模也成为了攀比的方向。司马光和张浚虽然都认为婚礼不用乐,但其出发的角度完全不同,其实可以说明婚礼的庄重性的降低,其仪式性的成分不断减弱,娱乐性,功能性的成分不断增强。婚礼逐渐的被俗化了,成为民间社会生活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行为方式,而不被当作一种行为规范式的礼仪。
三、官方“引俗入礼”和民间“因礼废俗”
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宫廷之中皇帝婚礼的进行过程中出现了用乐的情况,并且最终用乐的行为在官方的礼书中被规定下来了;而民间恰恰相反,在婚礼用乐早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的宋代,宋人在私修礼书时都在强调婚礼不用乐的规范。这就从音乐的角度反映出在官方礼书与私修礼书、帝王婚礼与平民婚礼中出现了趋向相反的现象。
(一)引俗入礼
民间婚礼用乐的现象自古就有,汉代甚至官方诏令认为民间婚礼禁止贺礼是苛政的表现。所以这种现象到宋代可以说在民间已经是一种习惯一种理所应当的事情,宋代“礼下庶人”,官方在制定礼书中也有对士庶阶层的婚礼规范,对这种用乐的现象只是避而不谈,并没有加以规定严令禁止。反观丧礼,《宋史·凶礼四》中就直给出用乐便进行惩罚的禁令,甚至会于牵连到地方官吏。“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婚礼与丧礼在古礼中同样是不用乐的规范,但现在只对凶礼中违反现象规定惩罚,婚礼中就是避而不谈或者强调乐“备而不作”,凸显皇室遵守婚礼不用乐的态度,但对民间的“违反”任其自然。
皇室一直为了其正统地位不断地向更早的时代追溯寻求,遵从其礼仪规范以显示正统性,所以历代的皇帝都遵循婚礼不用乐的规范,但宋代随着士人地位的提高以及礼下庶人的礼制变化,上层社会对民间礼俗的接受程度不断地提高。司马光《书仪》中就对世俗婚礼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让步,“世俗新婿,盛戴花胜,拥蔽其首。殊失丈夫之容体,必不得已,且随俗,戴花一两枝,胜一两枚,可也。”②所以所以与其说宋代皇帝婚礼用乐是一种僭越,倒不如说是一种对世俗婚礼的“屈从”,是一种民间的习俗对官方礼仪的影响。
(二)因礼废俗
而私家礼书中对婚礼不用乐的强调,与宋代属于庶民的士人的崛起和士族世家大族的衰落有关。士在宋代一般并不表示士族,更多的表示士人、读书人,士、庶同属庶人阶层,与之相对比的是品官阶层。而宋代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理念,无疑表明了士人地位之高,而大量来自庶人阶层的新兴贵族形成的新的士人群体,他们并不满足身份的提高地位的提高,他们对于在宋代消失的“贵族”阶层心中还存在幻想。在唐代之前,只有世家大族家中才会有私修礼书现象的地发生,而宋代有了一定身份地位形成了大家族的士人纷纷进行家礼的修撰,这无疑是一种“复古”现象在民间的显现。宋代当时的婚礼其实是非常混乱的,更加的偏向娱乐性,而不用乐是古礼中十分强调的,并且是历史上对婚礼讨论最多的一项,对婚礼不用乐的强调可以说就是对婚礼进行规范的代表,所以士人在私家礼书中对婚礼的规范就可以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