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朝富民在乡村职役转变中有何作用?

宋朝富民在乡村职役转变中有何作用?

职役制度是唐宋以后社会最为主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对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的治理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两宋作为职役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此后的职役制度的发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在宋代,职役作为一种基层管理制度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特别是乡村职役,是宋代进行基层管理最为主要的方式。

然而乡村职役作为一项国家的政策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宋初的差役到熙宁的雇役,再到其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差雇混杂,直到名差实雇、义役的产生,职役一直都处于变化发展当中。

宋代的五等版籍制

1、宋代的主户

到了两宋,土地商品化的趋势更进一步,以至于宋初就有了“田制不立”的政策,不立田制不仅使土地和人口相分离,更重要的是随着兼并的扩大,出现了大量无地农民,在这样的情势下,宋代的编户制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出现了按等纳税应役的五等版籍制。

五等户内,又称主户,是纳税应役的主体,而五等之外为非农业人民户的坊郭户和无地农民组成的客户。

两宋的主户,是乡村土地的主要拥有者,因为土地的固定性,他们的流动性较之客户少了许多,也因为这一固定性使主户成为了纳税应役的主体。

宋朝主要是根据民户的土地面积和财产多少来征税派役的,因此,上户就成为了纳税和承役的主要阶层,这一阶层包括了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和部分富裕农民。

《太宗皇帝实录》记载:“端拱元年夏四月乙未,(麻希孟)累居宰执之任,以老退居临溜,有美田数百顷,积资巨万”。可见一等户多有超过百顷的标准,在宋中期,随着兼并的日益加剧,更有因占田无数计而形成的“无比户”。这样大的差距使上户之间分化非常严重。

2、富民在乡村中的形象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都是一个等级社会,有等级的就会有特权的存在,那些拥有特权的人以各种方式占有田地是历朝历代惯有的现象。

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趋频繁,特别是宋朝自一开始就“田制不立”,使得一部分民户因由财富力量而起,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一股新兴力量,这就是林文励先生提出的“富民阶层”,他们和那些权势阶层一道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力量的主体。

“富民”一词在秦汉之时就已出现,代指富裕的民户,但正式成为一个阶层,成为一个影响唐宋以后社会的主导力量是自中唐开始。

到了宋代,这一趋势进一步发展,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的推动下,一批乡村地主,甚或是原先均田制下的自耕农通过各种方式积累财富,经营土地而成为 “富民阶层”。

因为富民多以财富起家,他们相较于官户、形势户而言,没有太多错综复杂的社会根基为其支撑。而在传统社会里,即使是商品经济已发展到“居于世界最前列”的宋朝,特权依然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这样一来,富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多教子弟向学,走科举之路,以求登科进士,稳固自己的财富地位,科举考试因而也成为了无权富民在这个特权社会安生发展的救命绳索。

当然,在其中,也有如王安石之类通过这条科举考试的路径使其家族挤身官户、形势户之列的,然而由于取士名额较之庞大的读书人群体还是极为有限,因此更多的富民在乡村里依然靠经营土地维持家族生计。

3、富民寻求乡村社会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而在农业社会里,土地就成为了社会财富的主要指标。

因而,无论在传统社会的任何时期,哪一朝代,对土地的占有都为社会的各个基层所强烈追求,以至于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王也不时参与之中,置官田御庄,分享财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传统社会里,对土地的占有是衡量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

而另一方面,随着唐宋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急剧的转变,越来越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以至于出现了“至富可敌至贵”的感叹和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的现象。

在这样一种氛围下,随着土地兼并而发展起来的富民阶层也蠢蠢欲动,努力寻求与自己财富相匹配的社会地位。然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土地买卖成为可能,无权富民倚靠财富的积累起成为乡村里社会的新兴力量。

但在这堀起的背后,富民作为一个仅靠财富起家,以财富作为其根本支柱的阶层,在等级特权依然横行的宋代,这样为一介平民的富民,如何在这等级社会里保住自己的财富,保住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自然是他们优先考虑的问题。

通过财富起家的富民阶层积累了较多的社会财富,作为传统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土地因而大量为富民所有。

这样广袤的土地仅凭富民一家之力是难以耕种的,这就需要佃户参与其土地的耕种和管理,而且与拥有特权的官户、形势户不同,他们无法用超经济力量把佃户束缚在自己的土地上,因而富民也更多的采用剥削较轻的租佃方式吸引悃户为其耕种。

除此之外,还为那些为他们耕种的個户提供种种便利,如在悃户青黄不接之时接济他们粮米等,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帮扶佃户,与佃户乡村经济共同体,扩大了富民在乡村的话语权。

富民赒济乡民是常有之事,而且他们赒济范围的不断扩大,为地方政府多倚赖,已成为乡村救济的主力。

不管富民是出于何种考虑,他们对乡村基层事业的发展还是很有几分心力的,而其他民户因此得利,更是以富民为措模;依附于他们周围,富民也据此成为乡村中非官方主导力量,在乡村中赢得与其财富相匹及的一定声望。

二、两宋乡村基层管理制度的转变

1、宋初职役制的确立

自秦汉至隋唐,对乡村基层的管理一直采用乡官制度,这与当时的田制、赋制等相结合,对保障赋役征派和乡村基层的稳定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自中唐以来,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乡村,原有的乡官制度越来越多的表现出它的不适应性,政府为此不得不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最终至五代、宋初,一种新的乡村管理制度——职役制度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并成为了宋以后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

2、北宋时期职役制的转变

职役制在北宋完全确立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直处于变化当中,从国初延续五代的差役制,到熙宁变法时期的免役法,再到元祐年间司马光的尽废新法、旧行差役,仅过八年绍圣时“绍述”新法。

但此时的所谓新法已成为了新旧两党互相倾入的工具,已完全失去了王安石所制定新法的本意,此时或差或募,反复无常,或名募实差,职役制至此己面目全非,混乱不堪。

宋代的职役虽是循五代旧制,但较之前代不仅更为完善、初具规模,而且应役的范围也大大扩展,根据民户应役地点的不同,又分为州、县、乡役。

在农业社会的古代中国,人口多集中的乡村,乡官制被职役制所取代后,乡村事务就多为乡役人来管理,而且担当州县职役人数毕竟相对较少并像类似吏人之类州县职役多终身传袭,所以在人数上乡役人就较之州县役人要多得多,因而乡役是为职役的主体。

乡役人大体包括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等,其中有以里正、户长、乡书手为主。乡役的职责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课督赋税,一是维护治安、检查非违,这与之前的乡官制相比职责更为明确,但却少了如劝课农桑之类代政府督促农事的官气职责,他们总体而言更倾向于“役”。

北宋初年以来的职役,特别是乡役,分工较为细致、明确,而且无论是州县役人还是乡役人负担大多较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日益扩大,而且随着兼并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民户的上下波动也日益加剧,五等版籍撗造不及,错漏现象时有发生。

依据户等编派的职役渐渐的出现了混乱的状况,加上职役重,民户为了躲避重役,诸如“诡名子户”、“诡名寄佃”等以欺骗手段降低户等情况也越来越多,而那些无法采取特殊手段降低户等又无力承役的民户纷纷逃逸,这样一来,户籍杂乱,职役混乱,国家是赋役的征派和基层的稳定得不到保障。

三、富民阶层与两宋乡村职役的转变

1、富民在乡官到乡役转变中的作用

乡役是由乡官制逐渐转变而来。乡官制是唐宋以前乡村基层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与当时的编户齐民、租庸调制等一起对当时基层社会的管理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由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制度松动而发展起来的富民逐渐壮大,俨然已成为乡村社会一个重要的新兴阶层,这一阶层的兴起同样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维护其财富基础的制度保障。

乡官制下乡村一级管理者的选拔大都要有一定的背景基础,使得仅靠财富力量崛起,而没有什么社会背景的富民,很难参与到乡村事务的管理当中,作为乡村社会主体之一,他们也需要改变这一乡村管理制度。

2、富民在义役中的作用

宋代的役法总是在政府主导下不断变更,但到南宋时却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就是乡村民户,主要是富民主导的义役兴起,其本身是乡村民户摆脱乡役重压的一种自救行为,却渐渐为官府所主导推广,纳入役法变革当中。

义役对于稳定政府税源和乡村秩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为,政府也乐于民户都行义役,但义役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乡民自治的形式,这是与国家强化乡村控制的目标相违背的。

因此政府总是试图把义役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当中,随着义役的不断扩大,政府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义役推行当中,各地的郡守县令成为了推广义役的主导力量,他们不断介入义役管理当中,使政府重新掌握了乡村的控制权,变自救行为为役法变更。

然而于富民而言,政府的过多介入使他们对义役的掌控权不断缩小,义役的差役化倾向再次现象,因此他们多制定一些“要束”、“规约”来规范义役行为,这不仅仅是规范本乡里民户的规则章程,更重要的体现在民户的自主性,以抵制官府和那些并不常应乡役的形势户等权势阶层的腐蚀和控制。

由于宋王朝高度集中的中央政治体制,把地方的财、政、刑等各个方面的权力都收归中央,特别是财政权的缺失,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这就使得地方官员在管理地方时更依赖于地方经济实体阶层。

这些地方经济实体阶层主要是为形势户等权势阶层和富民阶层,地方政府对他们的依赖反映到职役上,是上层职役吏人等的左右官场。

乡役管理民户范围的缩小也使得乡役人管理的范围更符合自然村落大小,而传统社会自然村落的形成大多是以家族宗族为基础的,这样一来本族人管理本部族事务,也使乡役人更用心本地区事务,促成了宋代地方经济文化的大发展,这不得不说是富民依靠其财富力量在乡役上取得的又一个成果。

参考文献:

1.《宋史》

2.《琴川志》

3.《古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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