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
6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介绍了《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
陈春江表示,《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二是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线上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陈春江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积极推进《若干措施》落地实施。试点实施一年后,将由商务部按部署组织开展评估,具备条件的试点措施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
谈及对于出台《若干措施》的原因,陈春江表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使命。按照部署,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深化国内重点领域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充分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二是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相关规则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重点问题契合度较高。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开展试点,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陈春江表示,为了确保达到试验效果,在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基础上,选择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对于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